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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通报了8起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剑指”哪些问题

时间:2023-07-25 来源: 浏览:

两地通报了8起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剑指”哪些问题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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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成都生态环境、扬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重拳出击!成都市曝光4起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 2023年大气典型案例第11批(夏季执法检查 —— 江都篇)

七月流火,天气炎热,臭氧污染更容易在这种气候条件下形成,给生态环境一线人员工作造成较大的困扰。
地处西南腹地的成都和长三角中部的扬州,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日前通报了新一批的当地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案例“剑指” 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执行应急减排停产措施、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等问题。
0 1

成都篇
以案释法

近年来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铁腕治污

全面向大气污染宣战

然而

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

无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无视社会责任,违法排污

为以案示警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现对4起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进行公开通报

希望全市各排污单位

引以为戒,自觉守法

0 1

【案例一】

成都某页岩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管理端发现成都某页岩砖厂出现数据异常,赓即对该单位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发现 该单位涉嫌存在脱硫塔维修期间仍在生产的情况。
经查,该 单位主要生产标砖和孔砖,系属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办理有排污许可证。 执法人员通过对维修工人的询问及对脱硫塔维修情况的指认,结合前期调取的该单位《环保设施检修、维护记录表》《关于在线监测部分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脱硫塔维修报告》《生产记录》及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确认了该单位在脱硫塔故障维修期间,仍在进行生产的相关情况。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 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33.66万元。

0 2

【案例二】

成都某页岩机砖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端发现成都某页岩机砖厂出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赓即对该单位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检查。

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生产过程中涉气工序主要有破碎产生的粉尘、焙烧产生的废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系 属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办理有排污许可证。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查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分析仪显示H 2 O为0%,查阅工控机数据发现,该单位湿度数据从2022年7月7日开始出现异常,其中2022年7月7日至7月9日数据为40%(偶有波动),2022年7月9日至2023年3月9日数据为0.01%(偶有波动)。经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公司工作人员介绍,2023年3月6日巡检时发现湿度数据异常, 经检修发现烟气湿度仪堵塞,芯片被腐蚀需要更换。 该单位于2023年3月11日更换湿度仪探头后数据恢复正常。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 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5.02万元。

0 3

【案例三】

成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零时至11日零时成都市处于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2023年3月7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纸箱生产线有3台印刷机正在印刷生产作业,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纸打包工序在生产作业,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
经查,该 单位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D级企业 ,该单位经备案的《成都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明确,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全部停产。综上, 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该单位产生有机废气的印刷工序及产生粉尘的废纸打包工序未按要求执行应急减排停产措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 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2万元。

04

【案例四】

成都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钢结构生产,该单位“环评”要求刷漆、晾干工序在封闭的刷漆间内进行,有机废气收集后经喷淋塔+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刷漆间未刷漆作业,但 在该单位2#(成品堆放)车间内,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摆放有刚刚喷漆完成的喷漆件,喷漆件上油漆未干,处于晾干状态,喷漆位置地面存在明显喷漆痕迹,该喷漆位置未采取废气治理措施,且2#(成品堆放)车间的部分窗户、车间大门均处于开启状态。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 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5.88万元。
下一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以钉钉子精神,紧盯问题不放松,强化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使命担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动摇,坚持铁腕治污不手软,持续对违法排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严厉有效的执法助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即将到来的成都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驾护航,切实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 2

扬州篇

案例一

江都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挤出机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 车间大门未密闭,挤出废气在车间内逸散。 企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法应予以处罚。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9日进行立案(扬环案立〔 2023 〕4221号), 目前处于立案调查阶段。
三、启示分析
该案例是江都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夜查行动检查发现的,通过落实环保夜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充分发挥铁军精神,切实做到夜查不止步、治污全覆盖、整改零延迟。

案例二

江都区某个人建材经营点易扬尘物料未遮挡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个人建材经营点开展执法检查。该经营点位于樊川镇三周村原三周砖瓦厂附近,现场北侧空地堆放有大量固化土,部分使用防水布遮挡但依旧 有大量裸露在外,面积大约700平方米,同时南侧场地上有30平方的工程砂土,同样未进行遮挡露天堆放。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单位露天堆放易扬尘物料,未采取遮挡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目前处于立案调查阶段。
三、启示分析
本案个体经营者生态环境意识缺失、扬尘防治措施缺位,严重影响了乡镇的形象,破坏了生态环境。本案的查处,对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

江都区某个人喷漆作坊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6月15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对该个人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该作坊主要从事房车办公桌制造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一套排风枪、两套喷枪,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木头)-底漆-刮腻子-打磨-喷漆-自然晾干-包装成品。 检查时该作坊打磨及刮腻子工段在生产,喷漆工段未生产,喷漆工段配套有一套排风机,但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现场已拍照摄像。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已 对该单位生产车间配电闸予以查封,目前该单位生产设备已自行全部拆除,该单位负责人承诺将完善手续后依法依规生产。
三、启示分析
本案是对“散乱污”进行查封的案例。“散乱污”属于环境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时常要面对的问题。对“散乱污”依法依规进行查封,既展示了环保职能部门的力度,帮助人民群众解决了环境问题和隐患;又体现了环保职能部门的温度,不是使用巨额罚款,而是采用查封的方法,倒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企业及个人经营单位也必须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保主题责任意识,完善手续并配套相关污防设施,依法依规生产,共同提高环境质量。

案例四

江都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6月7日将自动监测设备的部分部件拆下来送到厂家维修, 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于6月27日完成维修恢复运行,6月7日至6月15日故障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6月16日至6月26日开展了自行监测。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停运或故障期间,排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第三十条规定,故障停运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8日进行立案(扬环案立〔 2023 〕4215号)。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启示分析
该案例是通过自动监控数据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自动监控设施对企业排污行为实现全天候、全时段监管,实时掌握企业排污的动态信息,可在第一时间发现企业污染源数据异常,限时查,促整改,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规范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对打消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具有积极意义。
END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激发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促进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特设立面向全国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科学技术奖”。

“中华环保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下设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杰出青年科技奖三个子奖项。

欢迎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2023年度中华环保联合会科学技术奖。 联系人:许老师15910860529(同微信)

汇编整理:VOCs前沿(转注来源),素材源自 成都生态环境、扬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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