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工程总承包地方政策2022年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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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世界输出工程总承包之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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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建纬律师
,作者工程总承包业务部
建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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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12月,组建以来始终致力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不动产金融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是一家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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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规范和指导我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已近三年,2022年全国各地出台的适应本地区发展特点的工程总承包相关政策数量在前两年高峰期的基础上虽然有所下降,但这些政策结合了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实践,各有具体针对性的特点,值得借鉴、学习。
除此之外,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不断推行发展,国家及地方政府、行业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等,也在不断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逐步解决工程总承包模式实践与制度的适应性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在2017至2021年连续五年的基础上,针对2022年度各省份(不包含市、区/县)颁布和制订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要点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大家共同学习、讨论与交流。
2022年共有6个省级地方出台了工程总承包专项或相关文件。
其中,
西藏
地区出台了本地区试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广西、宁夏、山东
三地则针对本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川
地区为并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体系,规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上海
市住建委委员会为匹配2021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适用,年初出台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海南
地区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推动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在年底出台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配套发布了《海南省装配式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版)》。
此外,湖南省住建厅还发布了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下文将按各地2022年政策发布时间顺序简要梳理、阐述各地方政策性文件的要点,供读者参考。
2022年各地工程总承包政策要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结合广西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作为2022年首份施行的水利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地方政策,该份办法借鉴了《管理办法》诸多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有别于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殊性,进行了一定的创新,下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条款进行简要梳理。
(需要说明的是,该份管理办法出台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施行日期为2022年1月1日,由于政策发布时间的原因,上一年度的政策观察中并未将该份管理办法纳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1〕2号)
1.明确了办法的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
2.规定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情形并鼓励建设方式的创新。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结合自身的管理能力水平和建设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不明确、实施期间不确定因素多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探索工程总承包与投融资、资源补偿相结合的其他新型建设方式。
3.规定了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方式。具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4.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适宜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也可以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5.规定了水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项目法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批复后发包。
6.明确规定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担任项目经理。采用联合体承包方式的,应当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
2022年1月29日,上海市住建委会印发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该办法系2021年3月上海市住建委出台《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后,又一专门规范工程总承包组织实施方式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着眼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及评标活动。
上海地区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评标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本地区工程总承包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该份办法主要规定的简要梳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2〕4 号):
1. 适用范围适配上海《管理办法》。上海市于2021年出台的针对本地区工程总承包实践的上海《管理办法》,已成为规范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组织实施方式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此次发布的《评标办法》在适用范围上直接链接了《管理办法》的规定,即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DB模式或EPC模式、可含勘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且并不局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
2.完善有关勘察阶段的规定。上海市《管理办法》明确勘察阶段可纳入工程总承包的发包范围,这也对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的规范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评标办法》关于评标专家组成的条款明确“评标专家的专业应包括设计和施工相关专业,如招标中含勘察、采购内容,应增加相应专业。”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工程总承包项目包含勘察业务,投标人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并且勘察单位不得作为投标人的牵头单位。
3.鼓励工程总承包模式以设计为主导。《评标办法》附件规定,无论采用哪种评标方式,在技术标评审中,设计方案(可含勘察)的评审得分权重占70%、施工方案(可含采购)的评审得分权重占30%。
从工程总承包模式而言,《评标办法》扩大设计方案的比重更有利于促进设计-施工的深度融合,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以设计主导。
4.对采用资格预审作出一定限制。关于资格预审,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用资格预审至少还有如下限制:
①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②申请人少于7人时,不得(再)进行资格预审。且《评标办法》规定资格预审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可采用合格制、有限数量制两种方式进行评审,并对相应评审方式进行了明确。
5.增加评定分离的规定。《评标办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招标人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等有关内容,增加了评定分离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规定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供招标人复核;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山东省水利厅2022年6月9日印发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重点内容如下。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鲁水规字〔2022〕2号)
1. 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发包。
2.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
3. 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总承包合同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和风险对等分担条款,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
4.工程总承包发包价格应以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或批准概算的单价为控制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未明确概算单项总价或概算单价的,可以按照相应水利定额或合同约定价格确定。临时工程宜采用总价合同方式。
5. 工程项目总承包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当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信誉较低者计分。
四川省长久以来一直是工程总承包领域的积极参与者,2022年10月,四川省住建厅出台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深入推动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行为,并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体系,规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以下对该份文件要点作简要概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号 )
1.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2.《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一般包括设计费、暂估价工程服务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等。
3.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项目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4.项目清单价格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除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5.关于工程变更,《指导意见》规定,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变更合同中“发包人要求”或招标文件发布时提供的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的设计方案,且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价格按合同约定调整。
6.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指导意见》规定按如下方式进行调整:在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进行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其盈亏均由承包人承担;
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可以节约成本,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经发包人指示变更的,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协商分享,同时调整合同价款。
西藏住建厅2022年11月出台的施行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西藏地区近些年推出的规范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重量级文件,其中不乏对《管理办法》的创新条款内容。以下是对该份试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的简要梳理。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22〕551号 )
1.关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项目,办法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2.关于发包阶段,办法规定对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和未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关于风险分担,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未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成果资料设计施工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和质量安全风险;
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等。
4.关于转包的认定,办法规定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5.关于优化设计,办法规定鼓励采用先进工程技术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并依法应用于工程。优化设计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相关参与单位。
6.关于施工图审查,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分子项、分单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
