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又一起三级法院裁判的户内燃气事故,带给燃气公司哪些启示?
编者按: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已经开始认为燃气事故责任不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成为该类侵权案件定责的重要构成要件。对于燃气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日常经营中避免该类过错、如何证明已经履行相应注意义务。
以下是正文部分:
之前,笔者曾在“天然气与法律”信息发文,介绍了一起户内燃气事故及相应三级法院的责任判定(详情点击:里程碑!明确户内燃气安全责任主体,看看这三级法院怎么判)。文章中提到了笔者正在应对的另一起类似诉讼。近日,这一起诉讼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结案。裁判结果有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呢?案例又能给燃气公司提供什么借鉴呢?欲知详情,且看下文。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日,原告在租住的房内做饭,打开灶阀时发生闪爆,原告被烧成重伤。经诊断,伤者全身为百分之五十二度烧伤,同时受到严重惊吓,需要精神治疗。经燃气公司现场勘验,事故原因为燃气灶连接软管被老鼠咬烂,导致燃气泄漏,发生闪爆。案件各方对事故原因无异议。案发后,原告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出租人(业主)及燃气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过三级法院审理,最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案。
二、案件各方当事人观点
原告:房屋出租人提供软管超过两米(达到7米),且穿墙、绕橱柜底部铺设,严重违反燃气规范。燃气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被告的违规行为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其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对原告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出租人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燃气公司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出租人(业主):天然气是易燃易爆炸的高度危险物,由于使用人严重操作不当,致使燃爆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之规定,承租人应承担因闪爆造成的损失,燃气公司存在不作为,亦应承担责任。
燃气公司:燃气企业对该户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入户安检(提供安检表单作为证据),安检表单上载明胶管过长、穿柜等安全隐患,并建议更换金属软管。安检表单已由承租人签收。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七十条,户内燃气设施属用户专有,不属于燃气公司法定责任范围,燃气公司对因此范围内燃气设施引起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天然气不属于高度危险物,燃气公司也不是户内燃气设施的占有人与使用人,《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不适用于燃气公司。
三、案件审理结果及与燃气使用有关的法院观点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以出租人有义务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良好用途为依据,判定出租人承担百分之七十事故损失,承租人(本案原告)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百分之三十事故损失,燃气公司无责。二审驳回出租人上诉、维持原判。再审驳回出租人再审申请。
与燃气有关的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责任构成要件,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再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房屋内天然气设施属申请人(出租人)出租屋内设施一部分,申请人对其负有管护责任”;“申请人以天然气属于高度危险物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本案被申请人(燃气公司)履行了定期检查和告知义务,申请人认为燃气公司不作为,缺乏证据支持”。
四、案件给燃气公司的启示
(一)户内燃气设施管理责任的主体是燃气用户;天然气不属于高度危险物,燃气公司不是户内燃气设施的占有人、使用人,燃气公司不对燃气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燃气事故的诉讼,入户安检情况是受害人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法院关注的要点。因此,入户安检工作需要燃气公司高度重视。实际工作中,成功入户的机会十分难得,因此,燃气公司应充分利用时机,尽可能的获取户内设施信息,并全面的向用户反馈信息。这些信息还需要有效的保存。总而言之,入户安检所保留的信息将成为诉讼中燃气公司的致胜法宝。此外,对于“到访不遇”用户,目前还没有什么既能够有效证明又兼具操作性的好办法。只能通过相邻住户的安检记录,间接的提供“到访”证据。最后,安全隐患的跟进处理也是诉讼中关注的内容,如果燃气公司确实就安全隐患采取了不断的跟进措施,那么燃气公司就会在诉讼中取得压倒性的优势。
(三)根据近些年的户内燃气事故案例,出租房屋(包括政府兴建的“廉租房”、“公租房”)成为事故高发领域。燃气公司非常需要对租赁房屋相对集中的小区加强安全宣传及安检。对于“廉租房”、“公租房”,应该与其管理部门对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机制,以此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笔者个人认为,户内燃气事故是目前燃气公司的头号安全威胁。一旦发生,社会关注度高,除了实际损失外,政府与舆论也会对燃气企业形成巨大压力。如果不幸引起群死群伤,往往导致政府丢面子、企业丢票子、领导丢帽子。所以,尽管我们获得了越来越多法律上有利于燃气公司的依据,但燃气公司还需不断地就其安全管理加大投入、细致工作,这些付出都是非常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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