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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 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时间:2022-04-14 来源: 浏览:

关于征求《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 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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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 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工作方案》(豫环文〔2019〕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解决我市小微企业多而散、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等问题,市局起草了《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2年4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传真):0377-61388105,
邮箱: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4月12日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有效解决我市小微企业多而散、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工作方案》(豫环文〔2019〕245号)有关文件精神,经论证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试点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为出发点,以“疏堵结合、分步实施、联防联控、分类指导、行业自律、加强管理”为原则,建立起“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从而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破解小微企业危废监管难题,逐步实现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管理目标,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风险,不断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试点范围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控制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布局原则,每个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设置1个收集试点。可依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内现有企业中符合相关要求且有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立集中转运点,也可新建贮存场所设立集中转运点。试点单位仅限于对南阳市辖区内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年产危险废物3吨以下的产废单位进行收集服务;医疗废物、机动车维修行业(包括汽车4S店)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除外。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见附件1,附件1中未尽的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方可收集。
三、试点时限
试点期限 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结束,到期后本文自行废止。试点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收 集试点工作进行实时跟进,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如果试点期间国家、省相关收集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本文件自行废止。
四、试点工作程序
(一)试点申请
有试点意向单位(经营机构)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条件后,向县级所在地生态环境门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申请书(见附件2)和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核。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步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单位推荐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专家审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申报情况,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并邀请3名及以上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充分考虑试点单位源头服务能力、回收贮存能力、环境风险控制能力、区域规划布局等因素,最终确定条件较为成熟的单位作为试点单位。按照“总量控制、成熟一家,确定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三)名单确定
经专家论证后, 复函 同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 单位应将环评报告及批复、转移处置利用合同、运输车辆信息报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管理要求
一)试点单位为独立法人企业,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试点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有关要求,满足以下管
理规定:
1.经营规模。 试点单位应在环评报告、申请书和相关支持文件中明确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数量,并按照确定的类别和数量进行集中转运场所的建设和包装容器、收运工具、人员的配备。
2.转运场所。 试点单位新建集中转移场所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按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库、包装容器,分类分区收集贮存,并在适当位置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必须有泄漏液体导流沟及收集设施;有防止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冲洗废水流入其它区域或者环境中措施;有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措施;配备应急防护设施及救援物资。试点单位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的80%。
3.运输要求。 配备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在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基础上,固态危险废物、半固态危险废物,可采用防扬撒、防溢漏的密闭车辆收集运输。其他危险废物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4.人员配备。 应至少配备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5.转移处置。 试点单位要与利用处置综合经营单位签订接受合同,确保及时将收集的全部危险废物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综合经营单位有效处置,收集和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6.制度措施。 有保证危险废物源头服务、收集转运、贮存的规章制度,以及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要求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等资料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专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内容,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填报收集情况报表(月、季)并上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终止收集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存档管理。
(三)危险废物收集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贮存、转移处置过程须在物联网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和建立台账,试点单位应指导产废单位完善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并完成相应的申报和台账建设。对贮存区域实行连续视频监控,能清晰反映每批危险废物的收集日期、种类及数量。
六、落实管理
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小微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对辖区产废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建立专门清单,并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关注危险废物申报登记量、实际产生量、转移处置量是否匹配等问题,防范危险废物源头流失或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发现企业有不按规定虚报瞒报、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试点收集工作的指导协调,杜绝重复建设、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试点收集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试点企业危废收集、贮存安全、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情况要及时协商,形成管理合力,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试点退出机制
建立考评机制,对因试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试点单位计划主动退出试点工作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1.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收集种类表

2.南阳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申请书  

2022年XX月XX日

附件1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收集种类表
序号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1
HW03废药物、药品
900-002-03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
2
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900-401-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四氯化碳、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卤化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900-402-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有机溶剂,包括苯、苯乙烯、丁醇、丙酮、正己烷、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2,4-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酸丁酯、苯酚,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900-404-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其他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有机溶剂,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3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900-210-08
含油废水处理中隔油、气浮、沉淀等处理过程中  产生的浮油、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  污泥)
900-214-08
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  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  废润滑油
900-217-08
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  的废润滑油
900-218-08
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  压油
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
4
HW12染料、涂料废物
264-012-12
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264-013-12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  颜料、油墨的废有机溶剂
900-252-12
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900-253-12
使用油墨和有机溶剂进行丝网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900-255-12
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
900-256-12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过程中剥离下的废油漆、废染料、废涂料
900-299-12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5
HW16感光材料废物
231-002-16
使用显影剂进行印刷显影、抗蚀图形显影,以及凸版印刷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和废像纸
900-019-16
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和废像纸
6
HW17表面处理废物
336-064-17
金属或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铝、镁材(板)表面酸(碱)洗、粗化、硫酸阳极处理、磷酸化学抛光废水处理污泥,铝电解电容器用铝电极箔化学腐蚀、非硼酸系化成液化成废水处理污泥,铝材挤压加工模具碱洗(煲模)废水处理污泥,碳钢酸洗除锈废水处理污泥)
7
HW49其他废物
900-039-49
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
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900-046-49
离子交换装置(不包括饮用水、工业纯水和锅炉软化水制备装置)再生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900-047-49
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
8
HW50废催化剂
900-049-50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
附件2
南阳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
申 请 书
法人名称:                                      (章)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        重新申请□
               到期延续□       信息变更 □
收集场所在地:
危险废物收集信息:
1 、类别:      代码:      规模( t/a ):     
2 、类别:      代码:      规模( t/a ):     
3 、类别:      代码:      规模( t/a ):     
4 、类别:      代码:      规模( t/a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制
一、基本情况

二、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来源及特性描述:
序号
废物名称
代码
主要产生源
外省来源比例
危险成分及其比例
危险特性
物理、化学性质
形态及贮存方法
三、新产生危险废物及其危害
序号
新产生危险废物名称
代码
物理、化学性质及其危害性
产生量
处置方式
形态及贮存方法
四、产品相关信息
序号
产品名称
使用的危险废物代码
物理、化学性质
产量
产品用途及市场需求
质量标准
五、厂房面积
总面积
仓库
焚烧厂
填埋场
与处理厂
综合利用长
绿化
六、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艺流程、设备及原理说明
 
七、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附初审意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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