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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垃圾电厂“爆炸案”

时间:2022-04-23 来源: 浏览:

盘点垃圾电厂“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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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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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张友全 律师

正文:

盘点垃圾电厂“爆炸案”

辣瓶:垃圾发电厂的数量之多,危险因素之复杂,安全管理难度其实是越来越高!对管理人员提出的技术水平应该更高,但待遇水平比传统火电厂低得太多,难以吸引人才流动,甚至某些公司简单的为了节省成本,把生产运营外包了之,更是把垃圾发电厂推向悬崖,本来垃圾发电厂在人民心目中形象不太好(大量人反对当地起垃圾发电厂就是例证),如再频繁出安全事故,整个行业发展前景堪忧,希望有识之士能汇聚能耐,共同努力使垃圾发电走得更远、更稳!电力鹰.老蔡

辣瓶:总是感觉稀松平常,一出事故哭爹喊娘!说一千道一万,违章作业瞎胡乱,管理不是吹牛逼,不干正事就完蛋!管理不作为,作业图省事,现场很混乱,结果就是吃牢饭!电力鹰.豹哥

1死3伤!2020年某垃圾电厂危险区域违章动火爆炸事故

2020年3月17日下午15时38分,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渗滤液处理站发生一起沼气爆炸事故,导致现场作业人员 1人死亡,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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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南昌固废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方是江西洪城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15日成立的合资公司,并于2018年6月20日,以EPC形式中标建设。

于2018年8月筹建,工期24个月,设计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2400吨,投产后,实际处理生活垃圾近100万吨/年,约占南昌市生活垃圾的70%,基本实现南昌市生活垃圾“零填埋”目标。每年可发电3.6亿度,该项目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1#机并网发电,设备开始进入调试和试运行阶段。

2020年3月17日15时38分左右渗滤液调节池突然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渗滤液调节池已基本完成施工,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8人正在渗滤液调节池屋面进行护栏消缺整改,渗滤液调节池储存部分渗滤液,作用为培菌做准备,设备未交付投入使用。

渗滤液池主要成份为甲烷,同时含有硫化氢、氨气、氢气等其它可燃性气体,详见“环境监测中心的报告”。

“标注:主要成份甲烷的分子式CH4。无色、无味气体,沸点-161.4℃,比空气轻,它是极难溶于水的可燃性气体。甲烷和空气成适当比例的混合物,遇火花会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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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9日,该项目总承包方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麦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护栏、楼梯扶手及窗户护栏等施工项目专业分包给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该工程工期为80天(2019年7月1日—9月20日),工程造价为肆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双方并签订分包合同。

因麦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造成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安装的护栏多处损坏,需要进行护栏消缺整改。工程总包项目部于2020年3月14日通知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复工。3月15日,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场开始对渗滤液调节池屋面护栏、井盖进行消缺整改,包括安装、焊接(氩氟焊)等施工作业。

氩弧焊:是使用氩气作为保护气体的一种焊接技术。又称氩气体保护焊。就是在电弧焊的周围通上氩气保护气体,将空气隔离在焊区之外,防止焊区的氧化。

氩弧焊电流密度大,热量集中,熔敷率高,焊接速度快。另外,容易引弧。焊接工作场地必须备有防火设备,如砂箱、灭火器、消防栓、水桶等。易燃物品距离焊接场所不得小于5m。若无法满足规定距离时,可用石棉板、石棉布等妥善覆盖,防止火星落入易燃物品。易爆物品距离焊接所不得小于10m。氩弧焊工作场地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固定的机械通风装置,减少氩弧焊有害气体和金属粉尘的危害。

2020年3月17日上午,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对已存有渗滤液的调节池顶护栏及井盖等处进行加固施工作业。约14时许,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许十金,安排徐国强等建筑焊工进行护栏施工作业,许常贵等普工配合施工搬运施工材料。施工作业至15时38分左右,渗滤液调节池突然发生闪爆将池顶楼面炸开,导致现场施工人员1人死亡,3人受伤。

