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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施工破坏……住建部发布第二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时间:2022-07-01 来源: 浏览:

第三方施工破坏……住建部发布第二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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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编者按: 日前,住建部公布了一批安全监管执法案例,其中有两例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案例值得关注,都是擅自施工挖掘城市道路造成燃气管道破坏。

此外,在6月21日,天津市宝坻区北城东路与吴苏路交口附近就因违规施工发生了燃气爆燃事故,导致23人受伤,其中3人为重度烧伤。违规施工不仅给管道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也产生重大威胁。 各地为防止施工破坏,不断在地方燃气管理条例中完善监管制度、压实各方责任,部分地方更是出台了专门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监管机制。

但制度完善只是第一步,有效落实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才是最终目的。需要政府、燃气企业、社区(街道)、物业、建设施工单位、民众等全社会要素参与,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真抓实干才能有效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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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执法监督,以案为鉴、以案明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地方报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予发布。

安徽省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毁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28日,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大别山路—佛子岭路)改造工程施工作业时, 损毁解放南路与齐云路交叉口东北角燃气管道及设施,造成天然气泄漏并起火,导致21个小区1.5万户停气
经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在 施工作业时未通知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擅自施工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天然气泄漏,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2、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赔偿损失;3、 处以10万元罚款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怡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7日,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时,发现贵州怡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环城路东方大道小区进行人行天桥及一期配电室改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损坏了燃气管道。
经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贵州怡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方施工存在损毁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 罚款6万元 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编辑: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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