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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指南 [更新解读]:2023年外购电力碳排放因子如何选取?

时间:2024-04-22 来源: 浏览:

核算指南 [更新解读]:2023年外购电力碳排放因子如何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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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国家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政策、知识、技术与优良做法

以下文章来源于零碳实验室 ZEROLab ,作者O曹原O

零碳实验室 ZEROLab .

2060零碳企业行动倡议,在2021年CRO论坛提出,服务于企业CSR职业经理人的碳中和管理的专业信息交流平台,助力行业跨界交流,推动企业CSR与可持续实践持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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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原

导读:4月12日,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对照 此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的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 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 可以确定, 一般企业 计算2023年外购电力排放时, 可采用“2021年排放因子”:
  • 应用“ 基于位置的方法” 时,采用 “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0.5568
  • 应用“ 基于市场的方法” 时,采用 “电网剩余组合排放因子”: 0.5942 (即“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电源电量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用于计算 除市场化购买“零碳电力”外的剩余网电用量排放)
本文将为一般企业应用电力排放因子的常见问题做解答,并 对上篇文章内容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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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问题:计算2023年排放,采用2021年因子?

  • 最新统计数据均为Y-2年
    Y-2年,即最新可得的统计数据,均为所要核算的年份(Y年)前2年的数据。
    就本次发布的排放因子而言,截止发布日, 2022年鉴是 最新可得的统计数据,例如《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22》,反映2021年电力排放水平——这已经是最接近2023年实际水平的数据来源。
  • 仅命名方式不同,2023年核算可以直接采用2021年因子
    确认版本: 本次发布的 “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电网剩余组合排放因子”数值与此前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电网剩余组合排放因子相同,均为 0.5942 kgCO2/kWh —— 可佐证此前通知中电力排放因子所采用数据均体现2021年电力实际排放水平。
    年份澄清: 以往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电力排放因子时,曾按照核算年份(Y年),而非电力数据来源年份(Y-2年)命名排放因子,例如:
    • 根据2023年2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为0.5703 tCO2/MWh。”
    • 类似情况还有——国际能源署IEA所发布的《Emission Factors 2023》也提供截至2021年的排放因子—— 按照Y年命名的排放因子,反映Y-2年的排放水平。
本次发布的 “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也可以理解为 “2023年度企业碳排放核算应采用的电网排放因子”。
因此, 企业可采用 0.5568  kg CO2/kWh 替代之前“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作为企业核算2023年排放的默认排放因子。  
* 随着本次电力排放因子发布, 上篇文章中关于“继续使用2022年全国平均排放因子”的建议 (详见下图链接) 需要更新至最新因子。

  • 因子趋势:十四五以来,电网平均排放降幅加快

    对比 0.5568 (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和 0.5942 (电网剩余组合排放因子),两者比值体现了2021年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占比——约6.7%。未来随着市场化交易占比、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双双提升,两者差距将进一步加大。
    对比历年发布的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数值——2021年度电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按数据年份) 相比2015年下降8.7%。 进入十四五后,排放因子年降幅超过2%(此前为1%) ,体现了新能源发电量占比提升带动电网加速脱碳的趋势。

数据年份

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kgCO2/KWh)

发布年份

数据来源

2015年

0.6101

2021年

国家发改委发布十三五时期碳排放考核办法

2019年

0.5839

2022年

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

2020年

0.5703

2023年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

0.5568

2024年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

按照2021年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若十四五时期保持每年下降幅度不低于2.1%(保持2019至2021年间趋势),即可在2026年降至 0.5 kgCO2/kWh 以下 ——与IEA 电力分析与展望(2024-2026)预测趋势一致。

    *详见上篇文章中分析: 核算指南 | 排放因子解析:2023年外购电力碳排放因子如何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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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选取:如何正确选取电力排放因子?

  • “基于位置的方法”,应选择“全国电力平均排放因子”

0.5568 kgCO2/kWh 

(原文表1.2021 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 “基于市场的方法”,若基于市场交易电量主张部分采购“零碳电力”,则剩余来自网电的部分,应选择“电网剩余组合排放因子”

0.5942  kgCO2/kWh 

原文 表4. 2021 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
*详见上篇文章相关内容: 核算指南 | 排放因子解析:2023年外购电力碳排放因子如何选取?

  • 避免误用:企业不应采用“区域电力平均排放因子”或“省级电力平均排放因子”

    在“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文件中,也提供了2021年 各区域 (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和西南) 域和 各省 (30个省和直辖市) 平均排放因子 其中,各省平均排放因子可用于单位GDP碳排放强度考核—— 这也是生态环境部与统计局联合发布公告的作用之一), 两者 都不适用于 企业碳排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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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 根据气候司就《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已经明确“电网排放因子”发布工作将规范化、常态化:

  • 未来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将建立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常态化发布机制。

  • 拟于2024年尽早发布2022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后续将及时更新和定期发布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 研究成熟后,将进一步发布电力碳足迹因子 (与IEA所发布的包含线损在内的上游排放因子类似,可用于范围3核算)

建议: 鉴于统计年鉴数据年份与发布年份之间至少存在2年以上延迟,期待行业协会与电网企业能够尝试每年发布上一年度“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和“电网剩余组合排放因子”的 试算值 (根据上年行业汇总数据,按照相同核算方法,结果更贴近核算年份实际排放水平,对企业制定当绿电采购计划、优化能源利用方式可提供时效性更好的行动指引)。

*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链接见 "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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