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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燃气公司被罚107万!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和滥收费用!

时间:2020-07-13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从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31日,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消除安全隐患和计量不准确为由,对其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用户中使用年限达到10年或超过10年的膜式燃气气表进行更换。

2016年1月1日,宣汉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废止后,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仍以此文作为依据继续向燃气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超出宣汉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核定的收费项目,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100元/户的表箱费。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在没有与燃气用户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向用户收取100元/户的表箱费。

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换表名义向用户收取表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向用户收取表箱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达州市工商局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36322万元,并处罚款39.36322万元;对其滥收费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7.597379万元,罚款67.63678万元。

执法机构评价:执法单位充分运用执法联动机制,精心组织、积极摸排,寻找有利突破口,及时掌握有力证据,并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调查,审计了当事人的法定账目,确保证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联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调查和分析研判,使案件得以成功查处,切实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该案调查中,办案单位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并督促辖区公用企业以此为戒,开展自查行动,主动纠正违规经营行为,达到查处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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