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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验收“走过场”?最高可罚款200万!

时间:2022-04-21 来源: 浏览:

自主验收“走过场”?最高可罚款200万!

环境监测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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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在一次涉水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食品加工中心涉嫌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执法人员在该中心的排水口采取了污水样品,经检测,其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超标。狮山监督管理所对该中心涉嫌在环保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超标排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张某(化名)在狮山镇内经营着一家食品加工中心。内在商户主要从事烧卤、熟食制品的加工生产。该中心按照规定办理了环评审批,配套建设了相应的油烟和污水治理设施。

然而,由于该区域一直未敷设污水管网,生产污水预处理后不能排至污水处理厂深化处理,该项目一直未通过环保验收。

事后,张某得知根据现行规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于是,张某抱着侥幸心态,马上组建了验收小组,擅自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出合格的结论。最后,该中心的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内河涌。

该中心的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内河涌。其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超标。

狮山监督管理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中心涉嫌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狮山监督管理所对该中心涉嫌在环保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超标排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生态环境部门将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狮山生态环境部门取证调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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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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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相关单位 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并对验收内容、结论

和所公开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不得在验收过程中“走过场”

敷衍了事, 甚至弄虚作假

自:佛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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