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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导致事故,如何担责?

时间:2020-09-29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来 源: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网站

 

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1·27”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27日8时22分,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天然气供应站,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1人重伤,周边小区及企业天然气供应中断,社会影响较大。

 

按照市、区领导指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密云区消防支队、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密云区总工会、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全面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邀请北京市密云区监察委员会参与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密云公司”),负责人为王艳伟,营业场所为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经营范围:在规划区域内提供燃气供应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72551144N。该单位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经营类别为压缩天然气(英文缩写CNG)。经调查,中裕密云公司自2015年12月以来,超出其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使用液化天然气(英文缩写LNG)进行供气作业。

 

(二)中裕密云公司天然气供应站的基本情况

 

天然气供应站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华都工业园区,2005年开始建设,占地面积为1998平方米。供应站大门向西开启,自大门北侧依次设置有值班室、员工休息室、卫生间、锅炉房,站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66.88平方米。

 

该供应站供气范围户数为:溪翁庄镇域居民及非居民,共计2118户(民用户1565户;自采暖用户500户;公服用户:53户)。

 

供气种类为CNG和LNG,2017年度供气量为370万立方;冬季平均日供气量:3.5万立方。除去冬季其他季节使用CNG供气,用于生活需要。燃气设备设施包括CNG调压站1座,燃气调压箱(柜)85座,燃气阀门井66座。LNG气化器3台及附属增压设备。天然气管线长度108.6公里,其中中压管线23.6公里,低压管线85公里。

 

事故发生当日,天然气供应站内共有4台移动式压力容器。院内东侧从南向北排列2个LNG罐车,1个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1个CNG长管拖车。第一个LNG罐车储量约4吨,第二个LNG罐车储量约20吨,第三个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储量约700-800公斤。4台移动式压力容器均在外地办理使用登记,均在检验有效期内。

 

1、第一个LNG罐车车牌号鲁R7592,出租方:河南东水能源化工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1月投入使用,下次检验日期2018年9月;检验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2、第二个LNG罐车车牌号豫NYA38挂,2017年11月底投入使用,下次检验日期2019年1月,检验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注册单位:永城中裕运输有限公司,使用登记证编号:容3LA豫NJ0017。

 

3、第三个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编号:CC40FT-490-9,设备代码:22401081920170490,2017年11月底投入使用,检验日期2017年11月20日,检验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注册单位: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沪港事业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7年12月12日,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审核,使用登记证编号:容24苏L0581(17)。

 

4、第四个CNG长管拖车,挂车牌号冀FA051挂,未使用(2017年底停用),下次检验日期2018年10月,检验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注册单位:华北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二大队(廊坊开发区云鹏道小哲伐村伟业公司),使用登记证编号:容3MV冀FP0008。

 

中裕密云公司配备了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李强,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220625198302041519,档案编号为TS6ABSN10645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全部)证,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月18日;档案编号为TS6DBSN0003的压力管道巡检维护证,证书有效期2021年6月22日。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勘验,天然气供应站院外西侧距离院门约6米处的草坪有过火痕迹,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其余草坪未过火),过火的草坪与院门、院墙之间为约4米宽的道路。院门北侧的值班室、员工休息室、卫生间、锅炉房等建筑具备建筑表面燃烧特征。位于罐区中间部位的一部LNG罐车(北侧为LNG卧式集装箱、南侧为另一部LNG罐车)底部轮胎过火严重;现场共有2条输气金属软连接管与两部LNG罐车后部连接,除中间部位的一部LNG罐车后部阀门区有熏黑痕迹及部分阀门烧损外,其余部分均处于基本完整状态;管道区完整基本无过火痕迹;调压、气化器区,中间部位的(2号)气化器燃烧炭化痕迹最为严重,底部水泥地面成高温燃烧后的粉碎状,北侧的(1号)气化器和南侧的(3号)气化器燃烧剩余构件均向2号气化器方向倾斜,成“凹”字型。

 

