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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 已明确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计算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的情形,附降低风险的措施

时间:2023-11-10 来源: 浏览:

征求意见 | 已明确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计算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的情形,附降低风险的措施

安全评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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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前期,安全评价部公众号发文《 技术交流 | 重大危险源需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的依据 》、《 技术交流 | 涉及毒性气体或易燃气体的三级或四级重大危险源,也需要进行个人风险定量计算,并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探讨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需要进行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计算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的情形,明确了不应仅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列示情形进行定量计算的原因。

近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将“ 采用定量 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 ”的情形进行了修订,如下图所示。

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限值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那么,现阶段都有哪些降低风险的措施?

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 ,建设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要求,选择适用的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当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时, 建设单位应修改设计方案或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确保个人风险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要求,社会风险降低到可接受区域。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安全评价部公众号在文章《 技术交流 | 危险化学品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时,可采取的管控措施有哪些? 》中列示了山西省给出的解决方案,即: 减量、停用设施、搬迁转移。

您还知道哪些 降低风险的措施 ?欢迎添加刘工微信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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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左下 角“阅读原文”查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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