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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福建LNG门站价下调0.304元!(首次执行价格联动,贯彻供给侧降成本统一行动)

时间:2020-08-08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编者按:根据福建省降低企业成本意见,福建省物价局首次执行LNG价格联动,将门站价由2.373元下调至2.069元,降幅为0.304元,这个降幅还是挺大的。同时,要求各城市燃气公司在八月底前重新核定管输费,并根据管输费调整居民和非居民气价。在现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气价的持续走低下调将是大概率事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

文号: 闽价商〔2016〕21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422号)规定的“印尼气源合同气量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变动实行联动”精神和印尼合同气源购气成本变动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气源合同气量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气源合同气量的门站销售价格由62.1778元/吉焦(折2.373元/立方米)调整为54.2124元/吉焦(折2.069元/立方米)。其中:销售给非居民用户门站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为54.2124元/吉焦(折2.069元/立方米),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燃气电厂置换给城市使用的气量价格同步下调0.304元/立方米,即置换气价统一按2.069元/立方米执行。

  三、各地要同步调整终端用户价格,确保上游门站销售价格及时、全额传导到位。其中:非居民气价必须从8月1日起同步调整到位;居民气价的调整,如已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也应同步调整到位,未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按规定程序尽快调整到位,让终端用户真正得到实惠。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调整终端用户价格文件,并报省物价局备案,确保这次上游价格调整同步传递到终端用户。

  四、要及时并严格核定城市燃气公司管输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422号)规定要求,尚未重新核定城市燃气公司管输费的,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并根据城市燃气公司的管输费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居民、非居民气价。对城市燃气公司管输费不作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作出书面说明,省物价局将对各地调整城市燃气公司管输费的情况进行通报。

  五、各地要尽快建立终端用户气价联动机制。目前,我省已对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建立了联动机制,价格调整变化将成为常态,为了使天然气价格更加适应市场供求变化,使终端用户气价的调整与上游门站销售价格调整变动相衔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建立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使上游气价变动情况能够及时传导到终端用户。

  六、有关要求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

  (二)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并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反映,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办法。

  (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本次价格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以各种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七、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7月26日

 

【相关链接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商〔2015〕42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印尼合同气源价格调整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对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气源合同气量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尼气源合同气量销售价格62.1778元/吉焦(折算2.373元/立方米)。其中:城市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62.1778元/吉焦(折算2.373元/立方米),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印尼气源合同气量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变动实行联动。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 %且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或购气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且时间达到或超过2个月时,按购气成本变动情况相应调整销售价格。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印尼合同气源应在卸载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物价局上报该船的气量、JCC油价、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和国家进口增值税返还等有关天然气价格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及时合理制定终端用户气价,确保上游销售价格适时传递到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重新核定城市燃气公司管输费,并根据上游销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居民、非居民终端用户气价。

(二)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通过管道供气的城市均应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四)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并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反映,并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办法。

(五)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本次价格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价格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8日

 

 

【相关链接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节选)

闽政〔2016〕21 号

 

(十六)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福建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及时降低到达城市的门站气价;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成本监审和工业用户气价监管,降低中间环节加价,确保上游降价空间及时传导到工业用户,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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