0 3

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洪城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现场人员赶往事发现场后发现渗滤液池顶1#调节池发生事故,各单位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点同时搜救受伤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同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事故发生情况,项目负责人立即启动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

经过现场人员仔细排查共计发现4人受伤。南昌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现场进行了保护,对伤势较重的徐国强(冲出屋面掉落至一楼地面的人员)在现场进行必要的包扎后,在原地等待120救援。16时02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伤者送往附近的江西省洪都中医院(北院)抢救,徐国强因伤势过重,于当日17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3人都送往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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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违规动火作业是导致沼气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 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 ,对企业人员实行家族管理模式,未严格执行危险场所动火规定。

在2020年3月15日复工进场后盲目蛮干,从3月15日至17日均安排电焊施工,未按项目规定及业主单位要求落实动火制度,未采取防护措施,擅自在高危场所——渗滤液调节池顶违章焊接作业,导致渗滤液调节池沼气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麦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 在我市疫情控制开始复工期间,除做好项目施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外,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安排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进场复工后,未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人监管,致使该公司在2020年3月15日至17日连续3天违规焊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该项目承建单位安全管理缺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违规动火作业失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职履责,未及时监督施工现场进展。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把关不严,对项目部将工程分包、转包的指导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违章动火作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之一。

3、南昌市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属企业在建项目风险管控不到位, 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南昌麦园垃圾焚烧发电厂“3.17”沼气爆炸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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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复工进场后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蛮干,未严格执行建筑项目管理制度,未采取防护措施,擅自在渗滤液调节池顶违章动火作业,导致渗滤液调节池沼气发生爆炸,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以下简称“原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2、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安全管理缺失,对外包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企业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部门,对下属企业在建项目风险管控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市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并由市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按企业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事故企业责任人员

1.免于追究人员(1人)

(1)徐国强  男,22岁, 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建筑焊工,岗位证书号:赣A10201700652,在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对护栏和盖板焊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下,擅自动火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 行政处罚人员(5人)

(1)许十金,男,58岁,南昌贵强护栏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授权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公司成立以来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未组织教育培训,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等,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张鸿,男,43岁,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部书记,作为南昌固废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发电项目部分管领导,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施工单位未经审批动火施工作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以下简称“原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五条第十款的规定,处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3)于建杰,男,57岁,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固废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疏于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以下简称“原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4)王杨阳,男,29岁,作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固废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发电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安全员,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外包进场施工作业擅自动火作业失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发生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以下简称“原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5)同治民,男,58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代表,未认真履职履责,及时监督施工现场进展。未发现和督促违章动火作业所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把关不严,对发生事故负有监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以下简称“原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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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

企业要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铸牢安全防范基础。 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血的教训,从这起事故中违章作业、不落实法规制度等行为背后,认识到企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员工安全素养不强等深层问题。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真正在思想上警醒起来,铸牢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

(二)严格依法生产经营,确保生产安全。 企业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抓好生产运营和管理,不得无资质生产经营,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和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关键岗位应急训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强化企业法规意识。

(三)严格动火作业管理,把住安全防控制度关。 各有关企业要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规定执行落实到位,形成靠制度管控安全的管理和行为模式。

(四)强化宣传教育,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 企业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视屏、微信、微博、板报等传播平台,采取文字、图片、动漫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案例经验教训的宣传,进行消防等法律法规以及消防知识的专门宣传,增强企业员工包括外包施工人员对电气焊作业风险的认识,提高安全防范和安全法律意识,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五)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严防事故发生。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重点企业的风险管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及事故发生后整改施工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到实处。

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5日15时10分,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公司)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调节池发生爆炸并引发坍塌,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周波、蒋卓庆、白少康副市长要求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抓紧查清事故原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嘉定区政府,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由环城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江桥厂)位于嘉定区绥德路800号,占地面积约13.6公顷,总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日处理生活垃圾约1500吨,设置有2套1.2万千瓦中压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余热发电上网,进行能源再生利用。

