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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市通报17个涉气违法案件!有刑拘,有罚款...

时间:2023-09-25 来源: 浏览:

四省市通报17个涉气违法案件!有刑拘,有罚款...

VOCs前沿
VOCs前沿

VOCs99

VOCs减排 大气前沿©深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内容。本号获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www.acef-vocs.com.cn)等权威机构的鼎力支持!【特此声明:本号发布的内容及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收录于合集 #【合辑】以案说法 342个

据公开获悉,日前山东省、江苏省扬州市、江苏省连云港市和湖南省益阳市等四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别通报了当地最新一批 “涉气执法领域违法行为”,共17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包含 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不及时、无证排污 等等违法行为。
《VOCs前沿》据实合并转载,分享给行业参考借鉴!
0 1
山东省

典型案例1

 
青岛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初,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查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时发现,青岛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且该 公司是2023年青岛市重点排污单位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自动监测站房运维记录、站房视频监控录像以及数采仪参数设置日志,发现 自2023年2月起,运维人员每次进行设备校准离开后,均有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操作设备、转动监控摄像头, 违规对二氧化硫“高标低校”、违规修改氧含量、氮氧化物等标气浓度参数设置 ,同时段数采仪日志数据均立即出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实测数值急剧下降的现象。 经调查,确定该公司员工共14次违规进入自动监测站房修改气体分析仪的设置参数,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已刑事拘留5人。

三、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隐蔽且专业性较强,生态环境部门要熟练掌握自动监测领域专业知识,充分利用各种监控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手段,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和问题发现率,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典型案例2

 
东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打”行动执法人员发现东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东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站房内监控视频,查阅该公司自动监测平台数据,发现该 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于4月9日16时及4月10日7时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擅自调控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泵开关,导致采样进气量减少 ,4月9日自动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数据由22mg/ 骤降至9mg/ ,4月10日二氧化硫由20mg/ 骤降至7mg/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核实确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2人。

三、案件启示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挖掘异常线索,提前精准锁定了违法行为,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科学办案,具有借鉴意义。

典型案例3

 
临沂市沂南县某硅砂有限公司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打”行动执法人员发现沂南县某硅砂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联合深入调查。经查,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2月23日期间,该 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断电停运自动监测设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对排污单位的重要监管手段,排污单位应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严密监管,强化行刑衔接,对随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在线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打击,让违法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4

 
枣庄滕州市某木业板材厂
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滕州市某木业板材厂VOCs废气治理设施存在损毁迹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同时段该 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热压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活性炭+等离子”治污设施中“等离子”模块舱室门脱落,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290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部分企业环境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现场检查等传统监管方式难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线索。充分利用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等科技手段,可及时锁定违法证据,提升问题排查精准度,强化问题发现能力。

典型案例5

 
滨州市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2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用电监管数据日常巡查时发现,山东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出现用电监控报警信息。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机处于生产状态, 配套的VOCs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运行,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污染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45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影响臭氧指标的关键前体物,日常管控非常重要。用电监控数据能够反映企业生产与治污设施运转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用电监控设施开展非现场检查,弥补了传统现场检查手段的不足,实现技术监管发现线索与现场执法监督帮扶的有效结合。

典型案例6

 
潍坊市某化学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通过走航监测发现某化学有限公司周边出现VOCs高值。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氯苯项目处于生产状态,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 配套安装活性炭吸附设施,但污染防治设施的引风机未运行,致使挥发性有机物无法收集,经使用便携式PID现场检测,显示VOCs数值为50.78 mg /m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严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605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能够大幅提高执法效能。本案中利用走航车、PID等高科技设备,为及时查找污染源、精准锁定违法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撑,有力督促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加强治污设施运维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0 2
江苏省扬州市

案例一
仪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1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仪征市真州镇工业集中区天恒路的厂区进行检查,发现该 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厂房大门敞开,窗户未关闭,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即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2023】03-147号), 拟处罚款2万元。

三、启示分析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对大气环境和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企业废气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案例二
仪征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4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 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有注塑废气产生,注塑废气配套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检查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开启,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拟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分析

