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HSE问答】(第175期)关键词:环氧乙烷监管要求、天然气长输经营办证、值班室设工艺卡片、危化品管理制度与易制毒易制爆制度
【华安HSE问答】(第175期)关键词:环氧乙烷监管要求、天然气长输经营办证、值班室设工艺卡片、危化品管理制度与易制毒易制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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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环氧乙烷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答】环氧乙烷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等,其监管要求如下:
1.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3.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4.其安全措施要求:【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防止泄漏,工作场所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的,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酸类、碱类、醇类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禁止撞击和震荡。运输环氧乙烷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操作安全】
(1)环氧乙烷作业场所的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并及时公布于现场。生产区域内,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必须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环氧乙烷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3)环氧乙烷设备、容器及管道在动火进行大、小修之前应作充氮吹扫。所用氮气的纯度应大于98%。
(4)厂(车间)内的环氧乙烷设备、管道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避免光照。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酸类、碱类、醇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3)储存环氧乙烷的固定式储罐应符合以下要求:
——环氧乙烷储罐应设置水冷却喷淋装置,并应有充足的水源提供;
——尽量使操作温度范围在-10℃~20℃;
——环氧乙烷储罐外保冷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厚度应根据保冷要求确定,保温外皮不得使用铝皮;
——储罐的密封垫片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禁止使用石棉、橡胶材料;
——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
(3)运输环氧乙烷汽车罐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罐体材料应优先采用不锈钢或不锈钢复合板;
——物料装卸应采用上装上卸方式,装卸管道应为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不得采用带橡胶密封圈的快速连接接头;
——盛装环氧乙烷的汽车罐车应配置高纯氮气瓶,并应设有与罐体连接的接口;
——置换用氮气纯度应不低于 99.9%,氮封中的氧含量不得大于 0.5%;
——汽车罐车应带有阻火器装置和导静电拖线。
盛装环氧乙烷的汽车罐车,除应符合以上要求之外,还应符合《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盛装其它介质的汽车罐车充装或改装后充装环氧乙烷。
(4)输送环氧乙烷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环氧乙烷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环氧乙烷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环氧乙烷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环氧乙烷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5. 其他监管要求
1)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
2)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0年2月)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4月)
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
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
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5)其他规定以及属地也有相关监管要求的,如《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限于篇幅,不再列举。 供参考 。
【问2】天然气长输
管道运营企业需要办理危化品经营和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吗?
【答】 1.参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55号-2015年79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
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2. 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其中,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由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其
他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3.参考应急部2022年答复意见:
供参考。
【问3】企业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已有危化品管理制度,还必须单独制定易制毒、易制爆管理制度吗?
【答】:应当单独设置,公安部门与原安监总局都明确发文有相关要求。
参考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参考2、《安监总局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2〕79号》三、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
(六)健全完善各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销售流向登记、销售记录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参考3.《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批准实施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2.3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审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部门规章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度,组织企业易制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2.4 销售负责人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程序及管理制度并监督销售人员严格遵守。
2.6 储存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工作,应当熟悉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和出入库制度。
2.7 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出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产成品登记入账制度。
2.8 采购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的购入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入库入账制度。
5.1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产成品登记入账管理制度。
5.4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7.1 企业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制度。
8.3 企业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
参考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原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应当配备保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设施,建立层层落实责任制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参考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9第154号)第二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第三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以上, 供参考!
【问4】值班室必须设有工艺参数卡出自哪个规范?
【答】目前未查到值班室必须设有工艺参数卡的要求或者规范。
参考国务院安委办2021年9月《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手册 》附件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4.企业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但没有发放到基层岗位,基层员工不清楚操作规程内容及工艺控制指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这里的基层岗位包含了生产现场基层一线操作岗位, 也应包含DCS值班控制室里面的操作岗位。
所以此处的值班室应该指的是DCS值班控制室。供参考。
水平有限,仅供参考,欢迎补充完善!
声明:以上内容整理自石化联合会“华安HSE智库群”日常研讨交流内容,不代表任何监管部门的观点,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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