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油气合同是如何“进化”的?
文|郭庆方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副教授
一、从制度变迁角度考察世界石油合同的意义
油气合同是联系跨国石油公司和油气资源国的纽带, 是世界石油领域国际合作的主要渠道,也是石油企业海外油气投资的关键环节。丹尼尔·江斯敦(1995)系统梳理了石油资源国的合同模式, 对110 个石油资源国所作的统计结果为:
采用许可证协议模式的有53 个国家;
采用产品分成合同模式的有50 个国家;
而采用其他合同模式的只有7 个国家;
仔细梳理世界石油合同的实践, 石油合同模式的选择和变迁还是遵循一定的规律,即制度变迁规律。实际上,石油合同是协调油气资源国和跨国石油公司(或国际化的国家石油公司) 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契约, 也是一种制度安排。
鉴于我国石油企业跨国投资的广度不断拓展、深度不断加强,系统总结世界石油合同的发展实践,基于石油合同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阶段性,从制度变迁视角探讨石油合同的生成及演变规律,形成一幅较为清晰的世界石油合同制度变迁图景, 有助于我国石油企业更有效地进行国外石油投资,提高投资效果。
二、油气资源国是世界石油合同制度变迁的主体
(一)油气资源国在世界石油合同制度变迁中具有主导地位
从形式上看, 油气合同是一种契约行为。但是由于油气资源属所在国家所有,油气资源国在油气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增加调整因素,控制整体收益。
越来越多的油气资源国通过花样翻新尽可能地维护自身利益,如在合同中应用复杂的公式和较多的因素,采用油价调整因子和内部收益率因子等措施, 加强了资源国政府对合同的控制, 并对外国石油公司整体收益严格限制。
二是增设条件,转嫁投资风险。
外国石油公司承担着由于国际油价低迷或项目产量达不到预期的风险,可能在合同到期时无法收回投资和无法得到相应利润。
三是调整税费,限制外方暴利。
资源国通过对财税条款的调整达到限制外国石油公司收入所得的目的。
(二)油气资源国具有较为清晰的利益目标
油气资源国的石油合同具有较为清晰的利益目标。
一是获得资金。
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很多资源国政府希望通过引入外国投资者参与石油勘探开发获得一部分启动资金,从而积累资本以投资于其他资本密集型项目。
二是保持经济主权。
为避免对外国的依赖, 资源国希望通过合同控制项目以及产品,并成为开发中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受益人。
三是引进技术。
通过引入外国石油公司, 资源国能够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本国勘探开发水平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水平。
三、世界石油合同诱致型制度变迁的形成机制
油气合同的具体模式是在油气资源国主导下进行选择的。但油气资源国在选定某个合同模式时也不是任意妄为的。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油气资源国石油合同的形成往往是内生的, 即属于诱致型制度变迁。按照弗农·拉坦(1997)提出的内生诱致型制度变迁理论,石油合同模式和内容的选择或变化是由油气资源国政府作为制度主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对资源禀赋、市场供需形势等因素反应或调整的结果。
(一)影响资源国油气合同制度变迁的关键变量
一是合作模式的传统偏好。
石油合同往往反映所在资源国的法律传统和国家治理精神,这些隐形制度或行为特征往往成为石油合同的关键。
采取许可证的资源国一般都遵循经济运行市场化和自由化,政府干预较少。
采用产品分成合同的国家, 油气工业往往是其支柱产业,经济发展也是政府主导型的, 政府直接参与油气生产、控制油气产品。
风险服务合同、回购合同、合资经营的政治经济环境与产品分成合同类似,都是政府主导型的,只不过前者政府的政治经济环境更复杂,控制权更强。
二是经济发展水平。
对许可证合同来说, 由于政府对油气生产控制比较弱,这种状况既可能是由于高度发达的经济对油气生产的放松管制所致, 也可能是政府对经济控制能力较弱所致,因此,许可证模式下,油气资源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不确定性。