  为提高垃圾焚烧效率并使排放达标,垃圾堆放过程中由于降解作用产生的高浓度液体(即渗滤液)经渗滤液处理项目进行贮存、处理。渗滤液处理项目于2005年11月动工建设,2006年8月通过国家环保验收,2006年12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工艺情况

  1.一期渗滤液处理工艺

  一期渗滤液处理的基本工艺为渗滤液经储池贮存及调节池后,通过反硝化、硝化、超滤等装置分离为污泥及清液。污泥经离心脱水装置脱水后,干泥送至焚烧处理;达标后的清液排放至后续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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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节池用于匹配渗滤液生成量与处理量。渗滤液生成量大于处理量时,调节池内渗滤液量增加,气体体积减少。同时,为加快池内渗滤液的生物降解和胶体胶团的形成,调节池内设计有曝气系统。

  2.除臭工艺

  调节池内渗滤液会产生臭气(主要成分为硫化氢、氨气、甲硫醇和有机酸);受水深影响和曝气作用,局部厌氧区域产生少量沼气。系统设计了除臭工艺,由风机将池内气体经风管排入生物滤池除臭,达标后排入大气。

除臭系统的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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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除臭系统正常运行时,调节池每小时通风量约3000立方米,当池内水深为3.3米时,每小时换气次数可达8次,不易聚集大量沼气等。

  (三)设备、设施情况

  1.调节池

  调节池为全地下构筑物,长×宽×深:23.3米×19.2米×4.1米,池容积约1800立方米,池顶板为厚约200毫米的钢筋混凝土浇筑地坪。其上方北侧搭建钢结构的封闭式综合处理车间,南侧安装有泵系及超滤设备等。综合处理车间内北侧自西向东依次设置有控制室、化验室、维修间及仓库。

  2.除臭设施

  除臭设施位于调节池外西侧,主要包括不锈钢风管、生物滤池、抽气风机等,由上海希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恩公司)供货并安装,并于2013年10月起,由该公司进行改造。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江桥厂项目运营单位

  环城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584弄2号裙房二楼,法定代表人:汪力劲,经营范围包括垃圾焚烧厂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经营,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环城公司由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集团)与威利雅环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雅公司)合资组建,其中环境集团持股60%,威利雅公司持股40%。

  2.渗滤液处理项目运营单位

  江苏天雨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法定代表人:王明根,经营范围包括给排水、污水处理设备、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非压力工业管道、低压配电、给排水设备安装、维修等。持有江苏省环保厅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资质证书》,运营类别及级别为工业废水处理(乙级)、生活污水处理(乙级)。

  3.除臭系统设备改造实施单位

  希恩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号第3幢212室,法定代表人:金心东,经营范围包括环保工程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环保设备安装、维修,环保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器自动化控制设备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等。

  (五)合同签订情况

  1.环城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2007年11月1日,环境集团与威利雅公司签订《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合营期限为25年。合同明确环城公司总经理由威立雅公司推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管理等。

  2.渗滤液处理项目委托运营协议

  项目建成初期由上海城环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管理。2012年9月19日,环城公司与天雨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内容包括由天雨公司向环城公司提供江桥厂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的运营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除臭系统设备改造合同

  2013年10月22日,环城公司与希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希恩公司负责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生物滤池改造(除臭系统设备改造),内容包括风管拆修、风机及生物滤池外壳更换等,希恩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专业项目负责人为任益民,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12月15日。

  同时,双方签订《环境、健康、安全协议》,约定由任益民担任希恩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并对希恩公司在气体易积聚场所进行作业前,须用气体监测仪等设备监测相关气体浓度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2013年11月11日,希恩公司与无锡威华塑料包装厂(以下简称威华公司)签订风机箱制作安装、风机更换和风管拆修等的采购合同。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情况

