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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要点解析

时间:2022-11-03 来源: 浏览:

江苏地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要点解析

原创 蒋太波 危废行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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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几个重点内容上,谈一谈该技术规范对不同危废领域带来的的影响
一、将增加部分危废企业实验室硬件投入、技术培训投入、分析化验成本
焚烧 :至少应配备Cr、Zn、Hg、Cu、Pb、Ni、Cd、As等重金属及F、Cl、Br、I、S、pH、氰化物、闪点、热值、热灼减率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填埋 :至少应配备Cr、Zn、Hg、Cu、Pb、Ni、Cd、As、Be、Ba等重金属及无机氟化物、pH、氰化物、有机质含量、水溶性盐总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合理制定 检测方案 ,明确 检测因子、方法及频次 ,并按照“ 一厂一档 ”方式建立 危险废物电子数据库 ,数据 保存10年 以上。
二、贮存管理成本增加
暂存库 巡查次数不少于每班2次 巡查及处置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三、将增加部分危废企业物化硬件技术改造投入
例如物化设备工艺,在中和、絮凝沉淀、氧化还原等单元应安装 液位、pH值、温度、氧化还原电位测定仪等远程变送器 ,增加 控制回路 ,提高 自动化程度
四、增加部分综合利用企业的建造设计成本、运营成本
综合利用工程 应由具备相应 设计资质 的单位设计,生产及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企业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要求。
8.2.3 作为 产品管理 的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GB 34330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 产品质量标准 ,与国家相 关 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 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可参照 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 执行。
8.2.4 不满足8.2.3 规定的综合利用产物应根据其使用途径,采取以下 分级 管控 措施:
a) 采用“ 再生回用 ”或“ 定向利用 ”的方式时,可在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给使用其作为替代原辅料进行工业生产或污染治理的单位;
b) 在 不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 的方式时,应按 HJ 1091 的相关要求 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定量评价 ,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 确定综合利用产物的使用行业及用途 。有 特定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 可按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由8.2.3和8.2.4 结合危废资源化利用整体技术水平偏低现状 部分资源化企业需要进行工艺技术升级、设备改造 同时进行资源化产物环境风险评估
资源化产物标志和公众公开都会增加资源化企业运营成本
综合利用产物进入 市场流通 前,应标有 综合利用标志 ,使用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厂家名称、来源危险废物类别、主要组分及特征污染因子、使用行业范围及用途等信息。
综合利用企业应在 官方网站 或其他便于 公众查阅的媒体 上, 按季度 公开综合利用 产物相关信息 ,包括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主要有害杂质含量、综合利用产物流向等, 按年度 公开使用8.2.4中综合利用产物的 企业相关信息 ,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的来源、接收量、使用量、贮存量、使用方式等。

五、 将增加部分焚烧企业改造和运营成本

  1. 1、料坑区域安装红外监测、自动火焰探测及自动灭火设施
  2. 2、配置紧急停车系统上报 紧急停车时运行参数及污染物排放数据。
  3. 3、炉渣热灼减率检测每天两次或三次 ,并由 专职分析人员取样 、分析。
  4. 4、二燃室、急冷塔 应设置 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 等工况 自动监测系统。
  5. 5、活性炭投加量不小于 0.05 g/Nm3。
  6. 6、启炉、停炉、故障及事故工况的起止时间 ,应 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7. 7、若无配套填埋场的焚烧企业 ,则 可能只能够将灰渣委托给水泥窑协同企业处理

六、 将增加部分填埋企业运营成本

填埋场设计应有利于以后可能的废物 回取 操作。 这一点也透露出危废填埋不在久的将来会淡出危废处理的主流市场

      防渗结构不符合GB 18598要求 的,应加强 填埋场环境风险性能评估。

标准下载: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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