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工地发生高坠事故2死2伤!安全员未及时排除隐患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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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16时许,某劳务公司力工郑 某 强,从地面使用电动平板车将陶粒砖运往11楼,郑 某 强操作电动平板车,车在前、人在后,驶入外挂2号垂直升降机吊笼,随后进货门关闭。升降机提升到11层位置,并开启出货门。郑 某 强本应操作电动平板车挂前进挡将驶入11层楼内,升降机驾驶员张 某 娟不见电动平板车前行,听到“滴、滴、滴”的电动平板车倒车提示音,伴随着“嘭”的一声,回头观察,升降机进货门被撞开,郑 某 强连同电动平板车及陶粒砖从升降机吊笼坠落。坠落的电动平板车砸到升降机一层围栏门上梁,然后落入升降机地坑内。郑 某 强及陶粒砖落在围栏外的地面。
此时劳务公司力工赵 某 贵在一楼升降机入口处,准备乘坐升降机上7楼作业。同时劳务公司力工李 某 磊和邓 某 文在升降机入口附近作业,上述3人被楼上坠落的陶粒砖砸中。
1.某劳务公司运料力工郑 某 强违反升降机使用规范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不掌握电动平板车的操作技能,在吊笼内驾驶电动平板车,且误将倒车档当作前进档,导致电瓶车启动向后行驶,撞击其本人并冲破吊笼进货门,一同坠落地面引发事故。
2. 某 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 某 富违反升降机使用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擅自组织工人将原有的升降机安全棚拆除,没有按照监理意见恢复,继续违规冒险使用升降机,导致砸死1人、砸伤2人。
3. 总包公司安全员李 某 工作失职, 未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 擅自将监理公司下达给项目部的关于立即恢复升降机防护棚的工作指令转交给某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 未落实监理公司下达的恢复升降机安全棚的整改指令,致使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导致陶粒砖在坠落过程中砸中在升降机入口附近的力工赵 某 贵、李 某 磊、邓 某 文。
1.郑某强,系 某 劳务公司工人,负责使用平板电动车运送物料。违反升降机使用规范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在吊笼内驾驶电动平板车,且误将倒车档当作前进档,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王 某 富,系 某 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队伍全面管理工作。对本公司作业人员郑 某 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且为施工作业方便,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擅自组织人员拆除升降机安全棚,导致力工赵 某 贵被砸死,李 某 磊、邓 某 文被砸伤。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第“5.2.6”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设置升降机安全棚的规定,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 某 ,系总包公司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内业管理等工作。在升降机安全棚被拆除后,监理单位就此下达了恢复安全棚的整改指令,并经李 某 签收。 但李 某 工作严重失职, 未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未落实监理指令,致使隐患未及时排除,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于 某 波,系总包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部全面工作。忽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职尽责,不掌握现场施工动态,未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谢某,系总包公司安全部长,负责公司及所属项目的安全管理。对项目部的安全状况掌握的不全面,在发现防护棚拆除的问题后,没有及时跟踪整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不全面,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 某 平,系总包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和安全工作,作为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底数不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没有加强安全员的管理教育,安全员未能履行职责,重生产轻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同上)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包 某 ,系总包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忽视项目班子管理, 项目经理工作分工重外联轻现场。副经理及安全部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该人 2020年收入为132,300.00元 ,建议对其处三万玖仟陆佰玖拾元罚款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安全员是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隐患整改应由属地责任人、班组长、车间主任、生产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等其它直接负责的责任岗位根据隐患大小、整改难度和所需的资源进行整改,因为人、料、机等生产要素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是安全员自己检查隐患自己整改,试问隐患会不会层出不穷?当然,企业大多数 实际情况是只要跟安全有关的,就是安全员的事情,查出的隐患安全员要负责抓去督促整改,不止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企业员工这样认为,连政府执法者也这样认为,可见我们的安全管理有多么的落后了,这也是为什么企业不能有效防范和杜绝事故的原因之一。
很多人认为,安全方案应该有安全员编制。可安全员及不参与作业、也不负责分工组织、更不对进度和施工技术负责,他编写出来的方案纯属闭门造车。真正的技术方案(包括安全方案)应由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员参与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安全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作业人员按照方案(尤其是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督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如果方案不合理,出现安全事故要追责的方案编制人。
安全员在此过程中只是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进行、旁站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收集归档交底资料。
关于定期安全检查应由谁负责组织的问题,比如以下这个建造师的例子:
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可能完全颠覆了不少人的观念,“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 两种观点再次发碰撞。
为此,小编不得不再次思考这个问题,好好理一理思路,回答网友们为什么“安全员不少是管安全的”这个问题。
有人说,那不还是一回事,安全生产监管就是管安全。是的,好像是一回事,实际上有很大的区别。正是存在 管安全 和 监督安全 上的模糊概念,使得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安全员是管安全的,把安全员重要职责是监督安全生产给模糊了甚至给忘却了或被剥夺了。
如果有人说,安全生产监管就是管安全,那么把这句话按在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头上,把 他们说成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可不可以? 他们肯定是不会接受的。
有人说,企业安全员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一样。 这句话没错,企业安全员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确实不一样,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是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而企业安全员是代表企业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但是除此以外其工作内容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差别。 所以说,企业安全员实际上就是一名企业委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更严格意义上来讲企业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应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下面,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来论证“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这句话的正确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 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是和长期以来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作为企业来讲“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谁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谁就应当是管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很显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各个生产管理活动环节的负责任人、责任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各个生产班组长等都是相关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者,他们应当在管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管安全。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因为安全员不管生产,所以安全员不存在负责生产活动中安全管理的实际责任或主要责任,而是监督责任,安全员理应是一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 。
