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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这行的“罚款”要当心!我们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

时间:2022-08-22 来源: 浏览:

电工,这行的“罚款”要当心!我们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

原创 水电安监张牧 电工电气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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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产型单位,组织学习事故案例和政府的行政处罚案例是规定动作。而最近看“捕获”一些官方报道的信息,涉及多家电力企业被处罚,这行的“罚款”要当心,这些问题或许和我们每位电工朋友有关系,在这里和各位电工朋友分享:

在相关部门公开的执法案例中,目前最典型的问题是“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而遭受的处罚(这种执法案例在各个行业比比皆是,可以对于行业到互联网上查询):

根据“北极星电力网”、“信用能源”公布的信息,2022年,多家电力企业存在着违法转包电力施工业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骗取许可证等行为被处罚。

2021年9月,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在并网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现场检查和“四不两直”安全生产现场督查中,发现三家电力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作出责令立即整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它行业方面,“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被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

当回顾这些行政处罚案例时,不知道各位电工同仁想过没有:这样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呢?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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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或许有人会问,双重预防主要是做什么?

双重预防机制就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权威的“双重预防”是这样解释的:把风险管控好,不让风险管控措施出现隐患,这是第一重“预防”;对风险管控措施出现的隐患及时治理,预防事故的发生,这就是第二重“预防”。

可以说,双重预防简单说就是控制风险、治理隐患。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核心是辨识出现场具体的风险点,明白现场有什么危险物资和能量,梳理和排查存在的各种隐患,并进行治理,采取可行的管控措施,把风险管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有句法治宣传标语说得好“赚金山,赚银山,法律法规是靠山;你有理,他有理,学法守法才是真理”。新《安全生产法》,重在普及教育,学法用法,贵在严格执行,守法执法。

最后再问问各位同仁:你们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开展了吗?你们的风险进行分级管控了吗?你们的隐患得到治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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