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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公安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废止!

时间:2022-04-23 来源: 浏览:

请注意!公安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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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网传政府取消100米以下建筑消防验收信息不属实。

1.2020年5月29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8号),这样已经实施了11年的该规定正式废止。

2.消防验收由公安部负责改为住建部负责,并非不再进行消防验收。 取而代之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号文, 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点击查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一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是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加强监督抽查,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或者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全文

主要任务

(一)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向消防部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售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二)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 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品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反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加强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本意见下发前消防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属于前建应纳入消防验收范围的。不再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三)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登条件,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四)取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 将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的所有消防产品全部取消限制,放开产业政策限制,允许企业自主申诸投资新建项目。将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6类消防产品全部政消强制性产品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检测中对出具的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和销售领域消防部门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发现产品质质量问题,依法查处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加置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在年度检查计划外,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接到消防举报投诉,要及时核查并反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对隐息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六)严格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 制定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幅度,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应当按照说定组织听证,并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案情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校重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提出申辩、申诉的,及时予以答复。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

(七)实行消防执法全程监督。 全面实施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视频监控,对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全覆盖监督。全面落实消防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每项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文书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及时轮岗。

(八)推行消防监管“一网通办”。 完普“互联网十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运用物联网和大最据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将消防审批、监督执法等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现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将立案标准、自由藏量基准、判罚案例等嵌入系统,自动生成立案和量裁意见。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超越权限执法、审批超期、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对个案进行网上执法巡查,考核评价执法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九)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 对亡人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逐起组织调查,倒查工程建没、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处罚,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同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十)严肃消防执法责任追党。 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通过火灾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监督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发现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堆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处罚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十一)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业。 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干部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醉去公职或高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者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

(十二)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 取消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做到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认证机构要尽快理顺隶属关系,一律不得开展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破除行业垄断。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十三)优化便民利企服务。 消防审批全部取消前置条件,全面清理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模糊条款和兜底条款。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邮取或快递送达等促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便于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要高庆重视消防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改革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工作力度,蹄疾步稳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指导推动相关任务落实。

(二)强化协同监管。 对取消、精简审批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监管无缝对接。发展改革、建设、市场监督、金融监憎、消防等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事中监管,及时化解风险。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试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及时化解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观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惩处。

(三)完善法律法规。 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抓紧清理、修改、完善与消防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清除制约改革发展的法规侧度障得,做好政贷制度衔接,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治保障。各地区也要相应做好有关法规规章清理、修订工作。

(四)抓好督查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贵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充分凋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细做实各项改革工作,坚央防止出现对改革任务消极怠慢、敷行塞责、变通执行等现象。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消防执法改革的各项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考核评价内容,对组织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一、取消资质许可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出路在何方?

据悉,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措施已经出台。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其从业人员,尤其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有着不大不小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二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条将不再执行。该条规定,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不再作为消防审批前置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方式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但是,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尤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结论将从申报材料中移除。

成为普通市场主体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作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中,有关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的内容亦将停止适用。

消防部门仍为主管部门

由于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前置条件,确定住建部门作为其主管部门便没有了根据。因此,消防部门仍将继续作为主管部门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注册消防工程师“挂证”将消失

取消资质许可,实质是取消行业限制和从业门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作为企业面向市场,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经营活动,聘用从业人员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对提高经营效益以及降低人力成本的考虑,将直接影响从业人员数量需求。市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需求将比改革之前有所降低。

出路在哪里?

无论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还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来出路在于市场。今后,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和消防工程师自身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路径,一定是要在市场中经过充分的公平竞争才可实现。亦可大有作为,亦会大浪淘沙。此外,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存废,今后亦会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考虑范围。

二、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审批将改为告知承诺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将大为简化,将由原来的行政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具体包括:

消防部门公布标准

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在线当面提交承诺

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实行严格事后监管

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违规严厉处罚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一款三项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消防法》现行规定

《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消防认证

从强制性认证到自愿性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

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

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

为此,国务院领导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既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月30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有关法律方面的条款: 消防法第24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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