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国电信大楼“9.16”火灾事故原因查明 | 25名公职人员与企业人员被追责问责
长沙中国电信大楼“9.16”火灾事故原因查明 | 25名公职人员与企业人员被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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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院第二长途电信枢纽楼“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院第二长途电信枢纽楼“9·16”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火源和可燃物管理不善引起的在社会面有 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经调查,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未熄灭的烟头引燃电信枢纽楼北侧第7层室外平台的瓦楞纸、朽木、碎木、竹夹板等可燃物,进而引燃建筑外墙装饰铝塑板造成火灾。
长沙中国电信大楼火灾为何这么多烟?“有烟无伤”是真的吗?请看这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院第二长途电信枢纽楼“9·16”火灾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委省政府、长沙市委市政 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现场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长沙市政府依法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湖南省纪委监委、长沙市纪委监委共同开展追责问责工作。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务院安委办批复,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
25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并对事故中6名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2人)
1.
周小玩
,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长沙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予以诫勉,并给予行政处罚。
2. 马卫中,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部主任,予以诫勉。
二、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9人)
1.
王金华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2. 刘红海,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主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岗位。
3.
谭沙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副主任、荷花园安保中心负责人,安保后勤部总支部第二支部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4. 张雷,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工作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5. 郭利民,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6. 卿纪伟,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动力班班长,给予警告处分。
7. 刘建良,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资深总裁,时任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予以通报。
8. 陈治国,已退休,时任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
吴立新
,已退休,时任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荷花园电信枢纽楼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 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1人 )
1.
陈梅
,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业务 外包人员,荷花园电信枢纽楼物业服务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1人)
1. 陶波,时任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处长,兼任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予以诫勉。
五、 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2人)
1. 王有才,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给予警告处分。
2. 周建雄,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助理,予以诫勉。
六、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1. 刘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处长,予以通报。
七、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人 )
1. 谭雅琳,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与信息产业处处长,予以通报。
八、 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1人)
1. 张超,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予以通报。
九、 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人)
1. 刘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予以通报。
2. 胡越荣,长沙市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科长,予以诫勉。
十、 芙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人)
1. 张亚,长沙市芙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予以通报。
2. 陈佳豪,长沙市芙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协调科科长,予以诫勉。
十一、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2人)
1. 周振华,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予以通报。
2. 耿雷,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予以诫勉。
十二、 芙蓉区荷花园街道(1人 )
1. 刘曙,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予以通报。
十三、 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1人)
1. 王曾信,原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2人)
1. 许沁然,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项目监理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2. 杨军,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监理和幕墙验收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史上最贵的一支烟
2019年3月12日, 某石化公司 安环部在硫磺造粒仓库检查发现:河南东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员在仓库吸烟。 根据公司规定对该员工处以 1万元罚款 对该施工公司处以 10万元罚款, 同时通知如同一单位发生同样事件将对 项目经理、安全经理予以清退, 创造了 史上最贵的纪录 1万元+10万元
案 例2.最惨烈的一支烟!
员工检修现场吸烟,引爆可燃物,炸死车间主任!
2019年10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的一水泥厂立磨油站发生燃爆事故,导致1人死亡,3人重伤。据了解,事故发生时设备处于停机检修状态,当时立磨油站有冒烟现象,一位主管领导同三位机修人员一同前往检修,事发现场有人吸烟。据了解,死者为原料车间主任,重伤的是三位机修工,目前仍在抢救。吸烟火花是点火源的可能性最大,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案例3.员工吸烟致操作工重度烧伤
2017年9月6日7时左右,成都枭龙焊管有限公司焊管车间9号机组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造成1名职工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原因:
该企业使用汽油(易燃易爆)清洗设备时,现场操作人员吸烟(明火)引燃汽油,导致离油桶最近的操作工全身衣物燃烧。
4.员工随手丢烟头引燃车辆
2020年5月10日,山西忻州某停车场内6辆公交车着火。原因系一名员工在车内抽烟后,随手扔下烟头,致公交车着火,由于风大引燃旁边5辆车,6辆公交车。该涉事员工被拘留。
5.工人边搬运煤气瓶边抽烟
心真大
如果现场气瓶没拧紧或者有泄漏,这一根烟的下场,不用我说,你也能想象到……
国家对于厂区内吸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消防法》21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法》6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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