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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小心,严重者可入刑!

时间:2023-08-04 来源: 浏览: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小心,严重者可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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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小心,严重者可入刑!

2023年已过半,回顾上半年的环保服务市场,“打击数据造假”依然是这个领域的高频话题之一。
梳理行业相关信息发现,今年以来,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等多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有关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类型之多样,显示了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案例的特点、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和企业如何进行风险规避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为行业提供借鉴。

典型案例涉及的 违法行为 有哪些?

汽车尾气检测“有猫腻”,后果很严重。今年3月1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1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嵊州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检查,发现涉案人员有异常举动。

顺藤摸瓜查下去,检查人员最终发现,2018年底至2021年1月期间,检验机构宋某某等中介人员在为他人代办货车年检时,通过临时套用排气管(三元催化)的方式,使排放不合格货车尾气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明知宋某某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下,为18辆尾气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相关责任人最终受到严厉的处罚。检验机构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765元,并被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同时,因为这一案件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为10台以上,“情节严重”,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将案件线索进行移交,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取消这家公司的检验资格。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机动车检测机构数据造假占比最高。

对此,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执业律师曹晓凡告诉本报记者:“主要违法行为涉及机动车的比较多,一方面是因为有机动车检测监管平台发挥作用,存有视频监控,取证相对比较容易;另一方面是多地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但由于目前尚未掌握准确的现实执法案件的数据,不确定现实中此类案件是否同样占比较高。”

也就是说,公布出来的典型案例的类型结构不一定完全与现实吻合,不一定反映现实全貌。

除了机动车检验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外,典型案例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还有哪些?

曹晓凡告诉记者:“还有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公司篡改、伪造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业主单位委托开展自行监测时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业主单位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时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业主单位委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出具虚假报告,在固废鉴别领域违规出具危险废物属性虚假证明,不如实、不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线索 从何而来?

上半年,仅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便有不少。这些案件的线索从何而来?

曹晓凡告诉记者:“经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典型案例梳理发现,案件来源非常多样化,具体有上级交办、非现场远程巡查、现场检查、群众举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

2022年年底,河北省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了一起上级交办的案件。引起检查人员注意的是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细节——两分钟行驶3.88公里?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后,沧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这家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现场采样人员于10:39-10:54在经度116.323457、纬度38.205674的点位采集样品,并于10:56-11:11在经度115.364628、纬度38.218885的点位采集样品。

经现场测量,这两个点位的直线距离为3.88公里。从10:54到10:56,现场采样人员两分钟能行驶3.88公里?严重不符合实际。

违法行为显而易见。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这家公司并未开展实际检测,而是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伪造了监测时间。

最终,这家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处10万元罚款。

这起典型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

对机构的罚款额度大多低于20万,缺乏 “痛感” 吗?

曹晓凡解释说:“典型案例中,处罚金额低主要是由法律法规的设定决定的。现在各地都有裁量基准,处罚金额基本都在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的合理裁量。”

典型案例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曹晓凡告诉记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典型案例显示,针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大多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另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浙江省、海南省、江西省、山东省、辽宁省、广东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江苏省等地均出台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典型案例中较少被引用。”

此外,浙江省发布的一起运维单位工作人员篡改、伪造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典型案例,处罚依据的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江苏省发布的一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业主单位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时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依据的是《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浙江省、山东省发布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业主单位委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出具虚假报告的典型案例,分别依据的是《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浙江省发布的一起在固废鉴别领域违规出具危险废物属性虚假证明的典型案例,依据的是《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江西省发布的一起不如实、不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典型案例,涉嫌刑事犯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大多数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例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哈尔滨市依兰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现场检查时发现,依兰县某供热公司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多次人为修改湿度检测上限、颗粒物检测上限和分析仪串口设置,导致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失真,涉嫌存在人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对运维公司嫌疑人黄某某、施工方人员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后,二人对违法修改在线监测数据量程的行为供认不讳。

此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案件最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因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导致锒铛入狱,这样的悲剧在环保服务领域并非没有前车之鉴,但仍屡禁不止,想必是有侥幸心理作祟和为逐利铤而走险的冲动。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企业和第三方机构能够加强自律,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

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享有 不被处罚 的权利?

处罚有理,不处罚也有理。哪些法定情形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享有不被处罚的权利?

曹晓凡告诉记者:“《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不得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由此可见,罚或不罚,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企业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务必充分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END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激发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促进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自2020年起特设立面向全国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科学技术奖”。

“中华环保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下设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杰出青年科技奖三个子奖项。

欢迎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2023年度中华环保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第四届)。 联系人:许老师15910860529(同微信)

汇编整理:VOCs前沿(转注来源),素材 源自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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