企业环保工作管理薄弱,自律意识不高。企业应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加强工人操作规范培训,全面规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及保养,确保收集处理效果。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排查和工作指导,督促企业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案例三
仪征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不力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4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广泰化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样进样管存在液态水,伴热管内有水汽残留,出现采样、预处理环节存在液态水问题, 未能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使用。经查,扬州新环科技有限公司为扬州广泰化纤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单位,因运维不及时,导致出现上述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扬州新环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该公司拟处罚款2万元。

三、启示分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排污情况的“千里眼”,是推动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企业要按规范开展巡检、校准、校验、维修保养,保证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准确传输。

案例四
仪征信达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4日,仪征生态环境局对仪征信达管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道保温支架、管托及弹簧支吊架生产项目喷漆工序和晾干工序正在生产, 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该公司拟处罚款5.4万元。

三、启示分析

企业环保工作管理薄弱,自律意识不高。生态环境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要强化自主治理,将企业的环保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0 3
江苏省连云港市

一、“在线数据”执法——江苏某电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7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电源有限公司4月份在线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为0的问题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12月2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为 重点管理单位,但DA001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烟气流速、烟气温度自动监测设备,未上传烟气流量、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构成“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4.88万元。

案件启示: 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自动监测是实时监督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和有力手段,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机动车监管平台数据”执法——连云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机动车排气检验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根据省机动车监管平台异常数据,2023年3月21日,连云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阅2022年6月28日车牌号为苏GS**85柴油车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和OBD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在对该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 油门未保持在全开位置,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调阅2021年至2022年车牌号为苏A6**15汽油车在用车检验报告,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和2022年检测该车辆时,两次登记的驱动方式和使用的检验方法不一致。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市生态环境局 对该公司罚款2.15万元,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25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若其检验过程弄虚作假、操作不规范,那么检验监督便形同虚设,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对空气质量造成污染。该案中,执法人员依托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平台的“眼睛”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打消了企业的侥幸心理,让企业时刻保持“违法成本高”的警惕性,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自觉守法成为新常态。

三、“在线数据”执法——连云港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处罚及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针对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VOCs在线数据异常问题组织开展监督监测,监测结果表明 废气排放口DA003所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61.6mg/m³, 超过《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排放限值为60mg/m³)。同时,检查还发现该公司 新建二期某工程中软骨素项目配套建设部分生产设施和废气排放口,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因该公司仅有一项大气污染物超标且超标幅度在10%以内(超标2.67%),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不予处罚,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市生态环境局对该 公司“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8.8万元。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依托在线监控联网大数据平台,通过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分析筛查和研判,精准找到问题线索,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同时,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开展柔性执法,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让营商环境更优。本案既是生态环境部门减轻企业迎检频次、精准执法的生动缩影,也是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0 4
湖南省益阳市

0 1
益阳市赫山区某加油站
油气回收系统不正常使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4日,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对全市加油站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当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某加油站(以下简称“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正在进行油罐车卸油作业, 油气回收管道未连接,油气直排外环境。 我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单位加油机的1、3、5、7、9、10号加油枪进行了现场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307(CG)077)显示,该 加油站1、3、5、7、9号加油枪的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分别为0.55、0.34、0.84、0.77、0.85,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 :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应裁量基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 对益阳市赫山区某加油站罚款人民币三万九千八百元。

三、典型意义

查处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前不久,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了益阳市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不到位导致大气环境污染的问题。此案说明部分加油站对通报问题视而不见,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仍心存“侥幸”,整改不到位。此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既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督查通报的力度,又体现了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污染防治严格监管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0 2
益阳资阳区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收到群众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反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该汽修中心”)气味刺鼻,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接到投诉后,资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对被举报对象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汽修中心的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 配套建设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过滤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周围能闻到油漆味道,群众举报属实。

现场检查时工人在喷漆房内对车辆进行喷漆作业

资阳分局立即对该汽修中心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喷漆,检查其废气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查看设施运行台账,并要求其喷漆作业时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开启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现场检查时,喷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二、查处情况

