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集 | 小微企业的危废暂存间应该怎样修
心不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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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风、防雨、防晒:在车间内找一个地方,最好不在西面,地面为混凝土地面。
(2)
防流失:用硬质围挡与周边区域隔离,有条件的可以加个摄像头。单独设个房间,上锁,也可以。
(3)
防渗、防漏:废机油桶下设一个托盘,或者用钢板焊一个类似于托盘的水槽,即使废机油桶全部泄漏也能用这个水槽装起来。
(4)
其他要求:警示和标签等标志、管理制度和台账。
上述建议有什么依据吗?似乎与一般环评的要求不太一样?
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7-2023
)的要求
本文所说的小微企业,是指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于
10t
的单位,且企业不进行危废的自行利用或者自行处置,也就是全部外委。之前,对小微企业的危废贮存场所常称为危废暂存间或者危废间,现在有了新标准,正式名称叫做贮存点。
(
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7-2023
)中关于贮存点的定义为:
HJ 1259
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
(
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关于重点、简化和登记的分类,其中相关定义如下:
a)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1)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0 t 及以上的单位。 2) 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3)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b) 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 t 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 t 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标准的首个版本为2001版,2008年开始本次修订,2023年完成第一次修订,通过对新标准及其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学习,个人有如下观点供参考。
A 、贮存点属于场所,不属于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等类型。
B、贮存点的污染控制要求应满足标准的第4章“总体要求”,以及第8章“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中8.1“一般规定”和“8.3 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8.1 节与贮存点关系不大,以下摘录第4章和8.3节供参考。
4.1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
4.2 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贮存设施或场所类型和规模。
4.3 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且应避免危险废物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
4.4 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措施减少渗滤液及其衍生废物、渗漏的液态废物(简称渗漏液)、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等污染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
4.5 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液态废物和固态废物应分类收集,按其环境管理要求妥善处理。
4.6 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 HJ 1276 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7 HJ 1259 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采用视频监控的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 3 个月。
4.8 贮存设施退役时,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退役前应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内剩余的危险废物,并对贮存设施进行清理,消除污染;还应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场地环境风险防控责任。
4.9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10 危险废物贮存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8.3.1 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
8.3.2 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8.3.3 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
8.3.4 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
8.3.5 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 3 吨
。
上述要求中,第8.3.4条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渗措施,这一点不是非常具体,对此个人有3点认识。
A 、贮存点的防渗要求不至于超过贮存库,比如贮存库要求表面防渗可采用防渗混凝土等,那么对于贮存点在一般情况下应该采用混凝土即可,除非贮存点涉及地下水敏感区、贮存点场地包气带抗污性能很弱或者危废的环境风险很大等特殊情况;
B、估计生态环境部会在今后以指南形式给出一些典型危废贮存点的防渗作法的建议;
C、之前是谁污染谁负责,现在则增加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此防治污染和预防风险都属于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环办环评〔2020〕33号)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为:
“
分析地下水、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按照分区防控要求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跟踪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
”。
A、在县域内按保护、防控和污染修复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进行分区;
B、按照重点防渗、一般防渗和简单防渗在一个建设项目内进行防渗分区。
不论怎样理解,从近些年公示的环评报告表中对危废间的防渗要求基本都归为重点防渗,相应的防渗要求多引用《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原话“
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10
-7
cm/s
”,大致上2mm以上的双层HDPE膜或者约30cm厚的P8防渗混凝土可以满足这样的防渗要求。
这样的要求不太合理。按照地下水导则与6m厚的黏土防渗等效是一个参考做法,在这个要求之前有这样一段话“
已颁布污染控制标准或防渗技术规范的行业,水平防渗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标准或规范执行,如
GB 16889、GB 18597、GB 18598、GB 18599、GB/T 50934 等
”,其中的
GB 18597
就是《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新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7-2023
)将于今年
7
月
1
日施行,贮存点的防渗等要求按标准执行就足够了。
在文末引用
2
月
25
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答记者问中的一个问答作为结束语。
答
: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小微产废单位,其具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少、分布较为分散、环境风险相对较低等特点,且部分单位不具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条件,危险废物贮存需求与其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不同,亟需适用于贮存小量危险废物的贮存形式。
此外,部分产废单位具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生产或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而原《贮存标准》中无针对此类情况的管理规定,因此,需针对此种情形设置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本次修订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相关要求。相关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采取比较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降低小微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成本。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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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成都三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内容 | 心不烦 排版 |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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