但对产品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回购合同、合资经营而言,其经济发展水平不会太高,资金较为缺乏, 一般没有能力独自承担本国油气生产所需要的巨额投资以及由此所产生的风险;但是,一旦油气资源国经济发展水平具备了一定基础, 本国也有较强的油气资源需求时,保护本国油气资源的倾向就会提高。
三是油气生产技术水平。
对许可证合同来说, 资源国油气生产技术水平可能会高,也可能会低。对于产品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回购合同以及合资合同来说, 资源国生产技术水平一般较低,生产能力较弱,其合同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利用国外较先进的技术。
四是资源潜力。
对许可证合同来说,资源国油气资源潜力一般较差,资源开发风险较大。对产品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回购合同以及合资合同来说,资源国油气资源潜力比较大,这也是它们往往对跨国石油公司提出苛刻合同条款的基础。一些油气资源极为丰富,经济非常富裕的国家只接受不承担风险的纯服务合同(但石油公司对油气生产的参与度也大大降低),如沙特、科威特。
五是世界石油(天然气)市场行情。
对某一国家石油变动周期的不同阶段,其合同也会出现某种变化。由于合同模式具有相对稳定性,油气资源国一般不改变合同模式,但却修改某些条款。例如,在高油价背景下,合同条款会更苛刻。以阿尔及利亚为例,为保护国家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阿将向在国家原能源法框架下签订的石油和天然气合同征收“暴利税”。
(二)世界石油合同形成的诱致型制度变迁模型
世界石油合同制度变迁的表现形式为油气资源国石油合同模式的选择和条款的调整两个方面。相应的,油气资源国石油合同制度变迁也有两个层次。
一是石油合同模式的选择,如许可证、产品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等。
在合同模式选择上,政治经济制度及其传统、油气资源国油气资源储量、资源国油气生产的资金和技术水平、资源国油气需求水平、世界石油市场行情都会对石油合同模式的选择产生影响,但政治经济制度及其传统和世界石油市场行情的影响相对较大。
二是石油合同的内容及其苛刻程度。
石油合同的内容及其苛刻程度除了受合同模式内在的影响外,也受油气资源国油气资源储量、资源国油气生产的资金和技术水平、资源国油气需求水平、世界石油市场行情的影响, 其中合同模式、世界石油市场行情的影响程度较高。油气资源国石油合同的模式选择基本与石油合同诱致型制度变迁模型吻合。
四、跨国石油公司提高石油合同合作地位的政策路径
跨国石油公司在油气合同中也不是无所作为的。跨国油气公司通过深入了解油气资源国的油气合同制度变迁的基本机制和发展路径,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可以对不同国家油气合同进行比较、筛选,从中选出最优的油气国家组合;就特定目标油气资源国来说, 油气合同的具体内容或条款也具有较大的变化弹性, 跨国石油公司也可以利用自身的条件,对油气资源国施加某种影响,在合同谈判中尽可能获取更优惠的条件。
(一)跨国石油公司提高合同地位的前提是要立足自身条件
尽管跨国石油公司不能决定合同模式, 但跨国石油公司要进入某一个模式的油气资源国,应根据自身关键性竞争要素有不同的侧重或选择。
对许可证合同而言, 由于油气开采的潜力较小或开采条件较差,开采难度较大,但在资源国的自主权比较大,对跨国石油公司的技术水平、资金实力有很高的要求,更对石油公司的国际化程度、与东道国的信任关系要求较高。
对产品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回购合同来说,需要跨国石油公司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对风险承担能力较高,有较强的投资意愿。
对合资经营来说, 跨国石油公司不仅具有较强的技术、资金能力,还要有较强的国际资本运作能力。
(二)跨国石油公司提高合同地位的具体策略
跨国石油公司的合同进入策略可以描述如下: 当面对特定油气资源国、特定石油合同模式时,充分了解油气资源国石油合同模式及其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尤其是那些所谓的“隐性”制度因素,在充分考虑自身条件、自身目标、其他选择机会、竞争对手状况的基础上, 确定是否进入该油气合同, 通过投标设计或谈判实现长期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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