该汽修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5月31日,我局依法对该案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应裁量基准,经我局案审会决议, 对该汽修中心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并于7月7日、7月20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理念落实落地。借助群众监督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同时解决群众关心、关切、关注的身边环境问题,保障了群众权益,构建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0 3

张某、刘某涉嫌在线数据造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情况及参数记录,发现 该企业在2023年7月21日至24日期间有多次修改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颗粒物量程从0-100被修改为0-50。 执法人员立即调阅该企业的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的在线监控运维人员张某、该企业员工刘某在该时间段均进入过在线监控机房。

视频监控显示该企业员工张某于2023年7月21日13时许进入在线监控机房

为验证量程被修改后对颗粒物排放数据的影响,7月26日凌晨1时许,执法大队联合桃江监测站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监测, 现场手工监测结果超过排放标准0.96倍,同期该公司颗粒物在线监测结果显示为达标。

执法人员检查在线监控计算机参数设置

由此可见,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失真,该企业通过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方式,将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控制在排放标准限值内,实现“达标排放”。随后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机关对该企业开展深入调查。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桃江县公安局,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于2023年8月2日 对张某等人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典型意义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及时溯源检查在线监控设施设置参数是否被人为修改,考究在线数据的真实性。通过多样化的办案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在企业和在线监测运维公司相互推脱情况下,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调阅在线监测房的视频监控并进行下载复制,为下一步认定犯罪嫌疑人固定了证据,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行路径。
0 4
安化县某环保砖有限公司涉嫌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6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某环保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 公司砖厂脱硫塔自动加药装置停运,人工药剂添加不足,导致脱硫设施循环水池进水池PH值未达到碱性脱硫要求,外排烟气呈蓝色。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对该公司大气主要排放口和脱硫设施循环水池进水池进行了执法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脱硫设施循环水池进水池PH值为8.2,外排废气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遵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相应裁量基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 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脱硫塔自动加药装置停运、人工药剂添加不足的行为,究其根本在于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通过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加强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提升了企业法律意识,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和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下了良好基础。

汇编整理:VOCs前沿(转注来源),素材源自 山东环境、扬州生态环境、连云港生 态环境、益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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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O改造引起储罐起火!应急管理部:对VOC动火改造等纳入重点防控

多地生态环境局“一把手”密集换帅!“最严环保风暴”进入攻坚时刻

李干杰已任中组部部长

新修丨北京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技术变化有哪些?

新修丨北京市《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技术变化有哪些?

5人被拘,罚款120万!生态环境部督导发现的两家涉气企业处罚结果来了

国家标准委等11部门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广东拟出台臭氧污染防治实施意见

官方新规!解决涉VOCs包印企业的“批水用油/批少用多”和治理低效等问题

生态环境部副司长点名了治气过程中环保产业哪些问题?

山东拟出新规!橡胶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应急管理部发布新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5月15日起施行!

吸附技术篇——VOCs和恶臭废气污染控制装备产品应用(一)

催化燃烧篇——VOCs和恶臭废气污染控制装备产品应用(二)

热力燃烧篇——VOCs和恶臭废气污染控制装备产品应用(三)

生物法处理技术篇——VOCs和恶臭废气污染控制装备产品应用(四)

紫外光氧化/光催化技术——VOCs和恶臭废气污染控制装备产品应用(五)

RTO焚烧炉等重点环保设施的运行安全纳入监管范围

废气治理设施(RTO等)存重大安全隐患,多家企业被国务院安委办实名通报

一省出新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依法取消企业的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新增第三方机构的处罚条款...生态环境部将发布新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VOCs实施总量指标差异化替代,难否?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被生态环境部盯上了!这3家公司被实名通报...

企业被检查出违法的后果|62页PPT

VOCs废气催化燃烧的催化剂应用及常见问题

生态环境部部长突击检查,6家企业涉嫌监测数据造假等突出问题被“抓现行”

生态环境部:2023年扎实推进蓝天保卫战,开展VOCs深度治理等重点任务

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

时隔20年!新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来啦

《恶臭/异味污染走航监测技术规范》等两项团体标准通过专家组立项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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