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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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国家能源局
6月1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 省级 及以上 电力调度机构调度 的发电机组 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 参照本办法执行。
独立新型储能 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 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 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 高压供用电合同。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 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 调试 运行期上网 电 量, 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 时间 点起,执行现行有关电价政策。 调试运行期 的发电 机组 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 可以发 电上网的发电 机组 (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 新型储能 辅助服务 费用 分摊标准, 分摊标准 原则上 应当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但 不超过 当月调试期 电费收入的 10% , 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
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我们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12日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新建(
包括扩建、改建
)
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
市场主体
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
省级
及以上
电力调度机构调度
的发电机组
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准则》
等
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拥有
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
与电力调度机构
、电网企业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和购售电合同
。
(二)
拥有自备机组
和独立新型储能
的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三)
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四)
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
抽水蓄能
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其他发电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五)
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相关电力工程
应符合有关规定
,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
符合豁免条件的电力工程除外。
(六)独立新型储能
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进入商业运营条件
第六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
DL/T5437
)
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
程
》(
NB/T35048
)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GB/T31997
)
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
GB/T50796
)
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抽
水
蓄
能
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
(
GB/T18482
)
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
15
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
第七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
(
装置
)
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和购售电合同
。
(四)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
3
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
6
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
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
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
应
分批申请
。
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五)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
第八条
独立新型储能
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
(
装置
)
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购售电合同或
高压供用电合同。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
进入商业运营
有关材料的收集、办理、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进入商业运营程序
第十条
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
3
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在并网后
6
个月
内
)
,拥有
发电机组
、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分别
具备第七条
、
第
八
条商业运营条件
后,以正式文件将相关材料报送电网企业,
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
从
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
间
点
起
进入商业运营
,
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第十一条
火电、水电机组自
并网发电之日
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
纳入电力并网运行
和
辅助服务管理范畴
,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
纳入
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独立新型储能
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
起
纳入
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第五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
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止。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发
电机组
和独立新型储能自
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
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
上网电量
继续
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
第十四条
发电机组
和
独立新型储能
调试
运行期上网
电
量,
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
当月
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
最近一次
同类型机组
月度
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
时间
点起,执行现行有关电价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分摊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
电费收入的
10%
,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第六章
退出商业运营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退出商业运营:
(一)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从注销 时刻起。
(二)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进行扩建、改建并按规定解 网的,从解网时刻起。
(三)属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 中型水电站,其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的,从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时刻起;大坝已完成登记备案但未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的,从逾期时刻起 。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降级 且在 1 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 的,从降级满 1 年次日 起;大坝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且在 1 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 的,从第二次注册登记为乙级或丙级满 1 年次 日起。
其中,由于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安全注册、安全注册等级降级、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等原因,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在相关问题完成整改前,不得申请重新进入商业运营。
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退出商业运营前,
原则上
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办法履行
相关程序
并执行有关结算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电
机组
和
独立新型储能
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
对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
本办法等
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解决,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 2011 〕 32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 新建 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 2015 〕 18 号)同时废止。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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