二、事故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1月26日8时,供应站运行工陈建华、郭生力、冯继堂3人开始上班作业,3人的工作内容相同,具体包括巡查检查储罐区的仪器仪表、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情况、站内应急值守、入户巡检维修等。26日晚,3人在站内值班,其中陈建华和郭生力在值班室值班,冯继堂在员工休息室值班。27日7时30分左右,陈建华对罐区储罐的压力表及液位计进行检查,发现无异常,其回到值班室填写值班记录后,告知冯继堂他要去吃早餐,便离开了供应站。随后,郭生力洗漱完毕也离开供应站去吃早餐。7时50分许,冯继堂到罐区查看,发现正在供气的LNG罐车压力不足(低于0.3Mpa),便对卸液车(罐区由南向北第三个LNG罐车)进行增压作业,其用手打开增压阀门后,离开作业现场,回到达宿舍门口处。大约30分钟后,冯继堂听见罐区处有泄压阀泄压的声音,其立即走到增压罐车处,面朝西,用手关闭增压阀门,8时22分,阀门还未完全关闭,冯继堂听见右后方传来“嘭”的一声,其回头时,泄漏的LNG发生爆燃,将冯继堂面部、臀部烧伤,工作服烧毁,并引燃院内建筑物、轿车、电动自行车等以及院外草坪。冯继堂迅速将增压阀门完全关闭后,逃离事故现场,在供应站门口北侧与陈建华、郭生力相遇,郭生力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陈建华向王艳伟经理汇报事故情况。冯继堂被送至北京市密云区医院进行治疗,而后又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于3月16日出院。

 

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作出重要指示,区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区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设置事故处置、抢修恢复、社会防控、舆情管控、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六个工作组,全力以赴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调派密云区、怀柔区、顺义区、昌平区、特勤共9个中队、29部消防车、169名官兵到场处置,于10时15分明火被扑灭。指挥部协调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燃公司”)专业抢修队伍会同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共计出动450余人次,于2月1日完成此次事故抢险和恢复工作。

 

事故具体人员受伤情况如下:

 

冯继堂,男,57岁,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人,身份证号码:1102281959052831X,其作业时被爆燃的天然气烧伤(诊断结果:1、烧伤面积8%,深Ⅱ°5%、Ⅲ°3%,头面颈部及右下肢;2、吸入性损伤轻度;3创伤性角膜炎)。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15499-1995)核算损失工作日为110日,伤害程度为重伤。

 

截至2018年4月3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如下:

 

中裕密云公司上报直接经济损失为32.39万元(其中包括事故医疗费用、清理现场费用、财产损失等费用),与北燃公司现场抢救费用、事故罚款合并统计,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100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LNG泄漏部位认定

 

消防部门通过调查询问事故相关人员、现场勘查过火痕迹、分析现场汽化器、LNG罐车及附属设施的燃烧特征,最终认定事故最初LNG泄漏部位为由南向北第二个LNG罐车东侧气化器装置附近。

 

(二)LNG爆燃原因

 

经消防部门综合分析,事故爆燃原因系泄漏的LNG,遇火源引发爆燃,进而引燃院内建筑物、轿车、电动自行车等以及院外草坪。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

 

LNG罐车(由南向北第二个)东侧气化器装置附近LNG泄漏,到达爆炸极限(5%-15%)后,遇火源发生爆燃。

 

(四)事故的间接原因

 

1.冯继堂违反本单位《LNG储罐的倒罐操作规程》,在进行增压作业过程中,离开作业现场。

 

2.中裕密云公司超出其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使用LNG进行供气作业。

 

3.中裕密云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LNG储罐的倒罐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罐区气化器装置附近LNG发生泄漏的事故隐患。

 

(五)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冯继堂违反本单位《LNG储罐的倒罐操作规程》,在进行增压作业过程中,离开作业现场,未及时发现罐区气化器装置附近LNG发生泄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中裕密云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中裕密云公司站长郭生武,作为本单位的安全员,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中裕密云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中裕密云公司经理王艳伟,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罐区气化器装置附近LNG发生泄漏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王艳伟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中裕密云公司忽视安全管理工作,超出其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使用LNG进行供气作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LNG储罐的倒罐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罐区气化器装置附近LNG发生泄漏的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一条、《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给予中裕密云公司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中裕密云公司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措施与建议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教育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中裕密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LNG进行供气作业,在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学习,并严格考核,尤其加强对运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对本单位的天然气供应站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排查,辨识易发生天然气泄漏的部位及工序步骤,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增设安全管理人员和运行工,加强日常巡查和应急值守,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加强对天然气供应站各类预案的演练工作,增加应急物资储备,使从业人员都了解预案、熟悉预案,能及时进行应急处置突发状况,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1·2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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