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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川中公司重罚516万!搭售燃气器具,为何收到两张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14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5月19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官网,发布了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令人意外的是,该公告下附了两份处罚决定书。

该公告其实已经将理由告知,即执法部门对该公司涉嫌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与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违法行为两个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我们的初步了解,该公司股东为两位自然人。且该公司名称应为青海省民和(行政区划)川中(字号)石油天然气(行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与中石油无关。

一、搭售行为被处罚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该公司在民和县主城区民用管道天然气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行为。经查,1、该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或居民用户在办理天然气用气申请时,必须在燃气服务部购买壁挂锅炉并签订《壁挂锅炉销售合同》,否则就以房地产公司或居民用户自行购置的壁挂锅炉未在当事人备案、产品安装不符合要求等理由拒绝接受用气申请。该行为属于搭售行为。

2、实施该搭售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该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或居民用户在办理天然气用气申请时,必须在燃气服务部购买壁挂锅炉并签订《壁挂锅炉销售合同》,否则就以房地产公司或居民用户自行购置的壁挂锅炉未在当事人备案、产品安装不符合要求等理由拒绝接受用气申请。该行为属于搭售行为。

3、该公司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壁挂锅炉等燃气器具市场本应是开放竞争的市场,只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产品都可以进入该市场公平竞争。但该公司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房地产公司和居民用户申请用气时,要求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壁挂锅炉、报警器等商品,否则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绝用气申请,迫使房地产公司或居民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其提出的搭售要求,导致民和地区其他二十三家从事壁挂锅炉、燃气灶具、报警器等燃气器具的经营者无法参与公平竞争,同时也限制了其它地区燃气器具经营者及其产品进入本地区参与公平竞争。

该公司提出用户自己购买的壁挂锅炉等产品无法提供“八证”,不符合用气申请要求。另外要求用户购买其推荐的产品也是确保用户用气安全。但执法机关认为,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

首先该公司在房地产公司或居民用户申请用气时,要求必须提交的产品合格证、安装许可证等“八证”没有法定事由和依据,况且其指定的“小松鼠”等品牌壁挂锅炉经销商同样也不具备当事人所设定的“八证”;其次该公司不是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具备对用户所购买的产品判定是否合格的资格,况且用户所购买的产品均是取得了国家强制认证的合格产品。该公司设定“八证”的真正目的就是迫使用户接受其搭售的要求,将没有入驻燃气服务部的其他壁挂锅炉经营者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

故执法机关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且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持续时间较长,排除、限制了市场的竞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2017年度销售额49577271.45元的百分之九罚款,计4461954.43元(编者按:9%的比例,应该算是燃气行业反垄断处罚的最高比例了)

二、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违法行为遭处罚

从处罚决定书了解到,执法机关在长达一年半的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多次要求当事人及民和燃气设备服务部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该公司拒不配合调查,隐瞒事实真相,转移、藏匿并销毁与本案相关的资料,而且在调查期间变换手段继续从事违法活动,严重妨碍了本案的调查。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将其负责的民和燃气设备服务部所有壁挂锅炉销售合同、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转移家中藏匿以逃避执法机关的调查,并将前述资料焚毁,焚烧时间长达三个小时。

执法机关认为,对涉嫌垄断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该公司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阻碍了反垄断执法工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蔑视国家法律权威,积极对抗执法调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万元。

三、我们能够从中学到什么?

燃气行业因其自然垄断属性,例来就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关注领域。在管道燃气销售业务中,无正当理由进行搭售和推荐销售的行为是处罚的重点。除了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燃气灶具以外,还有些企业强制用户接受超过行业标准的计量设施和强制其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燃气保险,并与是否开户或通气挂钩。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反垄断是条“红线”不能碰,要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来避免垄断行为的产生,要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出现容易让人误解的词语。

另外,如果公司正在接受反垄断调查,应该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如果确实曾经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主动整改,争取执法机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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