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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变迁及适用思考

时间:2023-11-18 来源: 浏览:

推荐阅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变迁及适用思考

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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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3〕20号),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导思想,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 16 个罚款事项,调整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 17 个罚款事项,其中涉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 4 个事项包含其中。本文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的变迁为视角谈《条例》的法律适用。
《条例》 已经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2日公布起施行。期间经过两次修改, 第一次 是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决定取消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即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第二次 修改则是本次,对现有的 4 个罚款事项进行了取消或调整。
一、 《条例》 存在的意义
在执法实务中曾有人提出 《职业病防治法》 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为什么要适用“古老”的 《条例》 ?2002年出台的 《条例》 是伴随着 《职业病防治法》 立法而产生, 《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一种典型的授权立法,即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来制定, 《条例》 随即应运而生。
二、 《条例》 调整内容及适用
(一) 《条例》 第五十八条
该条规定了 6 种违法行为可给予罚款,本次调整取消了 3 种违法行为的罚款,即第一项 “ 对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 ” 的罚款情形、第三项 " 建设项目竣工但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未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的罚款情形、第四项 “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行为 ” 的罚款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仅仅取消的是三种违法行为的罚款适用,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取消。此次调整是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体现,对此类行业的监管仍然需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等有关规定进行。
此次修改还对本条的第一项 “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 ” 的罚款情形、第二项 “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违反 “三同时” 规定 ” 的罚款情形和第三项 “ 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行为 ” 的罚款情形统一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这是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一种企业 “松绑”,也是鼓励企业进行合规性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条在 《职业病防治法》 中向类似的法律责任在第六十九条,针对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时仍然应当适用 《条例》 规定,只有在 《条例》 不能满足具体行为法律适用时方可有条件的适用 《职业病防治法》 。
(二) 《条例》 第五十八条
该条规定了 6 种违法行为可给予罚款,本次将其中的 4 种违法行为的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即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4 种违法行为。
本条在 《职业病防治法》 中向类似的法律责任在第七十二条,当然在适用时也应当是 《条例》 优先。这里需要关注的是执法实务中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期限时应当考虑期限的设置是否合理,意见是否明确等因素,为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三) 《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是 《条例》 区别于 《职业病防治法》 所独有的规定,该条将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行为” 的罚款进行了取消,规定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双随机、一公开” 等方式进行监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需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 “没收经营所得” 并没有取消,这是部分借鉴《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产物。
三、后续重点关注
文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 60 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日。本 《条例》 属于行政法规,按照规定应当由行政法规涉及的相关部门报送修改建议,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但没有规定过渡期如何把握的问题,个人认为, 《行政处罚法》 仅对处罚的设定进行规定,没有对处罚的取消进行规定,但按照 “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法理,对公权力机关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应当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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