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权威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咨询回复——关于环境空气污染物体积计算

【权威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咨询回复——关于环境空气污染物体积计算

时间:2023-01-14 来源: 浏览:

【权威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咨询回复——关于环境空气污染物体积计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emtcs2018

环境监测现场采样技术经验交流分享,方法验证报告,环境监测人员考核试题等。

收录于合集
#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478
#江苏省 6
#生态环境厅 6
#省厅答疑 6
方法验证模板搜索索引请点击下方链接,然后电脑版按“Ctrl+F”或手机版点击右上角“…”在下方采样点击“搜索页面内容”,输入关键字进行搜索。
【搜索索引】新项目方法验证能力确认报告/环境监测方法验证报告模板合辑(2023.1.11更新)
以下内容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查阅原文或更多 咨询 内容。

问题:
根据《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 19 项标准修改单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2017)修改单,参比体积是否适用于环境空气氨、氯气、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铬、 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

回复:

1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中章节一:“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标准修改单修改部分必须执行,未修改部分按原标准规定执行。

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中3.9章节规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不在上述范围的污染物按原方法标准规定执行。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