7.关于变更,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非必要不得进行重大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8.关于建筑工人的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负责对包括分包企业的所有劳务用工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工作。
宁夏住建厅2022年11月针对当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践,出台试行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有效期两年,其中部分条款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突破。以下是对该份试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的简要梳理。
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规发〔2022〕9号)
1.办法适用于宁夏地区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其他类别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关于发包阶段,办法规定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后方可正式开工。
3.关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等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体。
4.关于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形式,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也可以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形式。
5.关于概算调整,办法规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征求原审批部门同意后进行核定。
海南地区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推动当地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在年底出台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建规〔2022〕26号)
1.关于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明确包含了勘察阶段,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对工程勘察、设计、采购、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
2.关于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细则规定建设单位若完全以施工图为基础进行计量计价,项目不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3.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应满足的条件中明确提出了环保要求,包括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垃圾处理、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碳排放强度)等方面。
4.关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格,细则规定若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
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备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能力或与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组成联合体。
同时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一家企业独立承揽。
5.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细则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为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6.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和需要,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8.关于设计优化,细则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工程总承包单位享有。
9.关于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按规定分标段、分阶段申领施工许可证。
《管理办法》引导性规定了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广西的水利工程总承包政策据此反向规定了建设内容不明确、实施期间不确定因素多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海南地区也规定建设单位若完全以施工图为基础进行计量计价,项目不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西藏地区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在《管理办法》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阶段发包范围的基础上,海南地区的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了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可包含勘察阶段和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
针对发包阶段,《管理办法》区分是否是政府投资项目发包阶段有所不同。广西地区的水利工程总承包政策由于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针对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因而仅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批复后发包。
宁夏地区的水利工程总承包政策虽然适用范围与广西类似,但关于发包阶段的规定与广西有较大区别,且区分了发包阶段和开工阶段,规定原则上应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后方可正式开工。
《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提出明确要求。海南地区的细则在此基础上适配当地政策关于工程总承包的定义,对包含勘察业务的以及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勘察资质以及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能力提出了要求。
同时海南当地还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一家企业独立承揽。山东省水利厅则特别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
对于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分担,《管理办法》仅对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作出了引导性规定,并提出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西藏地区政策针对风险分担分别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风险。
其中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未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成果资料设计施工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和质量安全风险;
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等。
山东省水利厅要求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
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广西和宁夏地区的水利工程总承包政策均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也可以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形式。
四川指导意见则以及海南细则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同时在占比上规定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的变更未作出明确规定。四川指导意见规定,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变更合同中“发包人要求”或招标文件发布时提供的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的设计方案。西藏地区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非必要不得进行重大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优化未作出明确规定。西藏地区的政策鼓励采用先进工程技术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并规定优化设计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相关参与单位;
海南实施细则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工程总承包单位享有。四川指导意见则区分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等不同概念。
如本文开篇所述,自国家2017年开始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该建设管理模式经历了5年的快速发展,也随之引发了与传统建设工程管理流程不匹配、管理制度缺失、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不明确等实践争议。由此,国家及地方相关主管机关也在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过程中进行了考虑与完善,我们总结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继续大力推行和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
多个地方在制定当地战略发展规划或修订地方性法规中,进一步强调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例如《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在2022年修订中,专门提到“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中提到“培育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工程总承包商”。
2.明确工程总承包商负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
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未提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支付义务,导致实践中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2021年人社部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明确“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随后上海、重庆、广西、山东、江西、湖南、青海等多个地方,均在2022年度发布了相应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
3.完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图审查方式等配套管理措施:
例如河北省住建厅在2022年8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升审查服务效能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的九项措施》(冀建质安〔2022〕5号)中规定:可以灵活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按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根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以按照单位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对市政道路、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重大线性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段分段进行施工图审查。
4.关注以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如何进行认定与查处,尚缺乏统一的规则与认识,也因此导致实践中借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乱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提到“重点查处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否以联营、合作、工程总承包、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转包、挂靠”,由此可见部分地方主管行政机关已经开始关注并尝试规范工程总承包模式所涉发承包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5.部分地方明确工程总承包案件的争议管辖:
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湘高法〔2022〕102号)明确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结
建筑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之要求,从传统单维度施工承包向集成式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转变,已是新形势下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2019年底《管理办法》出台以及2020年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出,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要素逐步具备,叠加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之下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工程总承包未来明确的发展前景已是毋庸置疑。
本文也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期待通过对近年来各地省级工程总承包政策的观察、梳理,能够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践与发展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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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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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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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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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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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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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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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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