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时间:2023-05-25 来源: 浏览: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HSE中心
HSE中心

HSEcenter

通过“大健康、大环保、大安全”思路,搭建HSE学习交流的公益平台,非商业不盈利,业余时间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祖国安全生产事业努力贡献!

收录于合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性:现行有效。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性:现行有效。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鲁环发〔2023〕11号

SDPR—2023—0260002

SDPR—2023—0260002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19日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 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章  监督事项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红线调整监督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重要性、 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保护重要性等,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红线调整成果,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等数据应用系统,确保监督与管理范围一致。

第四章  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

第八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第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征求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函后,依据职责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生态环境厅依据职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章 生态监测评估

第十二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完善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现有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综合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手段,按要求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 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生态功能评价技术规范,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基础调查和生态功能评价,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可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情况和监督管理需求开展补充调查和评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技术规范,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保护成效年度评估和五年评估。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第六章 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生态环境部推送的有关信息,以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 线索,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推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 门。

(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内的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形成生态破坏问题清单,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提交至省生态环境厅。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自行组织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生态破坏问题,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提交至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生态环境厅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市级人民政府,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省直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销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县级销号申请后,根据问题清单、整改方案等对本地区内的生态破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销号,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需求对重点问题进行督导和复查。

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对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第十六条(一)(二)程序进行办理,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对生态环境部通报省政府的生态破坏问题,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第十六条(三)(四)程序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送省政府、生态环境部。

第十八条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通过非现场监管、大数据监管、无人机监管等应用技术,强化湿地、林地、草地、自然岸线和近岸海域等区域内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围填海、采砂和炸礁等破坏行为的监督执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引导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地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监督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等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有关文件:

部门解读 |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媒体解读 | 山东出台首个省级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一图读懂丨《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来源:生态处  宣教中心 

部门解读 |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等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明确,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

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2023年1月3日,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1号)。2022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作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为落实国家相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监督办法》共9章24条,包括总则、监督事项、红线调整监督、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生态监测评估、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结果应用、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监督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目标。

第二章监督事项,共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事项。

第三章红线调整监督,共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更新红线调整成果应用。

第四章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共4条。规定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其他区域的有限人为活动监督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对有限人为活动、国家重大项目提出意见。

第五章生态监测评估,共4条。规定了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和生态状况评估的工作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由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第六章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共3条。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人类活动“问题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监督工作流程和“县级申请—市级销号—省级复查”的整改销号流程,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要求。

第七章引导公众参与,共1条。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公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等要求。

第八章监督结果应用,共2条。规定了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对于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监督办法》印发实施、有效期等相关事项。

三、主要特色

(一)全面系统地明确了要“干什么”。 《监督办法》立足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管定位,充分衔接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及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文件,全面系统梳理了生态环境监督事项及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监督办法》中逐条落实,提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同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协调一致,成为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清晰具体地明确了要“怎么干”。 针对红线调整监督、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管、生态监测评估、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引导公众参与等不同事项,结合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分工、规章制度、工作基础等,《监督办法》分别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职责、内容、程序及产出形式等,使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有章可循。

(三)试点先行确保《监督办法》可行性。 以国家《监督办法》中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工作程序为基础,结合我省去年在烟台市莱山区、临沂市蒙阴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创新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人类活动“问题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省级监督工作流程和“县级申请—市级销号—省级复查”的省级整改销号流程,摸清了遥感解译等非现场监管、基础调查与生态功能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流程,探索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问题发现机制,补充了“自下而上”问题上报机制,确保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可行性和有效性。

媒体解读 | 山东出台首个省级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监督办法》全面梳理了监督事项,立足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管定位,充分衔接国家和我省各类文件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的有关要求,提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内容,有效指导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监督办法》科学谋划了监督体系,与国家出台的监督办法相比,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监督、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生态监测评估、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等事项,细化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职责、内容、程序及产出形式等,明确监督手段和具体措施,使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有章可循。

《监督办法》探索创新了监督程序,以国家《监督办法》中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工作程序为基础,创新提出了“问题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监督工作流程和“县级申请—市级销号—省级复查”的整改销号流程,确保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可行性和有效性。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