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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企业是建设项目所有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投产、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
“三同时”
制度要求。
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若企业违反“三同时”和自主验收相关要求,
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未经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并投运
需取得经营许可的建设项目
将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未落实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
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
严重质量问题
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
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
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
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
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
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等证明文件,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
近年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若
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知情或者参与其中,
将被列为共犯实施打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未同时组织实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
验收期限最长
不超过12个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
来源:西尔环境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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