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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从天津爆炸事故引发的邻避效应看LPG供应站的安全间距

时间:2020-09-25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文/陈新松 燃气法律研究者

 

“8·12”天津滨海特大爆炸事故发生以来,全国各个城市例如宁波慈溪、北京海淀、上海长宁、呼和浩特等地,纷纷出现了居民反映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LPG供应站)距离民宅太近,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供应站搬迁的新闻。社会出现这种“邻避效应”(详见延伸阅读)也是人之常情,但这其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值得研究探讨。

 

一、液化石油气是危险化学品吗?适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吗?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发布,2011年12月、2013年12月修订)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可以确认液化石油气是危险化学品。

由于天津滨海特大爆炸事故的触目惊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间距已通过各宣传媒介深入公众的脑海。浏览近期的各类媒介,也经常可以看到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间距来质疑LPG供应站的位置。液化石油气虽然属于危险化学品,但用作燃气时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管理,理由如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由此可见,我们确认:液化石油气虽然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范畴,那些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来质疑LPG供应站的安全间距是不合适的。LPG供应站的安全间距问题应该适用燃气相关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燃气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安全间距如何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章8.6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分为三个级别,安全间距有要求的主要是前两个级别。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气瓶计算的是实瓶,也就是装满气的钢瓶。

2、根据供应站和气瓶总容积的不同得出不同的安全间距(m):

三、先有供应站后有居民区情况下,处置责任主体是谁?

在媒体报道出来几个案例来看,很多都是先有LPG供应站,后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供应站被陆续崛起的居民小区包围。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又该谁来处理呢?

如果是先有供应站而出现安全间距不足的情况,要么是政府规划部门把关不严,要么是建设单位为了利益而罔顾安全风险。

《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由此可见,对于先有LPG供应站后有居民小区的情况,符合《消防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在限期内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处理该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

如深圳市清水河油气库,这里在1993年发生过“清水河8·5大爆炸”,导致1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被《中国特大事故警示录》收录。其油气库的搬迁问题,20多年来都未彻底解决(8月27日在天津事故影响下终于被彻底关停),主要还是政府部门的原因。应当由政府部门组织搬迁工作,并由财政承担相关的费用。

 

【延伸阅读】

邻避效应(Not-In-My-Back-Yard,译为“邻避”,意为“不要建在我家后院”)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及采取的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

社会存在邻避效应是人之常情的表现,是理性经济人与非理性社会人纠结的结果,应循理解决,不能简单、粗暴处理,也不能指望一夜之间解决。(摘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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