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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速览(2012-2023)| 附普法宣栏: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3-01-09 来源: 浏览:

近年我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速览(2012-2023)| 附普法宣栏:危险驾驶罪

weilinsafety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SCORE-E

主要是结合国际劳工组织 SCORE、ISO45001、GB/T33000、城市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对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研究与实践,为提升本质安全而努力。

收录于合集

01
2012年,广州市黄埔区广深沿江高速

2012年6月29日凌晨,周崇海驾驶超载(超载约95%)油罐车湘B83393(湘B3425挂)在广深沿江高速K5+300m处违法停车,被刘振东驾驶空载货车(湘L66215)追尾造成湘B83393车上的溶剂油泄漏,溶剂油流淌至高架桥下方及周边地区,挥发的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 遇桥下过往机动车的火花继而引发爆燃,波及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及周边的货物堆场、工棚,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00万元,过火面积1396.1平方米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02
2012年,陕西省延安市境内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03
2014年,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货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 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04
2014年,湖南省湘潭市境内

2014年7月10日16时35分许,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驾驶员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在送长沙的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坠入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 导致发生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7万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05
2014年,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

2014年7月19日凌晨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发生了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 造成58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06
2014年,垃萨市尼木县境内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左右,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07
2015年,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境内

2015 年 5 月 15 日 ,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08
2016年,湖南省郴州市

2016年6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宜凤高速公路宜章段发生一起客车碰撞燃烧起火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故共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 ,车辆烧毁,高速公路路面及护栏受损。截至2016年7月14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290余万元

09
2017年,临沧市云县境内

2017年3月2日,临沧市云县境内发生一起 10人死亡、37人受伤 ,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10
2017年,惠州市境内

2017年7月6日12时55分许,惠州市境内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广州往河源方向发生一起大型客车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仰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19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52.17万元

11
2017年,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

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 上客3人。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 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12
2018年,京港澳高速衡阳段

2018年6月29日,京港澳高速公路衡阳段发生一起豫Q52298大型普通客车与豫CS6852(豫CU315挂)重型罐车相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18人死亡,14人受伤,危化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2632.8万元 。 

13
2019年,湘潭县境内

2019年9月22日6时许,湘潭县花石镇驾驶人欧海洪驾驶湘A20816 号自卸低速货车从花石镇日华村自家出发到衡山聚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龙物流)装沙子。7时17分许,欧海洪驾驶该车从聚龙物流装载沙子10410kg驶出,8时许,在衡山县岭坡乡岭坡街水泥涵管厂装了5根水泥涵管(重300kg),8时4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县道X018线花石镇日华村下坡路段时(坡长377.83m,坡度6.8%,坡底是日华村马路市场,当天赶集),因车辆严重超载在下坡过程中动能巨大,欧海洪为减速连续踩踏制动踏板,使储气筒内高压空气从已龟裂破损的前轮制动软管和左后轮制动泵皮碗破损处泄露,制动效能逐渐下降,导致制动失效,失控碰撞、碾压正在赶集的群众。 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5万元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14
2019年,长深高速公路江苏无锡段

2019年9月28日7时许,长深高速公路江苏无锡段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重型半挂汽车列车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 36人死 亡、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100余万元

15
2020年,浙江台州温岭市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

2020年6月13日16时,位于浙江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 造成20人死亡,175人入院治疗,其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

16
2020年,吉林省松原市境内

2020 年 10 月 4 日 5 时 30 分许,在吉林省松原市境内 514省道(松哈线松原至长春岭段)39 公里处发生一起轻型仓栅式货车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四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尾部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面驶来的轻型栏板式货车(核载 5 人,实载 16 人)相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 18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606.1 万元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17
2023年,江西省南昌县境内

2023年1月8日0时49分许,江西省南昌县幽兰镇S517连接线桃岭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记者从南昌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南昌县1月8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 目前已造成19人死亡20人受伤 。   

目前,伤者已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908医院救治,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央视新闻

●普法宣栏: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3〕15号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

1.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公交管〔2011〕51号,2011年7月1日施行)

2.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2011年8月11日印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2013年12月18日印发) 

4.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公传发〔2015〕708号,2015年11月20日印发)

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2017年2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一、第2章中:“GA/T 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改为:“GA/T 1073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

        二、第2章中:“GA/T 842-2009 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3-2009 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改为:“GA/T 842 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3 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

        三、第5.3.2条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 105或者GA/T 842-2009的规定”改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  1073或者GA/T 842的规定”。

       四、第5.4.2条的“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的技术指标、性能应符合GA/T 843-2009的规定”改为:“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的技术指标、性能应符合GA/T 8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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