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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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从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条件和程序、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
编辑 | 叶均
出品 | 星球储能所
8月7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组织编制了 《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的商业运营实施,该细则从 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条件和程序、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 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并附争议调解、从新原则和实施期限,从而进一步保障该细则有效实施。
此次实施细则细化了适用范围、并网调试程序要求、调试电量电费结算以及服务费用分摊机制,衔接电力市场交易,并明确了适用于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的统一格式文本。
实施细则涉及重点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 ,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
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广西、海南跨省跨区送电、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
与送端电网无电气连接的 ,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
与送端电网有电气连接的 ,其进入商业运营按送端省份有关规定执行,退出商业运营按本细
则规定执行。
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 参照本细则执行。
新型储能商运条件
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商业运营程序
与电能量交易衔接
电网企业收到并网主体报送的进入商业运营告知函并确认相关内容及材料完整后,告知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
发电机组和独立储能按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 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火电、水电机组 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 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
核电机组 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 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 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 自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 管理之日起, 可作为有偿辅助服务提供方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上网电量结算
调试电量收购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调试电量结算
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或新型储能已参与所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 ,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所在省(区)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 ,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或新型储能未参与所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 ,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所在省(区)同类型机组商运期上网批复电价或当月上网电量结算均价进行结算。
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或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价格有明确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商运后结算价格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 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或者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 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1. 第一阶段
起点: 首次并网时间点 D1 日
终点: 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 第二阶段
起点: 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
终点: D2 日之后 3 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 6 个月)的时间点 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本阶段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第三阶段。
3. 第三阶段
起点: D3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
终点: 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1. 第一阶段
按 2 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 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2. 第二阶段
暂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本
阶段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 再按所在月份分摊辅助服务费用的 1 倍追缴结算。
3. 第三阶段
按 2 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 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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