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户内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和用户各自责任?
一、燃气公司和燃气用户应承担的责任
众所周知,近年来户内燃气事故仍然频繁见诸报端,燃气公司(即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涉及到的责任问题也因此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那么,户内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和燃气用户应承担什么责任呢?笔者借鉴现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探讨如下:
(一)燃气公司的责任
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相关规定可知,燃气公司负有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指导以及对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
因此,一旦户内燃气事故发生后,如果燃气公司没有履行综上所述的责任,将会被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然而,在处理户内燃气事故时,执法机关一般都会站在同情弱者(即燃气用户)的角度裁判,燃气公司也因此很少有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只是履行责任了所要承担的责任轻点而已。为此,笔者认为,燃气公司唯有认真落实好入户安检制度,并加强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教育,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户内燃气事故的发生,这也许才是上策。
(二)燃气用户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燃气用户应该在日常用气中要履行的责任。但是,燃气用户在日常用气中没有履行责任的,可以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但笔者认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用户在日常用气中没有履行责任的处罚条款存在令人质疑的问题:如果燃气用户在日常用气中使用假冒伪劣燃气灶,或是橡皮胶管老化破损造成漏气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导致不少燃气用户在日常用气中怀着侥幸的心理钻法规的空子,甚至无视法规规定,从而增加了安全隐患,这显然已经成为今后出台新的燃气行业法规时所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二、借助燃气保险减轻双方责任
一旦发生户内燃气事故,往往会给责任人带来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的经济负担。其实,是可以通过购买燃气保险来抵御发生户内燃气事故带来的风险的。但是,居民燃气保险已经面市多年且大多保费便宜、保障限额较高,但购买的家庭仍然不多,实在令人叹息。
笔者认为,保险是以防万一,抵御经济风险的工具。面对现阶段户内燃气事故多发的现状,对于燃气用户来说,购买了燃气保险,便能有效地帮助自己转移和化解户内燃气事故带来的风险,安心享受燃气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对于燃气公司来说,应该加强居民燃气保险的宣传力度,力争更多的燃气用户能自愿购买居民燃气保险,以致在处理户内燃气事故时能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责任。
三、结束语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出台实施,对燃气公司和燃气用户都提出较为明确的责任,如果双方能通过此法规明确自己的责任并各尽其责,相信将能最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户内燃气事故的发生。同时,作为地方燃气主管部门,在户内燃气事故发生后,应该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协调燃气公司、燃气用户(即受害人)和公安、消防、居民办事处等部门,委托专家组出具事故调查的专家分析证明,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处理善后事宜,履行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此外,燃气公司应该加强居民燃气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燃气用户购买居民燃气保险率,以此来减轻户内燃气事故给双方带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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