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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罚15000元!

时间:2023-02-17 来源: 浏览: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罚15000元!

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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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编者的话】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单位对法律条例解读不透彻,忽略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必须要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也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该企业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企业: 1.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2.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处,不但对全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同时对用人单位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用人单位重视职业卫生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相关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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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关于马鞍山市富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马鞍山市富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博望区博望镇东城工业园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存在1、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2、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望区卫健委

2022年11月29日

来源: 博望区人 民政府官网 职业卫生法制实践,由先行者 整理,仅作宣教素材。所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请核实其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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