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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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一是责任落实不到位与部门协作不顺畅并存
消防法第2条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目前,部分地方的责任落实一定程度上存在 “上热中温下冷” 的问题,各部门之间协作联动有待继续加强。
1.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个别地方新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差距,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在产业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审核把关不严,放松消防安全要求。 政府消防议事协调机构不健全,有的未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制度,有的没有实体化运转,协调指导、工作督办作用发挥不明显。消防工作考评激励机制不完善,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效果有待提升。
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 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和工程管理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建筑的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关系和管理权限不够明确。
三是其他部门。 铁路、港航、民航系统的交通工具和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消防监管范围尚未明确,对密室逃脱、电竞酒店、民宿、校外培训、储能电站、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农村自建房等 消防安全新产业、新业态监管职责存在盲区。
二是城市高风险与乡村低设防现象并存
城市和乡村消防工作基础不同,法律实施面临的挑战不同,但在基层消防治理等方面存在相近相通的问题。
1.城市。 我国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城市人口密集、人员流动频繁、产业集聚,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多,建筑总量大。部分地区由于发展较早,老旧小区消防设施不足,隐患较多。江苏有高层建筑约7万栋,100米以上的近千栋,250米以上14栋,地下建筑约3亿平方米。上海和北京地铁运营总里程都超过700公里。同时,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火灾防控难度高,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巨大。
2.农村。 消防法第30条明确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当前,农村公共消防服务供给不足,消防力量薄弱,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基础设施标准低,特别是农村自建房缺少必要的消防设施、防火间距不足,火灾发生频率较高。 部分历史文化名村的消防设施严重不足。2016年至2020年,农村地区发生火灾占比从45.6%升至51.7%。今年截至10月,农村发生火灾30.5万起,占总数的54.4%,远高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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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层。 乡镇街道的职能部门和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部分乡镇街道未设置专门的消防职能部门,部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形同虚设, 一些小单位小场所存在失控漏管现象。消防法第32条要求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部分村委会、居委会没有将群众性消防纳入工作任务,未全面履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职责。 个别地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组织弱化、虚化,存在 “虚挂空转” 现象,尚未有机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火灾防控“最后一公里”有待完全打通。
三是消防意识薄弱与消防知识缺乏并存
消防法第6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当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还有差距,对重点人群教育培训的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长效机制有待健全,“小火亡人”事故仍有发生。
1.突出表现。 在随机抽查和实地暗访中发现的问题, 主要集中在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上。 例如: 部分单位存在安全出口处安装电子锁、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物、防火卷帘下方设置障碍物、安全出口的门不能正常开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不熟悉等问题。
2.消防意识。 个别单位对消防工作还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火灾公众责任险参保率较低,对火灾隐患熟视无睹,甚至对消防安全检查有抵触情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整改态度消极。 据统计,80%以上重特大火灾事故是由于人为因素所致。 居民小区违章停车堵塞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设施损坏、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和“飞线”充电等现象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上海市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征求有关城市运行安全的511条意见中,反映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应急通道两个问题的共151条,占比近30%。
3.消防知识。 公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总体偏低,普遍不会使用灭火器具,不会扑救初起火灾,对逃生自救技能运用比较生疏。 消防法第17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目前, 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投入不足,应急演练不多,参与人数较少。 主要防火责任人缺少处置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消防安全培训简单化,宣传工作不到位、不扎实。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不会引导疏散逃生。
四是消防力量不足与职业保障不够并存
消防法第3章“消防组织”和第4章“灭火救援”,重点对消防救援队伍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明确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当前,消防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增强。
1.“人少事多”矛盾突出。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编制员额19万人,仅占全国人口的万分之1.37,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 全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消防站中还有631个没有编制、2837个达不到最低人员编配标准。改制转隶后,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拓展为“全灾种、大应急”,广泛承担火灾爆炸、洪涝灾害、地震、泥石流等救援任务,但 队伍数量没有明显增加,一线指战员人均参加灭火救援任务同比增加近30%。
2.职业保障亟待加强。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身份属性、抚恤优待、退出机制等有待完善, 职业吸引力不强。 专职消防员普遍存在待遇保障力度不足、职业认同感低、职业发展空间受限、人员流失量大等问题, 特别是一些地方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招用专职消防员,导致“同工不同酬”, 招不来、留不住、更替频繁等问题。2020年,国家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招录消防干部3000名,实际招录852名,计划完成率仅26.7%。去年,青海开展了首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作,按计划招满的424人中,目前已陆续退出99人,占招录计划的23.3%。
3.消防专业人才缺乏。 消防法第35条要求,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消防执法、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都是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即使在消防救援机构内部,也需要专业人员经过专门学习和长期实践才能满足实战需要。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消防技术力量薄弱,缺少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 消 防审验机构和人员不足,一些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只能依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审验工作。
安科院: GB18218、GB 36894、GB/T 37243、GB18265 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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