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北京拉大峰谷电价差!重庆居民执行分时峰谷电价!

北京拉大峰谷电价差!重庆居民执行分时峰谷电价!

时间:2023-05-17 来源: 浏览:

北京拉大峰谷电价差!重庆居民执行分时峰谷电价!

西部碳中和新能源联盟
西部碳中和新能源联盟

XB-TZH-XNY-LM

全方位解决方案服务平台:风光储充氢 碳交易、绿证、综合能源,零碳园区、投融资、项目开发、资源共享,咨询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各协会联盟,投资企业、总包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各大电力设计院、高校等全方位合作。

收录于合集

北京市发改委、重庆发改委分别发布关于峰谷价差和分时电价最新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原文如下: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进一步引导非居民用户削峰填谷,促进绿电消纳,支持电力系统安全平稳经济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本市现行分时电价机制运行情况,经研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2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gc@fgw.beijing.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55590403
4.传真电话:010-55590842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 见稿)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首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1.执行范围。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含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用户,下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在峰谷分时电价基础上执行尖峰电价。
2.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
平段时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为尖峰时段。
3.峰谷价比。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8:1:0.3,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8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70%(下同);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二、其他事项
1.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申报用电峰谷电价价比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比。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价比等。
三、有关要求
1.电网企业要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用户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2.电网企业要密切跟踪本市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向我委报备。
3.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重庆发改委于5月13日印发了 《关于建立居民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3号,以下简称《居民分时电价机制》)。

高峰时段、低谷时段的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 0.10元/kWh 、降低 0.18元/kWh ,由此重庆居民用电峰谷价差达到 0.28元/kWh

执行范围:

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且具备分时表计计量条件的 “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居民充电设施用户

居民分时电价机制:

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

低谷时段:00:00—08: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降低0.18元/千瓦时;

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平段电价为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

执行方式:

用户自愿选择执行。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执行满一年后可申请退出,退出后仍可再次申请执行。

政策实施初期,为进一步增加居民的可选择性,2023年8月31日前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2023年9月30日前可选择退出。2023年9月30日前未申请退出的,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

本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通知原文如下。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居民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降低居民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现就建立居民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且具备分时表计计量条件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居民充电设施用户。

二、分时电价

(一)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含税,下同)。

(二)低谷时段:00:00—08: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降低0.18元/千瓦时。

(三)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平段电价为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执行方式

用户自愿选择执行。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执行满一年后可申请退出,退出后仍可再次申请执行。

政策实施初期,为进一步增加居民的可选择性,2023年8月31日前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2023年9月30日前可选择退出。2023年9月30日前未申请退出的,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居民分时表计的更换和改造。为确保居民分时电价政策顺利实施,对拟自愿申请执行但暂不具备分时计量条件的“一户一表”用户,电网企业要及时免费更换电表。各区县要加大对存量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力度,为居民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创造条件。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和电网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引导居民执行分时电价,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三)抓好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和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本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所用的视频、 图片、文字来自互联网公开渠道整理,仅供参考、学习交流,无任何商业用途。 如有涉及侵权请第一时间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处理,谢谢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