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能 | 交易所需要为碳排放权交易违约负责吗?
法眼观能 | 交易所需要为碳排放权交易违约负责吗?
energyobserver
中国领先的能源战略媒体
全文 4074 字,阅读大约需要 8 分钟
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
南方能源观察
微信号:energyobserver
欢迎投稿,投稿邮箱:
陈兴华 彭梓涵 北方工业大学能源法研究中心
原告公司(卖方)与第三人公司(买方)签订了《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约定卖方转让碳排放配额给买方,合计236350吨,交易总价为3781600元,在某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上实现转让。合同规定了具体转让及支付方式:买方先支付50000元保证金到卖方账户,卖方收到后与交易所确认,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将卖方账户中的236350吨碳排放配额以初始转让的方式划拨至买方账户。买方将全部钱款转入交易所账户中,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从交易所账户转入卖方账户,卖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将50000元保证金原路退回给买方。
交易所根据该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在其交易系统完成上述236350吨碳排放配额的转让划拨,并出具交易凭证。事后,买方公司没有按约定将资金转入其交易账户。
因买方公司未能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合同款项,卖方公司与买方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补充协议》,约定买方公司同意按《转让合同》违约条款处理,即卖方公司取得买方公司25万吨碳排放配额,其中16.6万吨此前已划拨到卖方公司账户,剩余8.4万吨碳排放配额由买方公司划拨到卖方公司账户。该协议还约定买方公司有权向卖方公司购回8.4万吨碳排放配额。此后,买方公司既没有向卖方公司划拨8.4万吨碳排放配额,也没有支付该8.4万吨碳排放配额的对价款项。
原告遂起诉交易所,法院将买方追加为第三人。原告卖方公司认为,被告交易所作为交易组织机构,在涉案碳排放权交易中应当核实及保证买方公司的交易资金到位,在卖方公司已划转碳排放配额的情况下,交易所负有向卖方公司结算支付交易款项的义务,交易所不能以其未收到买方公司缴存的涉案转让款项为由而免责。
被告交易所认为,作为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其承担的是提供交易设施以及交易服务的基本功能,并不对交易双方因交易而引起的纠纷负责。卖方公司主张的损失是买方公司违约所致,卖方公司要求交易所赔偿相关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买方公司认为,交易所负有监管及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和一般的商品服务交易相比,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碳排放权交易过程复杂。交易所作为交易机构,在交易过程中起着组织、撮合交易的作用。要判断本案中交易所是否要承担责任,有以下几点需要分析清楚:
1. 碳排放权交易过程是怎样的
碳排放交易中心作为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平台及与之相关的服务。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可在全国碳市场进行交易。根据交易规则,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不得再次卖出。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规定办理。
根据交易规则,碳排放配额交易资金结算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名义存放在结算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擅自将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交易所在当天交易结束后进行交易清算。碳排放配额由出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受让方交易账户;资金通过结算银行由受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出让方交易账户。出让方可于下一个交易日将结算资金从交易账户转入银行资金账户。
2. 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是谁的义务
除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还规定了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控制度。根据这些制度,交易机构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异常业务行为,以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但这些制度维护的是整个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并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机构负有保证交易个体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的义务。因此,在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交易机构负有这种保证责任。
此外,该交易所颁布的交易规则还明确规定,“交易参与人在发起委托申报前,应当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由此可推定,交易主体自身应具有识别交易主体、交易条件、标的物交付与结算风险的意识。因此,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应当是交易主体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卖方公司在交易时选择先行划拨碳配额,由此产生风险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3. 碳排放权交易中,碳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需要明确的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其和买方公司签订的碳配额转让合同,而交易所不是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交易的辅助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交易所主要提供交易平台和相关服务,不属于交易参与人。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将交易所与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当事人之间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为上述《管理办法》《管理规则》以及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其中《交易规则》不仅是交易所行使管理职权的依据,同时也是交易合同当事人与交易所应当遵守的合同条款。无论是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当事人一方还是交易所一方,违反了《管理办法》《管理规则》《交易规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订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管理规则》第六条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机构应当依法对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主体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风险警示和适度管控,在尊重交易双方真实意思的前提下,维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本案中,交易所是根据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在其交易系统完成上述236350吨碳排放配额的转让划拨,并出具交易凭证,并没有违反规则。
