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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延续的几个相关问题,省厅回复

时间:2022-11-23 来源: 浏览:

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延续的几个相关问题,省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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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建言 | 排污许可证申领延续问题?

网民咨询: 1.环评取得批复,设备未建设,是否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还是必须等设备建设完成后再申请排污许可证?2.企业停产,设备拆除,排污许可证到期,是否可以延续排污许可证?3.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设备均未建设,排污许可证到期,设备仍未建设,是否可以延续排污证?

办理回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的相关内容,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满足排污许可证颁发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由于申请材料涉及污染物排放口位置等内容,审批部门会对部分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因此 建议排污单位在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提出申请。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可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如企业设备拆除,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则不予延续许可证。

3. 如果排污单位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仍未建设,建议企业注销排污许可证,在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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