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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入市!首次从实施层面明确新型储能主体地位!

时间:2022-12-14 来源: 浏览:

新型储能入市!首次从实施层面明确新型储能主体地位!

西部碳中和新能源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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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首次从实施层面统一 明确将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的注册类型。

12月12日 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合编制了《新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试行)》本规范指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新型储能主体的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管理工作。
该规范还明确了市场成员的职责分工,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新型储能主体注册管理,运营维护交易平台,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市场注册相关信息;电网公司负责新型储能主体的用电客户编号、发电客户编号等信息管理;电力调度机构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 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 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新型储能主体满足市场准入及开展市场化交易相关条件等。

随着市场主体定位明确,加之以合理的价格机制的化,新型储能的情景将不断明朗!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新型储能主体应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一)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独立储能主体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并在电网企业营销系统完成报装立户工作。

(三)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应符合本条(一)、(二)款要求,并向电网公司相关部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四)新型储能主体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应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的准入条件,具体数值以国家或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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