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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考核”(三)——“考核”应往何处去

时间:2023-06-25 来源: 浏览:

浅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考核”(三)——“考核”应往何处去

原创 天夕雪影 环保有个号
环保有个号

Hbygh2020

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环保有个号和你一起看山水林田湖草,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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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为作者个人立场)

接着上一篇,我们来继续聊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考核”。

首先,有一问,“质量考核”会取消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会取消。“质量考核”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不管从主管部门监管角度还是行业发展角度来说,只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质量考核”就不会消失。

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考核”制度有什么改进的地方呢。

1 、应进一步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的时间点

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审批过程中和审批后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环评文件质量检查,那“审批过程中”具体指什么阶段,余以为应明确,比如报告征求意见是否算审批阶段?

最典型的就是 2020 年“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抄袭造假事件”,所有人关注点都在环评文件“抄袭”,而似乎“刻意”忽略了该报告只是个征求意见稿,单纯从文件质量考核“时间节点”角度讲,该事件与《办法》的冲突之处有待考量。

2 、应将 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的侧重点放在“审批过程中”

目前,各级主管部门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目前集中在审批后复核,鲜有通报说某单位某报告在审批过程中被认为文件质量有问题而被扣分的。这里的逻辑 bug 在于——其实,审批后通报的这些报告在审批时问题就存在了,尤其某些问题足以颠覆环评结论,这样的问题报告不光通过层层审核,还获得了主管部门红头文件审批(审批文件中还明确建设项目要按照报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就这样,审批后再通过复核的形式将这些报告揪出来说不符合《办法》云云,本身评价单位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主管部门批这种报告实际上属于知法犯法,最后再公之于众?看上去严思缜密的制度逻辑似乎掉人了混沌的黑洞。

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的侧重点放在“审批过程中”,主管部门针对报告质量有绝对的“发言权”,可以有效的修正目前事后复核通报的现实逻辑 bug

3 、应进一步加强环评文件质量审批后复核的时效性

审批后复核,是《办法》明确规定的,小编通过研究最近各地的通报文件发现:时间上,正常复核也就是大多数地方是 2023 年针对 2022 年批复的报告进行抽查复核;有少数地方可以以季度为单位,在当季度通报上一季度文件质量考核结果;极个别地方在 2023 年还在对 2020 年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其实给从业单位留了很大的辗转腾挪的空间,也可能会给建设单位埋下长期隐患。

建议将审批后复核的时间压缩在半年以内,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或处理一些单位的不法行为,也可以将对建设单位的影响控制在较小的范围。

4 、进一步细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标准

建议出台“考核”标准的细化文件,压缩主管部门“自由考核”的空间,使得考核真正的标准化,统一化。改善目前从业单位谈“复核”色变,以“复核”为导向的行业风气,回到真正的为企业服务的健康发展轨道上来。

5 、加强“考核”的专业性

建议严格“考核”队伍的准入,以保证包括专家、第三方评估单位,应设置相应的措施或者门槛,比如要进行统一的考试认证,具体人员应具备相应职称或者职业资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它是环评行业健康发展不可获取的一部分,最终也是为社会经济发展而服务,希望环评考核制度能不断完善,真正起到它应该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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