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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全覆盖!住建部撤销多家企业资质!

时间:2023-08-31 来源: 浏览:

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全覆盖!住建部撤销多家企业资质!

施工企业之窗
施工企业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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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工程建设领域最新政策、建筑企业最新排名、人事变动、职业资格考试最新动态

收录于合集

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 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太湖工业园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业绩不存在。 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58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不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 你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滨湖大厦)”项目申报建筑面积为30486.91平方米,实际为17545.76平方米。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57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不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中建恒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南城片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吉祥庭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和“湄洲湾北岸后湖社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102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建执罚决字〔2023〕59号

当事人:湖南欧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Q3HRB2N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2329号
法定代表人:欧冬务
你单位涉嫌在2021年7月分别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本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1年7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分别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公告2021年第6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 (湘建许可〔2021〕392号), 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 提交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中的工程师赵亮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已于2022年9月升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赵亮列入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证据二:关于2021年第6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的公告(湘建许可〔2021〕392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证据三:关于2022年度第7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合格名单的公告,证明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已于2022年9月升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证据四: 举报信,证明赵亮实名举报你单位违规进行资质申报并附有投诉举报视频材料;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赵亮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证据六:关于赵亮在岗履职情况的复函,证明赵亮系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2023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3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6月29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经研究,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应撤销该两项资质。鉴于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已于2022年9月升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 撤销 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 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3 万元;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建执罚决字〔2023〕60号

当事人:湖南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829Q60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 513号东宸林海小区A6栋2706房
法定代表人:彭华军
你单位涉嫌在 2020年2月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机关于20 23年4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2月26日向我厅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020年4月3日, 我厅公告2020年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合格名单的公告(湘建许可〔2020〕86号),你单位 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 提交的技术负责人耿庆东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耿庆东列为技术负责人;
证据二 :关于2020年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湘建许可〔2020〕86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证据三 : 举报信件,证明耿庆东实名举报你单位采用虚假材料进行资质申报;
证据四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耿庆东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证据五 :关于 商请协助查明并提供职称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回函,证明耿庆东系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工,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2023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7月4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报告。经研究,陈述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 撤销 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3 万元;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3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情况的公告

自2023年2月8日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以来,我厅不定期抽取了部分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中个人承诺业绩进行核查。 根据核查结果显示,在开展核查的个人业绩中,虚假承诺业绩占比较高,存在滥用告知承诺制的现象。 为进一步维护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的严肃性,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 特公告如下:

(一) 对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予以公布(见附件1),人员所在企业相应资质申请不予通过,1年内取消告知承诺申报资格; 经核查业绩不属实或审查材料发现虚假承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按照承诺条款内容进行管理。

(二) 对企业已提交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增项、升级申请的, 做到业绩核查全覆盖。 通过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申报的, 如在规定时间内暂未核查到业绩真实性,先行对承诺业绩真实性予以认定,按既定流程办理相关申请事项。 待后续业绩核查结果出来后,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的,如所在企业已获取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并对企业、人员给出相应处罚。

(三) 对已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做到业绩核查全覆盖, 具体核查时间以实际工作开展时间为准。对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撤销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对企业、人员给出相应处罚。

请广大企业、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承诺 ,如企业因个人 虚假承诺取得资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市场行为违法违规等情况,虚假承诺的个人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可对申报事项进行自查复核,期间内还未核发资质的,可提交资质申请退回报告;已核发资质的,可提交资质撤销报告或直接在江西住建云系统内提交注销申请。 企业通过自查发现有虚假申报事项, 自行提交退回 、撤销报告的,可依法免予或减轻相应处罚。

附件:1.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名单

      2.资质申请退回报告(参考文本)

      3.资质撤销报告(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4     

附件 1

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申报资质

个人虚假业绩项目名称

所在申报企业

1

刘伟国

3707831973******52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凯华华府8#楼;

2、乐化标准件3#生产车间

江西龙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

罗秀芳

4501221975******47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江西荣兴药业2#厂房机电工程

江西宇润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3

王  锋

3308221978******75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年产胆布1400万米建设项目1#厂房

2、龙鼎御园二期6#楼

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4

吴  轶

3303021974******17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小康大道排水管网提升工程

2、长财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5

姚慧颖

2101041979******2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金山植物公园市政综合改造工程

2、长财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3、西环南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江西鑫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

富  瑜

2103031985******14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黑龙江天兴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厂房

2、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囱工程

江西圣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7

王  堃

2301031981******5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董家口循环经济区海水淡化供水管道工程

2、董家口钢厂路道路工程

江西圣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8

吴希飞

2201221980******57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珙县环城西路南段市政排水管网施工

2、绵阳市涪滨路道路工程

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9

崔秀丽

1504211975******2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达州市万盛大道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工程

2、渠县文峰大道北路道路建设工程

江西百春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

付红梅

2105111982******2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力高君熙华府

江西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

纪仁权

2202231970******1X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大东路延伸段工程

2、柳市镇象阳社区(荷盛村)排污工程

江西樱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

郑军朝

4403011977******16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燕罗街道朗西路(燕罗路—喜高路)综合改造工程

2、福保街道城中村雨污分流改造项目

江西浩嘉建设有限公司

13

邹明宽

2305021966******1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双阳矿西翼风井建设工程

2、东保卫矿西翼风井建设工程

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14

韩  斌

2201811984******19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江苏楚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

附件 2

资质申请退回报告

(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公司名称,统一信用代码:XXX),于X年X月X日通过江西住建云提交了XXX资质申请。经自查发现XXX,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现提交XX资质申请退回报告。

特此报告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法人签章:                    公司名称

2023年X月X日   

附件 3

资质撤销报告

(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公司名称,统一信用代码:XXX),于X年X月X日取得了XXX资质。经自查发现XXX,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现申请撤销我公司XX资质。

特此报告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法人签章:                      公司名称

2023年X月X日    

来源:施工企业之窗、住建部、江西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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