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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时间:2023-06-08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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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一图读懂 | 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行动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要求,按照总局党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部署,有效防范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等“关键少数”,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两个规章的施行,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岗位职责,按要求认真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研究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的作用,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二)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大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精准执法水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屡查屡犯的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并视情况上报地方政府开展综合治理。

(三)抓住重点设备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结合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突出重点和弱项,针对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方案见附件)。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中旬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并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纠和重点帮扶(2023年8月底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协助组织开展培训,提高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三)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2023年11月底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实现闭环管理。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边排查边治理边提炼,总结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客运架空索道专项排查整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时间进度要求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扎实有力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和联合互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提升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注重提炼总结,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的长效机制。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进展情况,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按照各整治方案的要求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特种设备局”)。

附件:

1.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行动方案

2.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3.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4.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5.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行动方案

小型锅炉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查处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已被列入总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为打击小型锅炉“大容小标”、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锅炉事故,筑牢安全底线,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本方案中的小型锅炉是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小型锅炉,主要包括:D级锅炉、有举报等线索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小型锅炉。

(一)开展小型锅炉“大容小标”情况排查。

1.抽查D级锅炉生产单位。抽查所生产的D级锅炉是否存在实测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50L等参数超标情况,对于存在通过“大容小标”方式将“B级锅炉”或“C级锅炉”虚标为“D级锅炉”的,依法对其生产单位进行处理。

2.结合监督检查、举报或其他线索,抽查D级锅炉使用单位。对于存在上述虚标情况的锅炉应当立即停止运行,采取补充检验等措施消除隐患、并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3.结合举报或其他线索,筛查标称水容积小于30L锅炉的生产、使用情况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0.1MPa锅炉的生产、使用情况,抽查锅炉产品实测正常水位水容积是否与标称值一致,抽查锅炉产品实际压力是否超过0.1MPa。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但通过“大容小标”方式虚标伪造为非特种设备范围的锅炉进行非法生产、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二)开展小型锅炉安全隐患检查。

结合监督检查、举报或其他线索,抽查D级锅炉使用情况。至少包括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查培训记录),锅炉是否存在非法改造、超期使用等情况,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是否存在泄漏情况,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二、工作部署

(一)明确重点行业和单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检查小型锅炉生产、使用单位的制造和使用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重点行业(例如食品制造、洗浴服务、印染纺织等),对其锅炉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把握查办途径和方法。

加大信息数据搜集力度,多渠道获取办案线索,将有关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作为案件线索,做到精准打击违法行为。通过明察暗访、“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于发现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的相关单位,立即固定证据,依法严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等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发现违法生产小型锅炉的,核查生产、销售记录,及时将违法生产的锅炉销售信息共享给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小型锅炉的,核查购买合同,及时将违法使用的锅炉的生产信息共享给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 附表1 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12月10日前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电话:010—82260432,电子邮箱:tsjglc@samr.gov.cn)。

附表1

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查处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附件2

高压气瓶安全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运行情况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2022年,高压氧气瓶爆炸事故呈上升趋势,原因多为氧气瓶中混入油脂等可燃物;同时在工作中发现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溯源效果仍有差距。为有效防范遏制高压气瓶爆炸事故,发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高压氧气瓶专项排查整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氧气瓶生产、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 2021)。重点检查氧气瓶生产单位采用实现剩余压力保持功能的氧气瓶阀(保压阀)情况;氧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后对可燃物检出和清理情况;充装单位对来源 不明的“黑气瓶”、存在问题缺陷或者对安全性能有怀疑的气瓶的处置情况,对报废气瓶严格落实去功能化处理、填报报废气瓶台账和消除使用功能气瓶台账情况,按规定实施注销手续情况;充装单位告知瓶装氧气用户,在用气过程中严禁 氧气瓶混入可燃物、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气体回流的防倒灌装置情况等。

二、开展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专项排查整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 应当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 督促气瓶生产、充装单位按要求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和升级完善。

(一)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购置、绑定气瓶。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从气瓶制造单位购置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标志、在护罩上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氧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从气瓶制造单位购置带有固定式瓶帽、在颈圈上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氧气瓶;应当将在用氧气瓶更换为固定式瓶帽,在颈圈上逐只加装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并与本单位充装信息平台绑定。

(二)开展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监督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应用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气瓶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情况,并通过手机扫码读取气瓶信息,核验关联性;抽查充装单位充装前后检查、对码开启充装枪等情况,充装单位对于非合规气瓶、介质不一致气瓶等的处理方式。

三、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 附表2 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12月10日前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电话:010—82262239,电子邮箱:tsjrgc@samr.gov.cn)。