根据交易所与用户签订的开户协议,对供电、通信、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买方公司甘冒风险,在未确认对方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资金的情况下就先发起交易,属于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的情况,因此,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交易所并非交易合同的相对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证据表明交易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是碳排放权交易运行以来涉及碳交易中心的一例典型纠纷,反映出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以及潜在法律风险。 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立法和规则不尽完善,司法的确认成为重要的补充。 本案法院的判决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各方主体有如下重要启示:
第一,买卖双方必须注意防范合同风险。首先,要在充分了解碳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再投身碳市场交易。在签订交易合同之前,确认己方已经取得交易资格并开立交易、注册登记和结算这三类账户,确认合同标的物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并综合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在实施具体交易之前,还需进行必要的交易风险调查,包括交易产品的市场行情、走向、政策趋势等,特别是要充分调查了解交易对方的背景和资信情况,以决定是否签约。对于初次合作的对象,可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具体包括已开立三类账户且账户无异常的证明、历史成交记录、碳资产持有情况、资金状况及其他必要材料。对于已建立合作关系的对象,也需要注意其资质有无更新、三类账户有无异常变化、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持续良好等情况,尽可能避免在无特别应对措施的情况下开展保证金交易等高风险交易方式。在涉及回购交易安排时,还应有关于对方动态情况跟踪、异常状况应急处理的预案。
再次,签订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合同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约定是否清晰、有无歧义。其中,合同的构成要件除《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一般内容外,通常还包括术语的定义、交易方式、结算方式、碳排放配额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清算方式、交易手续费用承担、合同生效及变动(包括变更与解除)、法律适用等。此外,出卖人需保证其标的权利无瑕疵,双方均需保证其所提交各项资料真实合法,订立合同、转让配额所需企业内部条件均已满足。
最后,对保证金交易、回购交易等特殊交易方式,交易参与人应特别关注对方的情况。在发现对方由于经济状况恶化、账户状况异常等情况,可能出现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及时止损、及时索赔。可视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乃至解除合同。
第二,碳交易中心作为平台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可以进一步细化交易规则和流程,帮助交易双方规避交易风险。比如,双方在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后,先由卖方提交碳配额足额的证明材料,碳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买方将钱款足额汇至交易中心账户,待碳配额和钱款都足量的情况下,双方再进行交易,可以有效规避交易风险。这就要求碳交易中心除了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以外,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任务,对交易主体的具体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交易双方没有伪造身份信息,套用、冒用身份信息的情况,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的结算等服务。此外,还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比如交易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交易机构需要随着碳交易实践的深入发展不断修改完善《交易规则》并严格实施。
第三,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责任追究机制。首先,建立完善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确保碳交易的整个流程有法可依。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立法位阶低,建议提高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法律层级。其次,失信惩戒机制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也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政府规制工具。主管部门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约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比如建立“失信黑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监督市场主体,规避交易风险。
参考文献(上下滑动查看)
[1]沈大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中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https://zhuanlan.zhihu.com/p/512940647.
[2]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风险?https://mp.weixin.qq.com/s/4Q5fHRKxb2rRTA4oP2uNLw.
[3]国浩视点 | 中国建设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架构及其配套规则.https://mp.weixin.qq.com/s/UNCuZyjig1_j4EKHMyDKyg.
[4]碳排放权交易中交易平台的权责探析——关于一则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的思考.https://huanbao.bjx.com.cn/topics/tpfjypt/.
[5]《北京仲裁》专题|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
http://www.chinagoabroad.com/zh/article/32500.
编辑 陈仪方
审核 冯洁
-
2023年血糖新标准公布,不是3.9-6.1,快来看看你的血糖正常吗? 2023-02-07
-
2023年各省最新电价一览!8省中午执行谷段电价! 2023-01-03
-
GB 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含条文说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11-07
-
PPT导出高分辨率图片的四种方法 2022-09-22
-
2023年最新!国家电网27家省级电力公司负责人大盘点 2023-03-14
-
全国消防救援总队主官及简历(2023.2) 2023-02-10
-
盘点 l 中国石油大庆油田现任领导班子 2023-02-28
-
我们的前辈!历届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完整名单! 2022-11-18
-
关于某送变电公司“4·22”人身死亡事故的快报 2022-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