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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如何正确看待燃气行业执法不严的负面影响

时间:2020-08-03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笔者按:从古至今,一个行业从出现到发展壮大,不仅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引导,更需要有一支专业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然而,在燃气行业中,国家和地方已经相继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实则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长期以来,各地方执法部门因执法不严凸现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已经严重影响了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势必成为燃气行业亟待解决的难题!以下是笔者针对此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但愿能对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执法不严导致燃气设施频繁遭破坏

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一向是个老大难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燃气设施,国家和地方已经相继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有比较严厉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又鉴于燃气设施属于易燃易爆设备,只要违法行为的性质属于故意的(如野蛮施工),不论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完全可以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现实执法实践中看,能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少之甚少,大部分案例都是罚点款教育了事,甚至有些案例连罚款都难以执行。就如一些市政工程或重点工程,他们不是打着“政府工程”的旗号,就是政府某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对于这样的“皇室血统”工程,即使是野蛮施工,相关执法部门哪敢依法依规执法或处罚?法律法规一旦碰到这样的“皇室血统”工程就会形同虚无,怪不得那些第三方施工单位只要和“皇室血统”沾点“血亲”就会懒得费精力办理施工许可证了,野蛮施工怎能不成风?显然燃气设施频繁遭破坏已是常事。据相关部门数据显示,我国一个大中型城市每年因第三方破坏燃气设施的案例就有上百起,并呈现屡禁不止的态势,已经严重影响了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造成综上所述的现状,是否取决于现今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各地方的执法部门大部分主要是由地方住建委兼任,大部分执法人员均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法律知识浅薄,缺乏从严执法的自觉性,这样的执法队伍怎能胜任从严执法的重任?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燃气行业执法不严或执法难的现状,必须配置专业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否则,燃气设施频繁遭破坏的现状难以改变,这不仅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决不能等闲视之,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执法不严导致“黑气”猖狂

为了保证瓶装液化气的质量以及用户的使用安全,国家一直对瓶装液化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即经营者必须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而对于瓶装液化气违法行为的处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得知,可以以非法经营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各地方燃气管理部门一直高呼对瓶装液化气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然而,真正能做到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在极少数,大部分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例如,在现实执法中,只要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伤亡事故,大部分的地方执法部门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罚点款教育了事,也难怪“黑气”如此猖狂!可这样的行政处罚方式危害是非常大的,据以往发生的燃气事故显示,瓶装液化气事故占到70%以上,这显然与执法不严导致“黑气”猖狂流入市场有很大关系的。

笔者认为,由于瓶装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其实以往很多的瓶装液化气违法行为都可以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的(如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却被一些执法者罚点款教育解决了。如此低的违法成本怎能打击违法行为?这显然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慎重考虑了。

三、执法不严导致燃气用户安全意识淡薄

从目前的现状看,大部分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导致户内燃气事故频繁发生。对于这个问题,也许会有很多人把原因直接指向燃气公司,然后大骂燃气公司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力度不够或不到位。可是,现在宣传手段如此先进,再加上燃气公司每年的入户安检制度,显然大骂燃气公司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力度不够或不到位是不符合常理的。

那么,原因到底出在哪里呢?其实,为了规范燃气用户用气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就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但是,在日常的监管中,对于燃气用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又有多少个燃气公司能依法依规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呢?只要没有发生伤害事故,大部分燃气公司都是仁慈地以教育为主,难道这是为了赢得燃气用户的好评?但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完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怎能让燃气用户长点记性,增强安全意识呢?其实,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严厉处罚基础上的,“事教人精”不就是这么回事吗?再拿交通安全来说吧,在新交规实施之前,那点罚款根本吓唬不了多少人,什么酒驾的、无证驾驶的......乱象百出;但新交规实施后,在交警们严厉的执法下,敢冒这个险的人少之甚少了。因此,燃气用户安全意识淡薄与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不严脱不了关系,希望能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燃气公司应该加强日常监管,发现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应该积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此警示后人,才不会违背实施法律法规的最终目的,燃气用户那种常态化的安全意识才能形成,户内燃气事故的发生几率才会降下来。

四、结束语

造成综上所述的现状,绝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一种社会现象,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目前,全国各地方的执法部门大部分均缺乏专业高素质的执法人员,难以胜任新时期从严执法的重任,相关职能部门不能等闲视之,应当配置更多专业高素质的执法人员,逐步构建一支从严执法的高素质执法队伍,燃气行业才能健康发展,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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