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市通报17个涉气违法案件!有刑拘,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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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99
VOCs减排 大气前沿©深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内容。本号获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www.acef-vocs.com.cn)等权威机构的鼎力支持!【特此声明:本号发布的内容及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典型案例1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初,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查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时发现,青岛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且该 公司是2023年青岛市重点排污单位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自动监测站房运维记录、站房视频监控录像以及数采仪参数设置日志,发现 自2023年2月起,运维人员每次进行设备校准离开后,均有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操作设备、转动监控摄像头, 违规对二氧化硫“高标低校”、违规修改氧含量、氮氧化物等标气浓度参数设置 ,同时段数采仪日志数据均立即出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实测数值急剧下降的现象。 经调查,确定该公司员工共14次违规进入自动监测站房修改气体分析仪的设置参数,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已刑事拘留5人。
三、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隐蔽且专业性较强,生态环境部门要熟练掌握自动监测领域专业知识,充分利用各种监控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手段,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和问题发现率,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典型案例2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打”行动执法人员发现东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东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站房内监控视频,查阅该公司自动监测平台数据,发现该 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于4月9日16时及4月10日7时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擅自调控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泵开关,导致采样进气量减少 ,4月9日自动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数据由22mg/ m³ 骤降至9mg/ m³ ,4月10日二氧化硫由20mg/ m³ 骤降至7mg/ m³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核实确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2人。
三、案件启示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挖掘异常线索,提前精准锁定了违法行为,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科学办案,具有借鉴意义。
典型案例3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打”行动执法人员发现沂南县某硅砂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联合深入调查。经查,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2月23日期间,该 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断电停运自动监测设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对排污单位的重要监管手段,排污单位应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严密监管,强化行刑衔接,对随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在线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打击,让违法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4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滕州市某木业板材厂VOCs废气治理设施存在损毁迹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同时段该 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热压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活性炭+等离子”治污设施中“等离子”模块舱室门脱落,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290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部分企业环境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现场检查等传统监管方式难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线索。充分利用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等科技手段,可及时锁定违法证据,提升问题排查精准度,强化问题发现能力。
典型案例5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2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用电监管数据日常巡查时发现,山东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出现用电监控报警信息。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机处于生产状态, 配套的VOCs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运行,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污染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45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影响臭氧指标的关键前体物,日常管控非常重要。用电监控数据能够反映企业生产与治污设施运转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用电监控设施开展非现场检查,弥补了传统现场检查手段的不足,实现技术监管发现线索与现场执法监督帮扶的有效结合。
典型案例6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通过走航监测发现某化学有限公司周边出现VOCs高值。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氯苯项目处于生产状态,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 配套安装活性炭吸附设施,但污染防治设施的引风机未运行,致使挥发性有机物无法收集,经使用便携式PID现场检测,显示VOCs数值为50.78 mg /m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严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605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能够大幅提高执法效能。本案中利用走航车、PID等高科技设备,为及时查找污染源、精准锁定违法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撑,有力督促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加强治污设施运维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案情简介
二、查处情况
三、启示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二、查处情况
三、启示分析
一、案情介绍
二、查处情况
三、启示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二、查处情况
三、启示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7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电源有限公司4月份在线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为0的问题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12月2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为 重点管理单位,但DA001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烟气流速、烟气温度自动监测设备,未上传烟气流量、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构成“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4.88万元。
案件启示: 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自动监测是实时监督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和有力手段,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 根据省机动车监管平台异常数据,2023年3月21日,连云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阅2022年6月28日车牌号为苏GS**85柴油车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和OBD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在对该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 油门未保持在全开位置,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调阅2021年至2022年车牌号为苏A6**15汽油车在用车检验报告,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和2022年检测该车辆时,两次登记的驱动方式和使用的检验方法不一致。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市生态环境局 对该公司罚款2.15万元,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25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若其检验过程弄虚作假、操作不规范,那么检验监督便形同虚设,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对空气质量造成污染。该案中,执法人员依托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平台的“眼睛”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打消了企业的侥幸心理,让企业时刻保持“违法成本高”的警惕性,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自觉守法成为新常态。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针对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VOCs在线数据异常问题组织开展监督监测,监测结果表明 废气排放口DA003所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61.6mg/m³, 超过《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排放限值为60mg/m³)。同时,检查还发现该公司 新建二期某工程中软骨素项目配套建设部分生产设施和废气排放口,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因该公司仅有一项大气污染物超标且超标幅度在10%以内(超标2.67%),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不予处罚,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市生态环境局对该 公司“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8.8万元。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依托在线监控联网大数据平台,通过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分析筛查和研判,精准找到问题线索,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同时,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开展柔性执法,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让营商环境更优。本案既是生态环境部门减轻企业迎检频次、精准执法的生动缩影,也是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查处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前不久,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了益阳市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不到位导致大气环境污染的问题。此案说明部分加油站对通报问题视而不见,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仍心存“侥幸”,整改不到位。此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既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督查通报的力度,又体现了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污染防治严格监管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接到投诉后,资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对被举报对象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汽修中心的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 配套建设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过滤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周围能闻到油漆味道,群众举报属实。
现场检查时工人在喷漆房内对车辆进行喷漆作业
资阳分局立即对该汽修中心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喷漆,检查其废气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查看设施运行台账,并要求其喷漆作业时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开启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现场检查时,喷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张某、刘某涉嫌在线数据造假案
视频监控显示该企业员工张某于2023年7月21日13时许进入在线监控机房
为验证量程被修改后对颗粒物排放数据的影响,7月26日凌晨1时许,执法大队联合桃江监测站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监测, 现场手工监测结果超过排放标准0.96倍,同期该公司颗粒物在线监测结果显示为达标。
执法人员检查在线监控计算机参数设置
由此可见,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失真,该企业通过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方式,将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控制在排放标准限值内,实现“达标排放”。随后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机关对该企业开展深入调查。
▌ 汇编整理:VOCs前沿(转注来源),素材源自 山东环境、扬州生态环境、连云港生 态环境、益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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