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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茂名中燃2012-2014年成本监审报告(数据详尽,富有代表性)

时间:2020-07-09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在国家发改委10月发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后,各地正在紧锣密鼓的制订地方的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办法,今天发出的是广东茂名的城市燃气定价监审报告,也是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供业内参考。

关于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12-2014年度

城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08]176号)等规定,我们于2015年7月对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茂名中燃公司)2012年至2014年城市管道天然气供气实施了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如下:

一、成本监审主要内容

本次对茂名中燃公司2012年至2014年城市管道天然气供气的成本监审,主要成本审核内容是:

(一)购气成本

1、购气费用;2、运输装卸费用。

(二)输配成本

1、直接人工支出;2固定资产折旧;3、修理费4、动力费等;

(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2、管理费用;3、财务费用。

二、成本监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四)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66号);

(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价〔2007〕224号);

(六)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

(七)其他有关成本核算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初审:对茂名中燃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要求该单位补充完善2012至2014年度企业的填报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审核: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第十四条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相关成本的规定,对茂名中燃公司管道天然气供气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三)实地监审:对茂名中燃公司的会计报表、会计帐册以及涉及到对城市供气成本相关的资料、原始凭证进行实地取证、审核。

(四)反馈意见:提出对茂名市中燃公司管道天然气供气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和理由,并用书面文字形式告知该公司。

四、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一)成本核算方法

1、按合法性原则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管道天然气供气成本。

2、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3、按相关性原则核算。凡是与管道天然气供气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管道天然气供气成本。

(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以相关性、合理性、一致性为原则,按销售收入的比例直接或间接分摊成本费用。

我们以该公司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凭证、账册和成本资料为基础,按财务制度和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相结合、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成本监审

五、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经市政府同意授权(茂府办函〔2006〕92号)为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主要投资建设茂名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经营管道天然气。

该公司自2005年6月成立,经过5年的筹建期,完成征地、收购2家原管道液化气企业以及建设燃气主管网、市政主干网、支线以及庭院管网等工程项目,并于2009年1月份正式点火通气。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已累计投资2.17亿元人民币建设资金;建成1座LNG气化站及1座L-CNG标准加气站;全资收购茂名市区原有燃气管道;完成市区天然气市政中压管总长61公里,2014年供气量达到1086万立方气。

六、成本监审结论

通过以上程序,我们审核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有效供气量分别为3294688.54 立方、5070347.34立方、7568302.92 立方;总成本分别为: 16481560.28 元、25382223.17元和34952367.13 元;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单位供气定价成本分别是: 5.00 元/立方米、5.01元/立方米和4.62 元/立方米。三年综合单位供气定价成本为4.82 元/立方米。

七、成本核增减情况及理由

(一)该公司输配部门生产人员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工资分别为:984147.11 元、1259929.86 元和1405511.29元,核定金额分别为:516086.74元、704678.77元和897559.51 元,核减金额分别为:468060.37元、555251.09元和507951.78 元;销售部门生产人员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工资分别为:1601506.14 元、1894290.14 元和2372101.50 元,核定金额分别为:839829.82 元、1059476.48元和1514824.02元,核减金额分别为:761676.32元、834813.66 元和857277.48元;管理部门生产人员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工资分别为:641993.32元、869594.37 元和1093303.12元,核定金额分别为:313742.14元、482885.75 元和668445.53元,核减金额分别为:328251.18元、386708.62 元和424857.59元。根据相关性制原则,与天然气项目不相关的费用应予核减。

(二)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购气总量为5099205.19 立方、7990713.55立方和10840878.76 立方,购进成本为19434099.84 元、30505737.21元和 39864175.22 元 。根据相关性原则,核定2012年、2013年和2014年该公司的购气总量为3294688.54立方、5070347.34立方和7568302.92立方,核定购进成本为12453922.68元、19368726.84元和27851354.75元,核减金额为6980177.16 元、11137010.37元和12012820.47元。

(三)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分别是:1042887.02元、2427270.20元和2695190.99元,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取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当次定价成本监审所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按4%计算”的规定以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 第十八条“按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利用的最大供气能力低于设计供气能力的50%可以确定为过度超前建设,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借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计入定价成本。本期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按本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确定”的规定,核定:

2012年折旧为250866.48元,其中应分摊输配部门折旧为222610.15元,销售部门折旧为4812.53元,管理部门折旧为23443.80元;核定2013年折旧为499798.68元,其中应分摊输配部门折旧为455114.64元,销售部门折旧为9844.21元,管理部门折旧为34839.83元;核定2014年折旧为708120.49元,其中应分摊输配部门折旧为661763.94元,销售部门折旧为12987.58元,管理部门折旧为33368.97元;2012年核减的总金额为792020.54元,2013年核减的总金额为1927471.52元,2014年核减的总金额为1987070.50 元。

(四)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520892.18 元、528952.10元和457542.64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再按照天然气所占的比例,核定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16090.92元、176236.26元和167844.94元,核减金额分别为: 404801.26元、352715.84元和298697.70 元。

(五)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工会经费分别为:18052.00元、44806.39元和99603.23元,按照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规定,核定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工会经费分别为:33393.17元、44940.82元和61616.5861616.58 元,2012年和2013年核增金额分别为:15341.17 元和134.43元;2014年核减金额为37986.65元。

(六)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17785.21元、88468.71元和31984.86元,按照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当年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规定,核定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41741.47元、56176.02元和77020.73元,2012年核增金额为23956.26元、2013年核减金额为32292.69元;2014年核增金额为45035.87元。

(七)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输配成本为:2945095.00元、4883148.79元和5597233.99元。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第四条(二)相关性原则,“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同时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人员、资产以及资金等情况的,在按燃气销售量核算购气成本的同时,应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销售收入比例)的规定,核定该公司2012年的输配成本为:1326244.20元,核减金额为:1618850.80 元;核定2013年的输配成本为1947353.07元,核减金额为:2935795.72 元;核定2014年的输配成本为2644507.28元,核减金额为:2952726.71元;

(八)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期间费用分别是: 7563524.47 元、10514290.81 元和11640637.43 元。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同时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人员、资产以及资金等情况的,在按燃气销售量核算购气成本的同时,应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销售收入比例)”的规定,核定该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期间费用分别为:3656289.23元、5666762.43元和7082747.60元,核减金额分别为: 3907235.24 元、4848128.38 元和4557889.83 元。

八、应说明的问题

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气量逐年趋于正常,单位供气成本逐年降低,以及周边城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标准等因素,适当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标准。

附件:

1、2012年管道燃气供气企业成本监审表

2、2013年管道燃气供气企业成本监审表

3、2014年管道燃气供气企业成本监审表


监审人员:彭卓瑜 廖晓燕
监审机构负责人:彭卓瑜
 

价格成本监审部门专用章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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