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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04 来源: 浏览:

引以为戒!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典型案例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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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如压缩的或液化的氧、二氧化碳、氩、氮、溶解乙炔气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请出示一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你单位是否可以从事工业气体带储存经营行为?”在宜兴市新浩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应急局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储存有不少满瓶工业气体,向当事人卢某某询问道。

▶日前,应急局接到线索称,新庄街道新西路附近一厂房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立即前往进行核查, 查获丙烷气瓶(危险化学品序号:139)34瓶,其中29瓶满瓶,5瓶空瓶。

 ▶经调查,丙烷气瓶为宜兴市新浩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所有, 该单位为危险化学品纯票据经营单位,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实物。 该单位自2022年2月底开始在租赁点西侧储存丙烷气瓶,期间3次销售储存点的丙烷气瓶共11瓶,计2820元。

该单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市应急局对其作出 责令 立即停止带储存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知识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有三种:仓储经营、票据贸易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
所谓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即从事无仓储、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不得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只能进行票据贸易往来。 简言之,企业由纯票据经营擅自变更为带储存经营,即构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知识拓展

气瓶本身存在巨大危险

随意管理可能引发严重事故

关于气瓶安全,这些你不得不知~

气瓶储存安全要求

■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 专用仓库,仓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 储存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

■ 易燃气体气瓶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 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 储存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

■ 气瓶应分类储存:空瓶和满瓶分开、氧气或其它氧化性气体与燃料气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开;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分室、毒性气体气瓶分室、瓶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 产生毒物的气瓶分室。

■ 气瓶应直立储存,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

■盛装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储存点的最高温度,并应避开放射源。

■应定期对气瓶储存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来源:宜兴应急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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