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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生效,新标GB 55036-2023全文强制!灭火器维修期限规定已废止?

时间:2023-03-14 来源: 浏览:

正式生效,新标GB 55036-2023全文强制!灭火器维修期限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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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GB 55036-2023全文强制!今天起实施,GB 50444第5.3.2条:灭火器维修期限规定已废止?

住建部发布的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是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 一大批强制性条文中就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 5.3.2 条。
但是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10.0.7 也规定: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虽然原规范关于灭火器维修的年限取消了强制性规范要求,但仍会结合本规范的相关强制性条文进行执行?

现有相关规定 

一、灭火器检查:

一般单位 每月进行1次检查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每半月进行1次检查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第5.2.1条、第5.2.2条

二、灭火器性能试验:

每年对同批次的灭火器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 灭火、喷射等性能试验。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第7.2.17条

三、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7 条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 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第5.3.1条、第5.3.2条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总数量的1/4。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第 5.1.2条 

四、灭火器报废:

下列情形之一的 灭火器应报废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8 条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五、干粉药剂有效期: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 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 —《灭火器维修》 XF95-2015第6.4.2条

附:GB55036-202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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