附表2

气瓶充装单位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附件 3

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 专项 排查 整治方案

为有效防范老旧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压力管道本体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落实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制度,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持续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专项排查整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长输管道》(TSG D7003)中长输管道定义,督促推动使用单位进一步查清本单位油气长输管道数量,掌握建设时间、产权归属、管道材质、运行参数、检验状况等信息。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管道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新建及更新改造的油气长输管道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要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法定检验制度,加强对20年以上老旧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按照定期检验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检验,不断提升法定检验覆盖率。

二、开展燃气压力管道专项排查整治

尚未摸清辖区内燃气压力管道数量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配合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查清本单位燃气压力管道数量及基本信息。

根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新建及更新改造的燃气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于检验力量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确保检验力量的有效供给,保障法定检验覆盖率快速提升。督促压力管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三、加强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压力管道检验机构或使用单位及时将油气长输管道和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上传至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https://pipeins.csei.org.cn),不断完善全国压力管道检验数据库,并形成压力管道相关信息动态管理和更新的长效机制,上传数据不收取费用。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动态管理要求如下:

1.压力管道新建、改造、停用、报废以及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完成后,压力管道检验机构或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新增或变更的数据上传至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2.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压力管道,应当由使用单位负责更新相关数据;

3.压力管道定检验完成后,应当由定期检验机构或使用单位上传相关数据。

四、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12月10日前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电话:010—82262259,电子邮箱:tsjrgc@samr.gov.cn)。

附件4

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 专项排查 整治 方案

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客运架空索道故障停机导致乘客滞留的事故或事件。为提升运营使用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全面整改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客运架空索道困人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乘坐客运架空索道安全,决定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专项排查整治。

一、工作内容

(一)加强新建客运架空索道作业人员培训。

即日起,新建客运架空索道的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应明确使用单位作业人员的数量等基本要求,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并进行能力确认,确保使用单位在困人故障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认记录应书面反馈使用单位,并在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供给相关检验机构。鼓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委托有专业运营能力的单位协助开展客运架空索道运营工作。

(二)提升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故障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要对本单位设计制造的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潜在故障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使用单位反映的故障问题,逐项研究排除修复措施。要向使用单位提供设备故障手册,列明潜在困人故障清单,逐项描述故障现象和排除措施,协助使用单位细化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并指导使用单位开展应急培训。

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要根据自身设备类型与检修、运维和应急处置难度,配备满足运营和应急处置要求的作业人员,结合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的故障手册,开展故障排除培训,并针对故障清单所涉及的故障情形进行故障排除演练。以上培训记录、演练记录,均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客运架空索道的原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已经注销的,使用单位应自行开展上述工作,或由其他客运架空索道生产单位协助开展。鼓励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与生产单位设立远程服务平台。

(三)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使用单位要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一是开展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救援,进行主驱动系统和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切换、运行演练,确保紧急(或辅助)驱动系统能够在15分钟内投入运行,且连续运行时间至少能运回所有被困乘客;二是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开展线路救援(垂直、水平救援)。以上演练要做好记录,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鼓励使用单位与周边客运架空索道使用单位及当地消防等应急救援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不断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工作进度与要求

(一)生产、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改(2024年6月底前)。

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要将本单位设计制造客运架空索道的故障手册提供给使用单位,主动跟踪指导、密切配合使用单位实施整改;使用单位要结合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指导建议,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并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检验机构,确保在下一次定期检验前完成整改。

(二)检验机构确认整改情况(2024年6月底前)。

自2023年7月1日起,检验机构结合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使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确认,重点检查故障手册、培训记录、演练记录以及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对检验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设备,要提出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的,出具不合格报告,并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监察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设备责令停用,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确保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提请挂牌督办。

2024年7月1日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客运架空索道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010—82262252,tsjdtc@samr.gov.cn)。

附件5

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回头看 方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化工产业转移涉及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危化品专委会的工作部署,在总局2022年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上,开展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进一步摸清底数和安全状况,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提升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能力。

一、开展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化工产业转移转出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转出项目清单及其转移承接地,重点查清转移出的特种设备清单及其转移承接地,根据转移承接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办理使用登记的需要,要求和督促使用单位在转出特种设备时确保随附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各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转移项目底数及其转出地。督促使用单位查清所有转移项目涉及的 特种设备数量和移装特种设备数量 ,并建立相应台账;对特种设备是否进行使用登记、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重点检查,严格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当移装特种设备档案资料不全时,应协调化工产业转移转出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原有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使用登记信息以及注销信息等相关资料,转出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

各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化工产业转移项目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实现移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定期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以及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督促使用单位 全部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 实施整改闭环管理。

二、提升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能力

各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配齐配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量,提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综合能力;加大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等专项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综合监管能力和检验人员技术把关能力; 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专业化监管队伍建设,更好发挥特检机构技术支撑作用。

督促化工产业转移项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培训和能力培养,提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三、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汇总 专项整治相关信息,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39号)中附表2要求的数据,以及企业自查自纠和培训人员数据,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12月10日前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电话:010—82262259,电子邮箱:tsjrgc@samr.gov.cn。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附知识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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