  12月2日,希恩公司任益民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风管拆除、加装风机外罩等作业,并在作业前关闭了除臭系统风机。

  12月5日,任益民安排糜荣生小组共3人组装风管,另一组共4人安装生物滤池玻璃钢外壳。15时许,糜荣生与糜兴新开始安装风管三通管(内有关闭的风门)。15时10分,两人在抬起三通管,使用铁质圆规校对螺孔时,调节池发生爆炸。

  爆炸导致调节池顶板整体掀起,综合处理车间坍塌。车间内天雨公司王雷、张芦笛、余霖杰以及环城公司沈勇、孙璐璐落入调节池中;在调节池附近作业的天雨公司臧宪锋被擦伤;希恩公司糜荣生受风管冲出的爆炸气浪冲击,摔倒后腿部骨折。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糜荣生及臧宪锋被送往医院救治。部分员工系救生绳后进入调节池,将孙璐璐、沈勇救至池边。因调节池出水泵在事故中损毁,池内液面逐渐升高。15时30分左右,消防及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先将孙璐璐和沈勇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15时50分左右,后续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侦检,防止二次爆炸。在利用红外、雷达生命探测仪等确定2名被困人员位置后,实施破拆救援。17时30分左右,王雷、张芦笛被救出(经现场确认,王雷已死亡;张芦笛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1时30分左右至次日3时许,经抽水设备连续作业,池内液面降至距离池底约20厘米。在大型挖掘设备配合下,消防救援人员穿戴轻型防化服和空气呼吸器进入池底,6日14时40分左右,在废墟内发现余霖杰(经现场确认,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9.3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及专家意见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江桥厂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调节池,坍塌面积约250平方米,顶板被整体掀起,北端倾于池内,南端高出地面并压在泵系、超滤设备上方,现场散落有大量彩钢板、保温棉、办公设备等。

  2.池西侧中部距离地面约20厘米处有一东西向、直径约420毫米的不锈钢直管,以管箍固定于地面管架上;直管分为7段,各段间铁质法兰均以新螺栓螺母连接,法兰间有新密封条。

  3.由东向西第五、六段直管抽瘪状变形;第六段直管西端管口伸入第七段直管内,其西端法兰仍与第七段直管东端法兰相连。

  4.第七段直管向东偏移约23厘米,西端敞开;西端法兰密封条部分烧焦,与第六段直管连接处密封条部分烧焦;三通管在敞口西侧地面上。

  5.三通管东端连一短管,其上表面区域、管内关闭的风门上半部分、与三通管连接法兰高出管壁位置、沿直管方向西侧建筑的墙上均有灰黑色附着物。

  6.三通管附近地面上有一铁质圆规,表面已锈蚀;两边均长约25厘米,夹角约50度;夹角固定端留有灰黑色附着物;将该圆规插入短管东端法兰最上部螺孔,圆规夹角固定端位置与短管上表面附着物痕迹吻合。

  7.作业现场散落有电焊帽、扳手、铁质榔头、砂轮机、橡胶榔头、电钻、密封条、螺栓、螺母、玻璃钢、氩弧焊机、桶装易燃溶液、烟头、烟盒等物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希恩公司

  (1)任益民,希恩公司工程师,环城公司除臭系统设备改造现场专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控,在除臭系统改造前,未对动火行为进行申报,且现场存在临时用电私拉乱接、使用铁质工具、作业人员吸烟等违章违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2)金心东,希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督促公司人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环城公司

  (1)沈勇,环城公司运行部主管。分管一期渗滤液处理项目,是一期渗滤液除臭改造工程甲方代表。未按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制止承包单位现场存在的违章违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监管责任。

  (2)孙璐璐,环城公司EHS部(环境、健康、安全部)经理。未按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制止承包单位现场存在的违章违规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监管责任。