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或管理规范来讲,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不应由安全员承担,而是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各个生产管理活动环节的负责任人、责任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各个生产班组长等人员来承担。我们不能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偷梁换柱”地变为“管生产不管安全”,演变成安全由安全员来管理,真正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者却没有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什么叫监督管理者? 监督管理者一定是第三方责任人,即在安全管理领导者、实施者之外的一名监督者。 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者(主要责任人)、实施者和监督者共同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稳定的“三角形”框架,三角形稳定性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再次被证明和应用,否则安全生产管理框架将是失衡的。
既然是监督者,安全员与具体的领导者和实施者是有区别,他不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事务和安全操作,而是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事务和安全操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大特征是“有权”二字,即可以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实施者违规行为有处罚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其中包括能够制止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们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如果失去了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实施者违规行为有处罚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那就真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安全员,成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代别人背黑锅、什么都做的打杂的“安全员”。
关于安全员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过去没有说清楚,所以至今被人们错误地认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
安全员实际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我们以《安全生产法》为证。过去,《安全生产法》确实没有对安全员的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专门新增加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具体要求,这一具体要求应当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必须遵守,也不能擅自随意改变将他人的职责强加到安全员的身上。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是: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计七项法定职责。 七项职责中有三项是“组织或参与”、两项是“督促落实”,可以看出加起来共五项,这五项职责原则上来讲不是由安全员单独来承担的职责,而“检查……及时排查……提出……意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也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另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一个是“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意见、另一个是“及时消除”隐患,六项职责外的最重要一项职责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这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分于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重要标志性职责。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项“组织或参与”职责和“督促落实”二项职责确实与其他相关人员有关,而且相关人员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中就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的“组织或参与”三项职责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是参与或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布置或委托下帮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工作而已,最后的责任落实还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项“督促落实”职责也是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其职责的要点是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落实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所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六项职责外,最为重要的是能够履行“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这一权力不能履行就不能称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安全员,也是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从一些政府部门到企业都在有意或无意地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而是拍脑袋或很任性地 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或他人承担的责任、那些不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强加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上 ,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挑起本不应该由他们挑起的重担。
更可悲的是我们现在不少安全员不肯背黑锅,或根本不知道是在背黑锅,只要上面说的都是对的,所以也自认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根本没有认识到或意识到也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出事不要紧,他们可以就这样昏昏沉沉地干下去,一旦出了事故他们就知道背黑锅是怎么回事了......。
一句“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话害了多少安全员,也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混乱,严重表现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不起来、安全生产责任不能落实下去,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不履行职责,出了事故两眼只盯安全员,忽视本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让真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逃脱责任,最后让安全员背黑锅,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个非常严重的误区。
所以,必须理直气壮地说: 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安全员职责应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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