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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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优化广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布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有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办〔2023〕74 号)要求,现将2023年广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建议公告如下:
据统计,全市2022年度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产生量79.45万吨,安全利用处置量81.34万吨(含利用处置上年底贮存量),其中自行利用处置量8.65万吨,委托符合豁免规定单位利用处置量23.66万吨,委托持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量49.03万吨。按委外转移方式统计,市内转移占比47.92%,省内跨市转移占比46.06%,跨省转移占比6.02%。
全市共产生31大类危险废物,其中产生量排名前五的类别为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2含铜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共约产生52万吨,占产废总量的65%。
我市已基本形成“市内、省内跨市委托利用处置为主,企业自行利用处置、跨省委托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截至2023年12月,全市危险废物持证利用处置单位12家,核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66.66万吨/年
,其中,焚烧处置能力9.5万吨/年,物化处理能力22.10万吨/年,填埋处置能力2.2万吨/年,利用能力29.86万吨/年,预处理能力2万吨/年,熔融能力1万吨/年;危险废物持证收集单位15家,核准收集能力57.42万吨/年。
2022年,综合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总体满足需求,但仍有部分类别综合利用能力不足。其中,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终端处理能力基本满足需求;物化处理能力过剩;液态有机溶剂(HW06类)、废矿物油(HW08类)、含铬集尘灰(HW21类)、含锌集尘灰(HW23类)、铝灰渣(HW48类)等危险废物市内综合利用能力不足,主要委托外市经营单位综合利用。
2022年,广东省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竞争激烈,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平均达产率仅33.18%,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平均达产率仅6.42%,收集利用处置设施低负荷运营。
(一)鼓励现有收集单位
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开展合作,充分运用信息化、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手段,实现危险废物的高值化利用,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二)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项目
应立足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支持现有持证经营单位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原则上不建议新建同质化的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设施;
(三)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单位
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应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并根据处置能力依法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持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
(四)鼓励转移危险废物遵循就近原则
,综合环境风险是否可控、利用处置能力是否匹配、技术和价格是否合理等因素,优先考虑将危险废物交由市内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降低运输成本,减小运输环境风险。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广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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