  (3)励辉,环城公司运行部经理。对部门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崔霍德(SergeTreffort),环城公司江桥厂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生产安全目标指标。对除臭系统改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刘长水,环城公司副总经理,对除臭系统改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郭宝坚,环城公司总经理,未能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能督促有关人员对除臭系统改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7)汪力劲,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能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能督促公司人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对金心东、郭宝坚、汪力劲处2012年个人年收入40%的罚款。

  建议环境集团董事会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免去环城公司董事长汪力劲的职务。

  建议环境集团董事会提议环城公司董事会按相关规章制度免去环城公司总经理郭宝坚的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责成希恩公司、环城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按照企业有关章程对上述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以上处理结果分别报其上级公司及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希恩公司

  未在除臭系统改造前认真开展风险因素辨识,未按协议要求配备气体监测仪,对现场进行相关气体浓度监测;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排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环城公司

  对风机维修过程中调节池内长时间停止抽气可能导致沼气浓度升高、开口区域作业易产生点火源等现象认识不足,在未停运调节池,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安排作业;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现场交底流于形式;未提醒、指导相关人员按照上级公司有关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承包单位现场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希恩公司、环城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环城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将希恩公司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市有关单位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排除安全隐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中规定,渗滤液处理厂(站)的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配备甲烷、硫化氢检测仪表和报警装置,渗滤液处理厂(站)性能测试应包含有毒、有害气体的测定,应配备危险气体(甲烷、硫化氢)的控制与防护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部分该标准发布前设计、运营的渗滤液处理厂(站),尽快参照标准及工程实际情况,增设报警装置及防控装备,建立健全危险气体产生源及区域气体监测制度。

  (二)相关行业应进一步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计及安全维护相关规范。建议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应根据渗滤液处理的环保达标、安全维护等,制定相应的设计、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强化行业安全管理。特别是对调节池等有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处理设施、构筑物,应在设计规范中明确其区域内使用易产生点火源类作业工具的注意事项,以及与人员滞留、作业或办公场所的安全距离要求;研究调节池通排风设施冗余系统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相关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操作及检维修规程,并严格执行。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在调节池等有沼气产生的隐患场所实施检维修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实施动火分析,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企业在实施动火作业或其他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安全监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调节池等有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实施检维修作业时,检维修人员应配备并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浓度超标时,应停止作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四)相关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人员培训。垃圾处理企业应制定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得到实施和落实;应对员工的安全知识与技能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配备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应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其生产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依据安全评价的结果,对其生产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五)相关合营企业应完善、理顺管理体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根据自身情况梳理风险源,发现、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合营企业的合营方应明确对企业的管理权限,严格履行相关职责,正视、磨合管理上存在的差异,杜绝出现管理脱节等问题,促进企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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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2、安全生产管理不严;
3、外包工程管理混乱;
4、制度要求落实不到位;
5、工作作风软弱;

6、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来自电力鹰建议

1、建议各兄弟电厂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严控质量验收,定期对设备进行劣化风险评估。

2、建议各兄弟电厂提高检修管理水平,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尤其对高温、高压堵板、焊缝、弯头、支吊架、紧固件、密封件等隐蔽处进行严格验收。

3、建议各兄弟电厂制定和修正各种异常事件应急预案,并对运行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提高其应对异常现象的能力。

4、 深度调峰不断创新低 (导火索!)猜猜 下一次电厂重大设备事故发生在哪……

电力鹰提示:电力技术监督不牢,地动山摇,永无宁日!

来,领导们都看看: 运行人员的水平高低就体现在异常事故处理判断准确丶果断丶及时,正常调整时参数协调丶经济丶稳定,这些可不是什么培训丶管理丶监督出来的。 电厂煤电倒挂,亏损严重,机组检修,运行成本压缩严重,效益差人机因素叠加其中事故严重增加! 某些电厂 平时对运行不闻不问,一出事运行就是老背锅,这样的管理模式怎么让运行兄弟爱岗敬业?当下某些电厂早就忘了企业该有的社会属性了 ! 都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电厂安全生产的顾虑,我包了!

历年12月电厂异常事故统计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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