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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互动交流】关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污染物折算问题

时间:2023-08-15 来源: 浏览:

【省厅互动交流】关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污染物折算问题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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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官网。

问题:

老师,您好,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这些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并给出了折算公式,那么是不是这几种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都需要折算呢?哪些物质需要折算哪些不需要折算呢?

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意见已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4.1.4中规定,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这里所指的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等,因此这些污染物均需要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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