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 | 四川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意见稿
地方标准 | 四川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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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致力于打造全国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全产业链科技成果转化集成运营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过程污染控制,促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防范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我厅编制了《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2月10日。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 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水洗盐产物的用途和有害物质控制要求 、以及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过程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督管理。
4总体要求
4.1 飞灰为危险废物 ,应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 。
4.2飞灰水洗脱氯过程应遵守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相关要求,提高资源化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
4.3飞灰水洗脱氯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 HJ1091和HJ1134 相关要求。
4.4 飞灰水洗盐产物应按照GB34330进行鉴别 。
5飞灰水洗脱氯 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5.1企业应制定飞灰接收标准,飞灰入场前应进行取样分析,对不符合入场条件的飞灰应拒收。
5.2 入厂飞灰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运输,飞灰运输、接收、装卸及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HJ2025和GB18597。
5.3 飞灰制浆 、水洗 应设置 灰、水自动计量控制系统 ,并采用全密闭装置,同时设置返料设施。
5.4飞灰水洗脱氯过程产生的 生产废水应返回工艺过程 进行循环使用, 不得外排 。
5.5在飞灰水洗脱氯过程中,应采取 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 。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和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主要为飞灰及其处理产物)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投加设施。
5.6飞灰水洗设施、设备应具备耐磨、防腐等性能。水洗工段涉及的水洗反应、浆液输送和固液分离过程均应配备防止浆液遗漏和漏料收集装置。
5.7 飞灰水洗脱氯残渣中可溶性氯含量应不高于1.5%,以不高于1%为宜 。 其属性依据GB34330和HJ1134进行判定 , 综合利用过程应符合HJ1091和HJ1134要求 。
5.8飞灰水洗脱氯过程中产生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工段及车间应配置相应的气体报警装置和废气收集、净化系统。
6 飞灰水洗盐产物中有害物质控制要求
6.1 飞灰水洗盐产物中 有害物质应满足表1规定限值 ,作为产品管理的水洗盐产物,有害物质指标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其余指标按照本文件表1执行。
6.2飞灰水洗盐产物在 满足 有害物质限值要求条件下, 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管理要求,飞灰水洗盐产物 禁止进入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畜牧、水产养殖、医药等行业领域 。
7.监测要求
7.1飞灰水洗脱氯残渣和飞灰水洗盐产物的采集制样技术应按照 HJ/T 20 的规定执行。
7.2飞灰水洗脱氯残渣中污染物和飞灰水洗盐产物中有害物质指标的测定按照表2中方法执行。
7.3 飞灰水洗脱氯残渣在出库前应进行抽样检测 ,确保 每批次应至少抽样检测1次,每批次重量不得高于50吨 。
7.4 飞灰水洗盐产物 中有害物质的监测频次和判断规则按照HJ 1091第8条执行, 二噁英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半年1次 。
7.5监测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 HJ 630 执行。
8环境管理要求
8.1应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制度 等。
8.2应利用 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 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飞灰综合利用 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
8.3应建立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在内的全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组织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
8.4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制定管理计划、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要求上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8.5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加强员工生产安全、环境管理等专业培训,内容应包括飞灰的危险特性、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
8.6应建立飞灰水洗全过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每批次飞灰来源、数量、种类、时间、飞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再次处理情况记录,飞灰处理产物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相关资料应实现飞灰处理产物流向可追溯。
8.7应保存飞灰水洗过程相关资料,包括管理台账、培训记录、演练记录等。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年。应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监督与实施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来源: 四川生 态环境厅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图片、观点保持中立,图片文字均来自网络,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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