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既纠正了违法,又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这个行政处罚案例值得借鉴
以案释法:既纠正了违法,又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这个行政处罚案例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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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2日某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到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时发现,该公司有3名分别从事移印、清洁、点胶的作业工人,工作中接触甲苯、正己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8日卫生监督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该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同时还向当地政府递交了 《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 。
该公司陈述申辩称:
①公司是出口型企业,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订单大幅下跌,经营困难,如再遭到行政处罚会对公司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更加不利于公司发展客户;
②公司一直以来守法经营,每年均有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这次由于用工需求急速增加,工作疏忽,部分工人未能及时安排上岗前体检,但事后已立即整改,体检结果无异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③公司事后已对上述岗位改用更加安全的溶剂进行替换。
恳请考虑公司的困难以及改正情况,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分析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典型意义
企业自身要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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