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无证经营最高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无证经营最高处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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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春城讯 6月2日,来自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消息,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安全无小事。燃气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二甲醚气等,按照《条例》规定,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购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坏或者改变气瓶标识、电子标签或者漆色;加热、摔砸或者倒置气瓶;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此外,阻碍、阻止对燃气设施抢修致使燃气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杨官荣
责编:李林芮
编审:周晓雪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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